刑法概说

出版时间:2003年10月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大塚仁  页数:563  字数:609000  译者: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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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该《刑法概说》“总论”及“各论”,是总结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我的刑法学研究成果之著作。以当时欧洲的学说为背景,学习在日本刑法学界显示了激烈对立的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各自的主张,苦心于应该如何克服其论争,乃是我研究的出发点。思索的的结杲,是把应处于刑法学电根底的人,即可能成为犯罪人同时可能是受刑人的人,理解为受到遗传和环境的制约、但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能够规制自己的行动的具有相对自由的主体性存在。因此,既然人实施了作为其人格的表现的犯罪,那么,就应该自甘忍受对其进行的法的非难,自己对其犯罪进行悔悟,而且进行赎罪,这必须说是不可缺少的。作为以这种人为对象的刑法理论,我采取的是“人格行为论”、“人格责任论”,进而,关于犯罪的要件,从重视罪刑法定主义的观点出发,使构成要件理论彻底化,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第一个犯罪成立要件,同时对作为第二个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及作为第三个犯罪成立要件的“责任”,都想重叠地一并考虑其形式的一面和实质的一面,构筑了不只是就犯罪的成立与否,而且在成立犯罪时也判定其具体程度的理论体系。

内容概要

本书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塚仁教授所著刑法教科书的最新修订本,该书通过介绍纷纭的学说动向、分析复杂的法院判例、结合日本的具体国情,以简明清扬的文字,详细阐述了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充分展示了大塚先生人格刑法学的博大和精致,自问世以来,深受学生喜爱,被誉为“战后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代表性作品之一”。

作者简介

大塚仁,1923年出生于日本群马县,1949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现东京大学)法学部,1952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副教授,1959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正教授,1962年获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述有:《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间接正犯的研究》、《特别刑法》、《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刑法及刑法学的概念  一  刑法的意义  二  刑法的规范  三  刑法的机能  四  刑法学 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的历史发展    一  从古代至近世初期    二  启蒙时代以降——近代刑法学 第二节  我国的历史发展    一  从古代至江户时代    二  明治以降 第三章 刑法理论  一  至今的刑法理论状况  二  对至今的刑法理论的批判——我的立场 第四章 刑罚法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主义    一  意义及沿革    二  理论根据及派生原则    三  我国现行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 第二节  刑法的法源和刑法的解释    一  刑法的法源    二  刑法的解释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  时间的适用范围    二  场所的适用范围    三  人的适用范围    四  物的适用范围    第二编 犯罪论 第一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意义、本质及种类    一  犯罪的意义    二  犯罪的本质    三  犯罪的种类 第二节  犯罪概念的基底    一  行为    二  行为人 第三节  犯罪论的体系    一  至今的理论状况    二  至今理论的研讨——我的立场 第二章 构成要件 第一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  构成要件的理论    二  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  构成要件的种类    四  构成要件的要素    五  构成要件的确定 第二节  基本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实行行为    一  实行行为的意义及形式    二  实行行为的始终——实行的着手和终了    第二款  因果关系    一  意义    二  因果关系的理论    三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四  判例的立场    五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第三 款构成要件性故意    一  意义及要件    二  种类    三  由于错误阻却构成要件性故意    第四款  构成要件性过失    一  意义    二  要件    三  种类       四  过失的竞合 第三节  被修正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未遂犯    一  总说    二  狭义的未遂犯    三  中止犯    四  不能犯    第二款 共犯    一  共犯的基本概念    二  共同正犯    三  教唆犯    四  从犯    五  关于共犯的诸问题 第三章 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的概念    一  违法性的意义    二  违法性的本质    三  违法性的要素    四  可罚的违法性    五  违法性的判断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一款  总说    一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本质    二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分类    第二款 正当防卫    一  意义    二  要件    三  过剩防卫    四  误想防卫    五  误想过剩防卫    六  盗犯等防止法和正当防卫    第三款  紧急避险    —  意义    二  要件    三  过剩避险    四  误想避险    五  误想过剩避险    第四款  正当行为    一  总说    二  法令行为    三  正当业务行为    四  劳动争议行为    五  自损行为    六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七  基于推定性承诺的行为    八  治疗行为    九  安乐死·尊严死    十  自救行为    十一  义务的冲突 第三节  违法性的程度    一  总说    二  行为具有的违法性程度    三  行为人具有的违法性程度 第四章 责任 第一节  责任的概念    一  责任的意义    二  责任的本质    三  责任的要素    四  责任的判断 第二节  责任的要素    第一款 责任能力    一  意义    二  责任无能力者和限定责任能力者    第二款 责任故意    一  意义    二  要件    三  基于错误阻却责任故意    第三款 责任过失    一  意义    二  要件    三  种类    第四款 期待可能性    一  意义    二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诸问题 第三节  责任的程度    一  总说    二  责任能力的程度    三  期待可能性的程度    四  故意犯中事实的表象和意欲·认容的程度、违法性意识的程度、犯罪的动机    五  过失犯中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第五章 罪数  一  总说  二  本来的一罪  三  科刑上一罪  四  并合罪    第三编 刑罚论 第一章 刑罚的概念 第一节  刑罚的本质及刑罚权    一  刑罚的本质    二  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一  总说    二  死刑    三  惩役、禁锢、拘留    四  罚金、科料    五  没收·追征 第二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一节  法定刑及其修正    一  法定刑的意义和轻重    二  法定刑的修正(加重·减轻)    三  累犯    四  自首·首服    五  酌量减轻    六  加重减轻的方法 第二节  刑的量定、宣告及免除    一  刑的量定    二  刑的宣告    三  刑的免除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各种刑罚的执行    一  总说    二  死刑的执行    三  自由刑的执行    四  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节  刑罚的执行犹豫    一  意义·沿革    二  刑罚执行犹豫的宣告    三  刑罚执行犹豫的取消    四  刑罚执行犹豫的效果 第三节 假释放    一  意义·沿革    二  假出狱    三  假出场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一  总说    二  犯人的死亡·作为法人的犯人的消灭    三  恩赦    四  时效    五  刑罚的消灭 第五章 保安处分    一  总说    二  保安处分的一般要件    三  现行法上的保安处分索引 (事项·人名索引·判例所引)译者后记

章节摘录

(二)古典学派19世纪初期的刑法学,以启蒙主义的合理主义为背景,从自由主义的、人道主义的立场,显著地发展了关于犯罪、刑罚的本质的哲学认识、实定法的概念分析和理论构成。特别成为其中心的论者,可以举出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及宾丁。德意志观念论哲学的代表者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以自由观念为基础,把作为理想性存在者的人视为思考的基石,认为犯罪违反了以社会契约为前提的国家性法规,刑罚是所谓实践理性的定言命令,对犯人科处刑罚是正义的当然要求。无论是在犯人的人格中,还是在人类社会中,都绝不应该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来科处刑罚,总是必须仅仅以他犯了罪这一理由来给犯人科处刑罚(绝对主义)。即,应该在同害报复法(ius talionis)中寻求刑罚的绝对性质(报应主义),通过抵消犯罪、使犯人尽责,使他再次恢复为道德的人格者。继承康德的思想,树立了与当时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相适应的刑法理论的,是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V.Feuerbach,1775-1833)。他认为,犯罪是犯人表现于外界的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客观主义),国家为了防止违反人类共同生活目的的犯罪行为,能够加以种种的物理强制,作为其前提,必须肯定一定的心理性强制(心理强制说psychol一(ogische Zwangstheorie)。[1]即,犯人为了由犯罪得到满足感而侵害了法,因此,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要对犯罪科处刑罚,应该使犯人知道刑罚所加的痛苦比由于停止犯罪所产生的不快感更大(一般预防主义、相对主义),国家必须用法律预告犯罪及其刑罚,以警告一般人,使其远离犯罪(罪刑法定主义)。他的学说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刑法学界占据了支配地位,一般称他为“近代刑法学之父”[2]。

后记

自1993年从日本留学归国,近十年以来,无论身在何处,我都强烈地思念着大塚先生。蒙恩师高铭暄教授的推荐,我1989年9月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后不久,即被国家教委选拔为中日联合培养博士生,赴日本留学。当时的日本尚处在泡沫经济解体直前,初到邻国,所见的是繁荣和富裕,拿它与自己刚离开的祖国一对比,真实地感到我们落后了。从这种落后的感觉中,我自己有了深重的自卑感。

媒体关注与评论

大塬仁先生的《刑法概说》在日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影响甚大,被誉为“战后日本刑法学著作中代表性作品之一”。  ——何勤华大塚仁教授以人格刑法学为其学术标志,在其《刑法概说》的体系书中,以主体性的人格性存在的人的行为为基石,构建起恢宏的刑法理论大厦,充满仁者的慈悲、智者的洞察,令人肃然,使人获益。可以说,这是一部值得精读的日本刑法体系书。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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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跟之前从图书馆借的没有区别,只是之前的是精装本,准备好好看看。很喜欢!
  •   书到位比较快,但发票至今没收到,发票不应和书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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