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上下)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陈利君 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1-07出版)  作者:陈利君  页数:720  

内容概要

  《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套装上下册)》不仅注重对南亚国家的法律介绍,而且增加了南亚国家经贸环境、南亚国家经贸法律对中国与南亚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影响等分析。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如解决贸易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在贷款、税收、劳工雇佣等方面的注意事项等。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指引性和适用性,以便让国内学者以及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与环境,从而有效化解风险,更好地推进经贸合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况  第一节  国家概况    一、印度概况    二、巴基斯坦概况    三、孟加拉国概况    四、尼泊尔概况    五、斯里兰卡概况    六、不丹概况    七、马尔代夫概况  第二节  经贸法律概况    一、印度经贸法律概况    二、巴基斯坦经贸法律概况    三、孟加拉国经贸法律概况    四、尼泊尔经贸法律概况    五、斯里兰卡经贸法律概况    六、不丹经贸法律概况    七、马尔代夫经贸法律概况第二章  印度经贸法律概述第三章  巴基斯坦经贸法律概述第四章  孟加拉国经贸法律概述第五章  尼泊尔经贸法律概述第六章  斯里兰卡经贸法律概述第七章  不丹经贸法律概述第八章  马尔代夫经贸法律概述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前言对本法律的适用范围做了界定。第一章对提议的提出、接受以及撤销做了规定:一项提议以及撤销提议的动议一旦提出并通过某种传播形式发出即被视为对提出者生效,而当此提议或撤销提议的动议被接受时即被视为对接收者生效,例如甲通过书信形式向乙提出出售住房,则该书信寄出时,该提议即被视为对甲生效;而当乙收到书信时则对乙生效。而提议的撤销必须是在提议被接受之前提出。例如甲在售房提议发出后需要撤销,必须是在乙表示接受提议的信函寄出之前或当时发出。  第二章是关于合同与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其中规定,由具有自由意愿的各方达成的协议都被视为合法的有效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孟加拉国法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有见证人在场,或经合法形式登记。若达成协议并非出于自由意愿而是由于胁迫、欺诈或失实陈述,则基于其同意而形成协议的一方可认为该协议为无效合同。  第三章是关于“或有合同(Contingent Ciontract)”的相关规定。“或有合同”是指依附与某事发生或未发生而做或不做某事的合同。例如合同规定若乙的房子失火,则甲支付给乙10000塔卡。此合同即为或有合同。本法规定,只有当作为前提的事件发生,或有合同才能生效;若前提事件未发生,则或有合同为无效合同。若作为或有合同成立前提的未来的事件依据某人在未来不确定时间的行为,而当该行为的发生被认为是不可能判定时,即可被认为该前提事件为不可能。例如,甲同意,若乙与丙结婚,则甲支付乙一定数量的金钱。但丙与丁结婚了,则乙与丙结婚的行为可被判定为不可能,尽管仍然存在丁去世后丙与乙结婚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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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君等著的《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不仅注重对南亚国家的法律介绍,而且增加了南亚国家经贸环境、南亚国家经贸法律对中国与南亚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影响等分析。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如解决贸易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在贷款、税收、劳工雇佣等方面的注意事项等。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指引性和适用性,以便让国内学者以及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与环境,从而有效化解风险,更好地推进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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