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生育禁忌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郝志伦 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 (2010-08出版)  作者:郝志伦  页数:248  

前言

“禁忌”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文化现象,古今中外都有。“禁忌”在西方被称为“塔布”(英文作taboo或作tabu),在中国古典文献中常常用“忌”、“讳”、“忌讳”或“不宜”等表述,意思是对那些神圣的或不洁的事物,一般人不能触摸或接近,若不慎犯了禁忌,就会招致超自然力量的惩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禁忌总是和吉凶祸福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凡是招凶致祸的事物,人们都是禁止触犯的。“禁忌”文化现象的渊源,可以上溯到民智未开的原始蒙昧时期。那时,由于生产力和认知水平的低下,先民以为万物皆有灵智,往往对日月星辰的运转、风云雷雨的布施、鸟兽树木的孳生、江河湖泊的泛滥、山崖土石的崩陷等感到不可理解,从而引起莫名的恐惧。一方面把神圣的、敬畏的事物奉为神明,对其顶礼膜拜,并禁止常人去接触、冒犯它;另一方面,又把有害的、不洁的事物视为灾祸,对其严加禁忌,并忌讳人们去触摸、沾惹它。因此,在生活中,人们尽量避免与有害的事物相撞(俗称“撞鬼”或“惹害头”)。到后来,对神圣与不洁事物的严格禁忌开始萌生为早期民俗,哪怕是一棵草、一条虫,只要属于禁忌对象,就只有那些具有特赋灵力的巫师才可以触及和处理。常人若不慎犯忌,不仅个人将有灭顶之灾,而且会殃及整个部落。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先民早期萌生的禁忌逐渐积淀为一种与民风习俗直接相关的民俗禁忌文化,经世代承传而成为人类禁忌文化的主流。同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禁忌文化开始与某一民族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思想哲学基础、经济法律制度等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历代社会的政治教化、法律科条、宗教法戒、规章制度等很多都与禁忌发生了直接关联。于是,人类的禁忌文化中开始有了具有某种契约性质的禁忌事象。这种对社会成员的生活与行为起调节和约束作用的禁忌事象,其实就是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性规约,因此,人们习惯称其为契约性禁忌。另外,千百年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积累的许多经验与教训,常常或隐或显地、不同程度地对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及行为起着告诫和约束的指南作用,由于这些经验与教训几乎都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因此人们往往称其为经验性实用禁忌。由此可见,经古今积淀、多元融汇的当今中华民间禁忌,已成为一种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极为复杂的文化现象。综观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禁忌在传统文化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它导源于蒙昧时代的准宗教意识,后来直接受到作为中华文化源头之一的《易经》文化的熏染,其含蕴深广。

内容概要

  《婚嫁生育禁忌》是中华禁忌文化丛书的第三个分册——婚嫁、房事、妊娠、育儿、养生等事类。  《婚嫁生育禁忌》收录的禁忌词条条目以问句形式出现,内容采用问答形式,问题是针对禁忌内容设计的,答案是对该条禁忌的出处或来由、形成原因、性质(即是属于习俗禁忌,还是契约性或经验性禁忌)以及现实借鉴参考作用等作出回答或解释。

书籍目录

婚嫁禁忌择偶婚配禁忌/002聘礼禁忌/013婚期禁忌/016迎送亲禁忌/018婚宴婚礼禁忌/020洞房禁忌/024新娘禁忌/026回娘家禁忌/032其他/034房事禁忌饮食与房事禁忌/038疾病与房事禁忌/040时辰与房事禁忌/045房事与环境及情绪禁忌/049房事年龄及次数禁忌/053其他/055妊娠禁忌妊娠前禁忌/069妊娠期禁忌/090妊娠期饮食禁忌/120分娩期禁忌/132产后禁忌/137育儿禁忌幼儿哺乳禁忌/145幼儿饮食禁忌/146婴幼儿疾病禁忌/160幼儿衣物禁忌/164幼儿沐浴禁忌/166幼儿睡眠禁忌/167幼儿教育禁忌/172儿童活动禁忌/180其他/185养生禁忌日常运动禁忌/192饮食与进补禁忌/209大小便禁忌/220四季晨夕禁忌/222睡眠禁忌/227洗漱沐浴禁忌/233情绪禁忌/236防病养生禁忌/240其他/242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为什么男女婚配忌过早?古今医学、遗传学均指出:男女双方应完全发育成熟才结婚。男女发育成熟,其体魄才健壮,性格才开朗,性生殖机能才完善。这时男女阴阳之气旺盛,婚配结合之后,才能繁衍体魄健壮、心智聪慧的后代。早若婚早育,不仅会导致不孕,即使孕育,其子女也可能会体弱不健、智力低劣。同时,早婚早育也将会引起男女自身性机能失调等多种疾病。故《褚氏遗书》戒之日:“合男女必当其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后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气实而交合,则交而孕,孕而育,育而子坚壮强寿。今未笄之女,天癸始至,已近男色,阴气早泄,未完而伤,未实而动,是以交而不孕,孕而不育,育而子脆不寿。”又,《勿药元诠》亦日:“……交合太早,斫丧天元,乃天之由。”均认为早婚对自身健康有害,对子嗣危害更大,故应忌之,验之以现当代医学,这是合乎科学道理的。为什么严重传染病患者忌婚配?古今医学都指出:凡患有严重传染病,如麻风病、结核病、肝炎、花柳病等患者,应禁止婚配。否则,婚后不仅会加重病情,危及自身,也会传染给配偶,损害他人;更会祸及子孙后代和社会,故应禁止。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严重传染病患者即在此禁止婚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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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生育禁忌》是中华禁忌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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