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胡小君 页数:246
内容概要
从历史上看,执政合法性的来源是多样化的,世袭、抗争、经验、政绩、制度等等,都可以成为合法性的源泉。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民主政治条件下,由制度而产生的合法性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成为举足轻重的执政资源。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在我看来也不复杂:既然民主政治从本质上说是认可人民对公共权力的所有权,那么,权力由谁使用,怎样使用,谁来评价使用的效果,如何监督权力使用的过程等等,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则、程序来体现。按照这套制度、规则和程序来获得、使用权力,接受规范,才能使权力的运行被绝大多数民众所认同。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中权力授受所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选举来获得执掌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成为现代执政党必须面对的问题。
作者简介
金太军,男,1963年生,安徽全椒人,厦门大学哲学学士和硕士,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1987年起在江苏省委党校任教,1999年作为高层次引进人才被南京大学破格评为政治学教授,2000年起历任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行政管理系主任,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南京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现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青联委员,江苏省政协委员兼学习委员会委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管理科学》等刊编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等。
金太军在研究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方面有较深追诣,是江苏省政治学和行政学界中青年学者的代表人物,江苏省迄今唯一社会科学类“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首批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近年来,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课题8项,出版专著20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战略与管理》、《管理世界》等权威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获国家和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8项。2003年通过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评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首届“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书籍目录
1.引言 1.1 选题的依据与意义 1.1.1 选题的依据 1.1.2 选题的意义 1.2 基本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本书的基本结构与主要研究方法 1.3.1 本书的基本结构 1.3.2 本书的主要突破点 1.3.3 写作本书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2.合法性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 2.1 合法性与执政合法性 2.1.1 合法性是政治体系赖以持久的前提和基础 2.1.2 提高执政合法性是政党执政规律的根本要求 2.2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 2.2.1 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特点 2.2.2 改革以前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构成与特点 2.2.3 改革以来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变迁 2.3 历史方位的新转变要求中国共产党增强执政合法性 2.3.1 中国共产党历史方位的新转变 2.3.2 中国共产党对法理型合法性的紧迫需求3.选举与执政合法性关系的一般原理 3.1 选举与选举发展 3.1.1 选举及其相关概念 3.1.2 选举发展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 3.2 选举是现代民主政体中政党执政的主要合法性基础 3.2.1 人民主权理论是选举成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意识形态前提 3.2.2 以法治为保障的宪政体制是选举成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法理依据 3.2.3 广泛的政治功能是选举成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实际原因 3.3 威权政体民主转型中的执政合法性危机 3.3.1 选举缺乏自由和公正导致执政合法性危机 3.3.2 政治共同体的脆弱使选举容易引发合法性危机 3.3.3 民选政府低下的治理绩效导致选举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危机 3.4 前苏联民主化改革失败与苏共执政合法性基础的瓦解 3.4.1 任命制取代选举制形成了僵化、刚性和弊端丛生的政治结构 3.4.2 仓促推行多党选举民主制度导致执政合法性基础瓦解 3.5 直接民主的发展对选举民主合法性基础的冲击4.我国选举与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关系 4.1 影响我国选举与党的执政合法性关系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共同体因素 4.1.1 政治文化因素 4.1.2 政治共同体因素 4.2 影响我国选举与党的执政合法性关系的制度性因素 4.2.1 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宪政制度 4.2.2 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体系的关系 4.2.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2.4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4.3 各类选举与党的执政合法性的法理关系. 4.3.1 人大代表选举与党的执政合法性的法理关系 4.3.2 行政领导人选举与党的执政法合法性的关系 4.3.3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选举与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关系 4.3.4 基层选举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间接影响 4.4 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影响 4.4.1 选举制度的设计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 4.4.2 选举具体操作中存在的弊端 4.4.3 选举中政治机制与政治功能的缺陷 4.5 以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为落脚点发展我国选举 4.6 推进选举发展必须转变执政党对选举的认识 4.6.1 改变传统党建理论导致的执政党对选举发展的认识 4.6.2 正确认识选举发展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战略中的地位5.选举发展中执政党的角色与功能定位 5.1 选举中政党角色与功能的理论分析与比较 5.1.1 关于政党角色与功能的主要论述 5.1.2 选举过程与选举发展中政党的角色转换与功能调适 5.2 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角色与功能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5.2.1 革命党时代中国共产党与根据地的选举活动 5.2.2 执政后中国共产党政党角色与功能的总体状况 5.2.3 选举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政党角色与功能的发展方向 5.3 选举发展的两种基本目标模式 5.3.1 党组织和单个候选人共同作为竞争主体的选举竞争模式及其弊端 5.3.2 党组织和单个候选人共同作为竞争主体的选举竞争模式的改良方式 5.3.3 非政党式竞争性选举模式及其优缺点 5.3.4 解决非政党式竞争性选举的局限性的基本措施 5.4 选举过程和选举发展中执政党角色与功能的具体定位 5.4.1 选举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与规范者 5.4.2 选举发展的主导者、推动者与保障者6.执政党的结构调适与选举运行体制的改革 6.1 政党结构的理论分析与比较 6.1.1 西方国家的政党结构型态 6.1.2 发展中国家政党的结构型态 6.2 选举发展与政党内外结构的调适 6.2.1 选举发展与欧美政党组织结构的变迁 6.2.2 选举发展与发展中国家政党结构的变迁 6.3 中国共产党的内部和外部结构 6.4 适应选举竞争的要求改革党管干部体制 6.4.1 适应选举竞争的要求革新党管干部的具体做法 6.4.2 选举发展与执政党内政治精英结构的变化 6.5 设立党内专职选举工作的机构与选举主持机构改革 6.5.1 设立党内专职选举工作的机构的设想 6.5.2 改革我国的选举主持机构 6.6 按选区制调整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与职能 6.6.1 中国共产党的单位制基层组织体系及其在转型社会中面临的严峻挑战 6.6.2 基层党组织的属地化整合与社区一选区制发展方向 6.6.3 改革我国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划分制度 6.6.4 政党与群众联结体定位的回归和基层党组织职能的优化 6.7 选举发展与地方政治权力运作体制改革 6.7.1 解决行政领导人直选与人大制度矛盾的设想 6.7.2 基层政权建设整体化改革的试点和设想7.执政党主导下我国选举的有序发展 7.1 当代中国选举发展的纵向路径 7.1.1 选举发展纵向路径的比较分析 7.1.2 当代中国选举发展纵向路径的三种设想 7.1.3 执政党主导下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中国选举发展的纵向路径 7.2 当代中国选举发展的横向路径 7.2.1 人大代表选举的稳步放开 7.2.2 行政领导人由选拔向选举逐步发展 7.2.3 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路径 7.2.4 党内选举的适当突进及其与其他选举的融合式发展 7.3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与推广中的政绩化问题8.选举发展与政党体制的完善 8.1 政党体制及其与选举制度的关系 8.1.1 政党关系与政党体制的主要类型 8.1.2 政党功能的有效发挥是评价政党体制的根本标准 8.1.3 政党体制与选举制度的关系类型 8.2 民主化与发展中国家一党支配体制 8.2.1 发展中国家一党支配体制及其亚类型 8.2.2 发展中国家一党支配体制的形成条件 8.2.3 支配性政党的制度化程度与党支配体制的延续性 8.2.4 民族整合、社会整合与发展中国家一党支配体制的长:生命力 8.3 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及其在政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8.3.1 共产党处理国内政党关系的基本教训 8.3.2 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内涵及其异化的可能性 8.3.3 “和而不同”是政党关系和谐的根本特征 8.4 民主党派参与选举发展和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 8.4.1 当前影响民主党派自身发展的主要问题 8.4.2 民主党派构建群众基础和参与选举发展的设想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1.1 合法性是政治体系赖以持久的前提和基础 合法性理论是近现代西方政治学与社会学的一个中心问题,主要围绕合法性概念的内涵、合法性的基础和合法性危机三个方面展开。 合法性从本质上说与政治权力密切相关。所谓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①政治权力起源于社会共同体内部管理(在阶级社会中也表现为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的需要。进入阶级社会后,国家成为政治权力的主要主体,所以政治权力通常表现为融公共性和强制性特点于一体的国家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声称代表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并以促进共同利益为名,协调各政治势力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但是国家内部掌握公共权力的统治者只能是少数人,因此形成了少数的统治者与多数的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统治关系,这也是社会政治秩序的核心内容。政治统治离不开暴力或物质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纯粹的暴力强制只能带来短暂的军事性“征服”,而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统治。而且这种赤裸裸的暴力统治最终会因代价高昂或者民众的反叛而难以为继。因此要有效地实行政治统治,长久地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必须依靠其他因素,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马克斯·韦伯从经验主义角度探讨了合法性问题。他认为,合法性就是促使被统治者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而这种动机一方面表现为人们服从习俗以及强制性法律的习惯,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统治者有权指挥他们,而自己有义务服从统治者。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②李普塞特的合法性概念强调统治者唤起社会对自己信仰的能力,认为合法性是统治者自上而下塑造的结果,体现了执政者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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