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研究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  作者:陈洪波  页数:453  

内容概要

  2011年省政府法制课题研究共有17个项目顺利结题。这些课题紧密结合政府法制各项中心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新思路、新方法,必将推动政府法制工作迈上更高的台阶。我们将这些已经结题的课题成果整理、汇编,同时收入国务院法制办委托我办开展的项目《提高政府立法调研质量研究》的结题报告,以及鄂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肖笛等同志撰写的五篇研究论文,汇编为这本《政府法制工作研究》,作为湖北省政府法制研究课题库第四卷公开出版。

书籍目录

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问题一、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关键二、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三、《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解读(一)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二)制度建设(三)行政决策(四)行政执法(五)行政服务(六)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七)行政监督(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调研质量研究引言一、政府立法调研综述(一)政府立法调研的概念(二)政府立法调研的特征(三)政府立法调研的不同阶段(四)政府立法调研的意义和作用二、我国政府立法调研工作基本情况(一)发展脉络和现状(二)我国政府立法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三、提高我国政府立法调研质量的对策建议(一)正确认识调研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熟练掌握科学的调研方法(三)认真做好调研前的准备工作(四)重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制工作部门在调研工作中的不同作用(五)建立健全和谐有序、持续互动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六)认真撰写立法调研报告(七)高度重视立法调研报告的应用规范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思考——以省政府立法为视角前言一、制度廉洁性评估概述(一)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源起(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意义二、制度廉洁性评估比较研究(一)试点单位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经验做法(二)我省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主要做法——以省政府立法为例(三)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三、规范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建议(一)加强评估组织领导:由“单一性”业务走向“全局性”工作(二)合理设计评估程序:由“串联”走向“并联(三)科学界定评估范围:以利益冲突为核心(四)广泛运用评估成果:坚持评估与清理相结合(五)突出评估重点:坚持地方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并重结语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标准探析第一部分 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标准体系一、地方立法科学化标准(一)立法观和指导思想的科学化(二)立法制度的科学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研究——以住房“限购令”实施效果为缘起制度体系建设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支撑作用如何发挥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的有关问题调适性环境管理对法治行政的挑战及其回应试论行政程序规范化设区的市政府所在的城区执法体制问题研究——以孝感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视角浅析我国南水北调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基于对十堰市的考察分析基层政府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国有土地七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评析细化量化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探讨对政府法制工作实施监督的思考——从纪检监察综合派出机构的视角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评析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研究——兼论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完善依法行政评价考核的若干问题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研究论政府经济权力的边界——经济法视角的审读行政机关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行政机关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有关问题研究

章节摘录

  1.行政立法的法制化  湖北省现有立法主体7个,分别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武汉市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法的形式有3种,分别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10年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6件,法规性决议1件,其中90%以上都是由省政府提出立法议案的。省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213件,全部由省政府部门提出立法草案。为了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必须严格做到依据充分、权限合法、程序完备。  (1)科学制定行政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选择不仅关系到项目所涉领域的发展,还体现了政策导向。一要因势立法。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合理安排。二要均衡立法。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整体与局部、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关注民生、服务公众方面的立法,保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全面协调发展。三要重点立法。均衡不是平均分配,是有重点的均衡。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事业,宏观层面要均衡全局,突出重点,在每个阶段的重点之上逐步推进均衡。  (2)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凝聚民心,集中民智,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形成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强大合力。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当面听取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送审稿和地方政府规章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函,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函,借助新闻媒介公布草案文本等形式,书面形式征求意见。二是全面搜集资料。有针对性地搜集与拟立法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省委有关文件、指示;相关上位法和同位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其他省市和国外的相关立法信息;有关专家论著、论文等理论研究成果;其他有关数据、案例等。三是进行实地考察。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每个立法项目的出台能够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四是积极借助“外脑”。可以邀请一些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立法调研,增强立法的理论支撑,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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