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昕 页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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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垃圾信息是信息社会的一个副产品。随着商业活动与现代电子通信技术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垃圾信息问题日益冲击着传统法律体系。目前对垃圾信息进行法律控制的尝试存在着概念不统一、规范模式不统一等问题,并对加强国际合作、公私部门问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垃圾信息的构成要件包括技术要素、商业要素、大批量、特定内容和作为威胁安全的工具等。垃圾信息行为依法律性质可分为垃圾信息侵权和垃圾信息犯罪。前者可能侵害财产利益、人格权、商标权,后者可能侵害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之间不同形式的组合。垃圾信息行为的首要特征是权益侵犯的复杂性,并普遍表现为匿名和跨越不同法域。 垃圾信息的立法规范模式可以分为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前者是指立法规定在没有接收者事先明示或暗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送非经索取的商业电子信息,其代表为欧盟反垃圾信息法律体系。 后者是指立法规定在接收者告知发送者不再希望收到信息之前,都可以发送及持续发送商业电子信息,其代表是美国反垃圾信息法案。 目前国际反垃圾信息立法的进展滞后于实践需要,除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的有关规定外,联合国等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反垃圾信息立法均处于意向阶段。各国开展的反垃圾信息合作主要集中于执法方面,签署了大量有关克服内国执法权限限制、加强信息收集与共享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经济合作组织、欧盟、亚太经合组织、东盟等国际组织也积极推进反垃圾信息国际执法合作。 国际反垃圾信息司法活动主要面临管辖权方面的挑战,除加人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尽快签署海牙公约草案外,笔者建议考虑管辖权问题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和全球化因素,尝试采用世界多元管辖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管辖权争议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 非主权者在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背景下迅猛发展,尝试自助、自律和自治,作为主权者反垃圾信息法律控制体系的补充,同时与公共机构在反垃圾信息执法中密切合作。 发展中国家是垃圾信息的重灾区,中国有其特殊性,中国垃圾信息法律控制与垃圾信息全球法律控制是不可分割的。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垃圾信息的规范比较分散,没有对垃圾信息的统一定义,可直接适用的条款少、效力低,对垃圾信息行为可能使用的电子通信方式没有进行统筹考虑。另外,中国各法域间还可能出现反垃圾信息法律冲突。中国参与垃圾信息全球法律控制需要整个法律体系作出综合反应,完善立法,加强反垃圾信息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充分发挥行业和公民社会的作用。
作者简介
李昕
中国改革开放同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长期学习研究现代国际法、欧盟法,关注法律与科技的互动,先后发表《Know—how及其国际法保护》、《区域国际金融法的作用与影响》、《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签名条款的解析》、《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权力制度》、《欧盟反市场滥用立法评述》、《论垃圾信息侵权行为及犯罪》、《美国反垃圾信息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等论文,现任职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信息社会与垃圾信息的缘起 一、信息社会对既存法律体系的冲击 二、垃圾信息一一信息社会的一个副产品 第二节 垃圾信息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垃圾信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 二、垃圾信息与垃圾信息行为的界定 三、反垃圾信息立法模式 四、加强反垃圾信息国际立法、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迫切性 五、非主权者与垃圾信息全球法律控制第二章 垃圾信息与垃圾信息行为的法律概念 第一节 垃圾信息的构成要件 一、技术要素 二、商业要素 三、大批量 四、误导、色情或涉及刑事的内容 五、威胁安全的工具 第二节 垃圾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垃圾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垃圾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垃圾信息行为的特征第三章 美欧反垃圾信息立法及其模式比较 第一节 美国反垃圾信息法及其特点 一、美国反垃圾信息法 ……第四章 统一全球反垃圾信息立法的努力第五章 国际反垃圾信息执法合作第六章 国际反垃圾信息的司法挑战第七章 非主权者的国际反垃圾信息行动第八章 中国与垃圾信息全球法律控制第九章 结论中外文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至于诉讼,个人提起诉讼虽然最早,但由于损失相对较少甚至很难证明实质损害,个人诉讼比ISP和目标运营商提起的诉讼要少得多。相关主张包括侵犯动产、盗用和不当得利、违反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法律。作为伪造信头对象的ISP、目标运营商还可以主张商标侵害、不正当竞争、滥用计算机、违反公开权、轻微的错误侵犯隐私。此外,妨害、滥用名称或身份、欺诈、误导、疏忽、侵害合同关系都曾是针对垃圾信息行为人的诉讼主张。依既有法提起法律诉讼的成本,包括有关垃圾信息案件判决的不确定性,使得要求制定特别法限制或控制垃圾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关立法包括禁止、纳人ISP的反垃圾信息政策、明确对“同意”和信息内容的要求、确定执法机制等。 关于对垃圾信息进行法律控制必要性的认识,各国也都经历了一个过程。至少在普通法系国家,曾经发生过立法控制垃圾信息必要性的讨论。自由论者倾向于普通法调整,因为它是通过个人在个案中的互动发展起来的,而不是来源于单一、集中的权威。哈耶克认为,法律必须普遍适用,而不是针对一些特定的社会目标。这一理论主张,国家不应对特定行为作价值判断,这会导致一个社会群体的获利多于其他群体。该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允许个人有权做不造成损害的任何事都会引发讨论,即什么是“损害”。普通法同样由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构成,同样有许多国家直接干预的例子,而且法官的思维也有明确的目的。至于成文法国家,有学者指出起草立法时将会遇到的主要问题,如垃圾信息行为的责任可能受我们如何看待信息传递方式的影响,是类似于出版者、普通的邮递员还是广播者?或者将信息系统与传统的公共论坛类比。冗长的立法程序在实践中阻碍了快速反应,而且其内容是在一个固定的时刻、由固定的条款所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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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信息的全球法律控制》作者运用经济学、政治学、信息技术、系统论以及史学知识,分析了垃圾信息的危害,并阐述了全球范围为降低此危害在法律上所做出的努力,具体包括:美欧反垃圾信息立法及其模式比较,统一全球反垃圾信息立法的努力,国际反垃圾信息执法合作,国际反垃圾信息的司法挑战,非主权者的反垃圾信息行动,中国与垃圾信息全球法律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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