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出版时间:1998-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前言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案例要览,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这是我们的初次尝试,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地欢迎各界人士提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编写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览日臻完善。我们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和有关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驻中国办事处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内容概要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外,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作者简介

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书籍目录

经济审判案例卷一、违反经济合同案例二、企业破产案例三、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案例四、股票、期货、票据、证券、储蓄案例五、交通运输案例六、经济损害赔偿案例七、海事海商案例八、涉外经济案例九、经济诉讼程序案例十、其他经济纠纷案例行政案例审判卷一、公安行政管理案例二、工商行政管理案例三、物价行政管理案例四、房地产行政管理案件五、卫生行政管理案例六、文化出版教育行政管理案例七、其他行政管理案例八、国家赔偿案例

章节摘录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能证明该两舱的实际载油量,这个数字只能从该两舱载重量所占全船载重量的比例来推算,这完全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原、被告均表示诚服。经推算,实载量(636.120吨)小于短交量(730.2 54吨),结果如被告所称,该两舱柴油因碰撞而全部泄漏,泄漏量和短交量均应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据此,法院认为,上述两个数额之差(即94.134吨柴油),应当装载于未因碰撞受损的其他舱内,且不会因碰撞而泄漏流失。对于该项非因碰撞事故或任何其他免责事由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当然的赔偿责任。第二,第2、3舱实际装载的636.120吨柴油是否应因碰撞事故而全损?被告辩称,其船员因疏忽而忘记关闭输油管线阀门,与船舶因碰撞而受损一样,均属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行为或过失,应予免责。但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阀门确实处于开启状态,故在事实上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阀门确实未关闭,那么该行为(不作为)违反了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关于装卸完毕后必须关妥所有输油管线阀门的规定,属于装载货物时的过失,直接导致了纵向隔舱壁左侧油舱柴油流失,依照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第二条关于船长或船员在装载货物中的行为或过失发生海损事故,致使船载货物受损,除承运人谨慎处理不能避免的外,都应当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规定,第2、3舱纵向隔舱壁左侧柴油的损失,正是船长或船员在装载货物中的过失造成的,且经谨慎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不属于船长或者船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因此,被告对该项损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另一种可能是输油管线阀门确实已关闭,那么纵向隔舱壁左侧油舱装载的柴油就不可能泄漏入海,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将这些柴油短交(除非隐匿),但事实上被告确实短交了这些柴油,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不论输油管线阀门是否关闭,被告均应对其所短交的纵向隔舱壁左侧油舱装载的柴油负赔偿责任。可见,由于被告属于举证责任不充分,对法院认定损害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即便如此,法院也应对被告已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推定,以确定法律事实发生的确切程度。事实上,尽管原告直至二审阶段才找到被告私吞并盗卖部分柴油的证据,但这恰好证明了被告为什么不敢或不能在一审阶段全面而完整地履行其举证责任,从而也映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柴油实际泄露量小于短交量、即被告所短交的730.2 54吨柴油不可能因碰撞事故而全损之推定的正确性。2.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的确切含义。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所指向的准据法都是明确、具体的,只要该条款合法、有效,法院可径行适用该准据法(某一国家、地区的法律或某一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似无重大分歧。但在本案中,尽管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并不失为明确、具体,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引起了较大的分歧;双方均从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该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由于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则》)并未规定承运人对其船长、船员等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或过失而给货主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意即本案被告不能因碰撞事故而对原告免责,因此原告力主本案应适用《货规》。

编辑推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