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  页数:722  
Tag标签:无  

前言

1999年7月7日中央下发中发11号文件,至今已逾十年。十年来,重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越来越成为全党的任务,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此相应,在人民法院内部,执行工作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理念得到飞跃式的更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各项改革不断深入,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让党和人民满意,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执行难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解决执行难的措施,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主观和客观困难面前,人民法院必须从解决内部矛盾入手,促进外部矛盾破解,从而达到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相统一,不断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实现执行难问题的根本破解。这就需要我们立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切实把解决执行难作为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坚持以“三个至上”和能动司法为指导,树立主动执行的新理念,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的新平台,依靠联动执行的新机制,依法公正办理好每一件执行案件,加快解决执行难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从198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至2010年6月期间现行有效的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强制执行法规汇编》分上、下两篇。上篇为“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下篇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各篇中分若干主题,每一主题下原则上按照由新到旧的顺序排列。

书籍目录

上篇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综合  (一)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二、执行管辖和执行立案  (一)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在金利华广场权益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  (二)执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三)申请执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超过执行期限的抵押权在另案中是否准予优先受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函  (四)执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 三、执行措施的一般规定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二)执行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国营新疆五五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驻兰州办事处执行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松花江地区中院和双城市法院在云南省昆明市执行受阻有关问题的复函  (三)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江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心债务纠纷一案的意见  (四)对已执行标的施加妨害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答复山东省高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五)执行回转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清河支行西丰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西丰县百货公司第三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广东省台山县大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五四部队招待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回转问题的函  (六)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达公司政策性托管银泰公司是否为其债务承担责任问题请示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钢集团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湖北省高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将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主体的请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应否对罗庄街道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责任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正在被执行的独资开办的企业能否追加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下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

章节摘录

插图: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11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1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116.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1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12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编辑推荐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是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很好。实用。
  •   2010年前的基本都有了
  •   能用得上,希望有更新版的出版
  •   专业书本来就不容易找,还这么便宜!
  •   价格和服务都是非常好的。而且重要的是老公说这书很不错
  •   帮别人买的,反正人家没说有不好的地方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