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黄河出版传媒集团,宁夏人民出版社 作者:董克仁 页数:276
内容概要
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当中国进入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挑战。
作者简介
董克仁,笔名冬草,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宁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银川市委党校客座教授,1962年3月出生,1980年9月考入西安陆军学院。1983年7月毕业后,先后任排长、副连长、指导员、干部股长、教导员、武装部副部长等职。1999年3月转业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政治部副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2005年10月,任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8年12月,任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毕业于西安政治学院法律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课程班结业。2003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从1985年开始先后发表诗歌、散文、言论、通讯报道和法律论文等960多篇。主要著作有《法眼与哲思》《百案法律导航》《魅力贺检》《贺检精神》《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等。先后为宁夏大学、银川市委党校及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宗教界人士等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职业风险防范、大学生维权、妇女维权、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国的检察制度等讲座130多场次,直接听众近3万人。
书籍目录
反贪篇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反渎篇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子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㈩门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同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同(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同(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毀、流失罪反侵权篇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章节摘录
贪污罪 [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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