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2  作者:袁妙彧  

内容概要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下,西方福利国家对原有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这次变革中,福利国家对国家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定。西方福利国家普遍采纳了世界银行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其中部分福利国家如澳大利亚、瑞士、冰岛、瑞典等先后建立了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将其作为养老保障“三支柱”制度体系的“第二支柱”,实现了广覆盖、高替代、养老金储备充足等制度目标,对“第一支柱”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金形成了强有力的稳定补充,为这些国家的老年人提供了较高水平的养老金。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诸多瓶颈,如公共养老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未完全分离、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自愿性企业年金替代率低、扩覆举步维艰,“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性与功能性的失衡,等等。这些问题的实质主要是国家与市场在我国社会保障中边界划定不清。在社会保障中,政府到底应该走多远?尤其是在具有国家福利传统的国家,在社会保障市场化的改革中,国家应该如何一方面将部分社会保障的职责转移给市场,同时继续肩负着对国民养老的最终责任?本研究通过对建立在福利国家“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解构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制度结构,探寻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市场化改革中的角色转变轨迹及其在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角色定位。袁妙彧编写的《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重点研究强制性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私有化进程中的政府与市场的新型的合作关系,是如何将国家与市场、养老金集体化与养老金私有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较好地平衡于这一制度范畴之内的;并进一步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障“三支柱”制度体系以及企业年金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改革设想。
全书的研究内容及各部分的研究方法如下:
绪论部分从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基本概念的界定、国内外相关研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的创新及不足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要交待。
第一章运用制度变迁分析的方法,从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嬗变的脉络中梳理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嵌入制度,提炼出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福利思想和价值理念;并通过对“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结构与功能的分析,推演出强制性企业年金在福利国家兴起的动因。
第二章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和国际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内外的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别研究和国际比较研究的文献进行整理与归纳,利用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波兰、瑞典、瑞士、芬兰、冰岛八个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的资料,抽象出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制度结构。在该制度结构的框架之下,对这八个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进行横向比较,揭示出不同福利国家的该制度的共性与差异,并以此作为第三部分对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进行制度评价的依据。
第三、四章从养老金私有化与国家责任、养老金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对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进行评价。其中,第三章运用养老金定性研究的方法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私有化的测量模型,从八个维度重点分析了制度的规则与制度的类型,用“制度的目标”、“计划的类型”、“对未覆盖群体的规定”、“覆盖率”、“融资方式”、“受益资格”、“收益的形式”、“企业年金管理”八个指标对各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私有化进行了测度。从制度的特征上测量和比较不同的福利国家的该制度的私有化程度,进而比较不同的福利国家在养老金私有化进程中履行国家责任的不同政策选择。
第四章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对强制性企业年金进行评价。首先运用社会公平理论,从分配的公平的视角探究导致制度累进/累退性的制度环节,进而分析强制性企业年金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然后运用世界银行提出的养老金改革的评价标准,从养老金充足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稳健性及养老金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几个方面,对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效率进行了考量。
第五章针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三支柱”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借鉴福利国家在福利危机的背景下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障的成功经验,特别是结合福利国家将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第二支柱”,较好地兼顾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以及企业年金制度进行了再设计。
最后对全书的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讨论。
经过上述理论与实证分析,《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获得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
1.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是一个结构性与功能性的整体,在进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或是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时,必须从“三支柱”的整体布局的视角来进行全盘考虑。企业年金的发展必然受到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的制约,同时企业年金制度也对其产生影响。强制性企业年金对第三支柱自愿性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
2.养老保险的私有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在此领域的简单收缩,本研究发现建立在福利国家“三支柱”体系内的强制性企业年金一致表现出较南美、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私人养老金更强的“去商品化”特征,福利国家对制度的介入降低了该制度的“私有化”程度,也化解了部分私有化带来的风险。
在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福利国家的三种传统类型遭到挑战。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已经通过其不同的商品化程度对原有的福利国家类型进行了新的塑造。在此过程中,社会保障中的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对立性正在逐渐弱化,代之以国家与市场的合作与融合。
3.企业年金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相对自愿性企业年金而言,强制性企业年金克服了覆盖面的问题,虽不一定完全解决了公平性的问题,但至少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来规避这一风险,福利国家可能将促进社会公平的公共目标整合到这一市场化运行的养老金制度中去。
4.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基本满足世界银行对养老金评价的首要标准:充足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和稳健性。强制性企业年金对国民储蓄有显著的影响,强制性企业年金对国民储蓄的影响的方向各国并不一致,强制性企业年金对国民储蓄的影响的方向受到各国一定时期内的居民的自然储蓄率、信贷政策、居民的消费、信贷习惯,以及强制性企业年金的供款率等因素的共同影响。
5.《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提出改革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三支柱”制度体系,将现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完全分离,将原有的个人账户改革为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政府强制,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市场化运作,从真正意义上构建起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国家强制能够保证制度的覆盖面,市场化独立运作能够实现真正的基金积累,国家仅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个人账户分离出来后,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以社会保险税或其他税收的形式筹集资金,养老金水平均一,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自愿性企业年金和自愿性的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支柱对第一、第二支柱形成补充。
《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对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提出几点设想:建议我国的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强制性企业年金合计实现60%的目标替代率,其中强制性企业年金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各为30%。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可先参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覆盖范围,并逐步扩大,最终的目标是覆盖所有的城镇职工;供款方式为企业和职工共同供款;待遇支付方式为缴费确定型;运作模式采取信托式管理;税收制度采取EET模式;监管方式上建议组建专门的监管机构,实行专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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