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 作者:韩桂君 页数:212
内容概要
《劳动就业维权百问百答》主要内容包括了:《劳动合同法》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如何计算、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吗、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伙协议、档案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约定的违约金还有效吗、单位单方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无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违法、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职工做出的处分无效、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高违约金能拴住人才吗、劳动者不能随意跳槽等。
作者简介
韩桂君,女,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委,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兼职副庭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以及法律诊所教育。
书籍目录
1.劳动合同案例解析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何责任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受损找谁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劳动合同法》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如何计算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吗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伙协议档案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约定的违约金还有效吗单位单方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无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违法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职工做出的处分无效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高违约金能拴住人才吗劳动者不能随意跳槽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新法实施前签劳动合同跳槽仍要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变更法人代表不能随意违背原劳动合同约定企业租赁经营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必须依法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企业能这样终止合同吗劳动合同能否约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得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2.工资案例解析企业不应随意剥夺职工的劳动权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财产损失赔偿金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企业能否扣发工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不能全部扣发每月工资试用期零业绩被拒付工资是否违反劳动法工作未完成能否得报酬依法休假和参加社会活动应正常支付工资请事假参加培训是否应由企业支付工资离职员工是否应得年终奖能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仲裁机构能否主动裁决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待遇因单位拖欠出差补贴费,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吗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应以什么工资为基数计发支付加班工资能不能自定标准能不能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女职工在妇女节全天照常上班,企业应否支付女工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应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五一”出工算不算出勤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被辞退才要加班费,仲裁时效已过怎么办劳动关系双方能约定服务期吗公司到底应该以何种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劳动报酬所附条件是否有效3.工时案例解析工时制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标准工时制度与其他工时制度有何异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与标准工时制度有何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单位能自作主张吗特殊行业企业能否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企业能自行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吗工作时间,岂能无限延长企业岂能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自愿劳动能否算加班夜班算加班吗每周工作不满40小时也违法吗职工愿意“超时加班”企业也违法吗员工拒绝加班,企业岂能以此为由予以开除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在抢修道路的紧急情况下,职工能拒绝企业合法的加班要求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如何休息过节费岂能替代加班费员工自愿加班也要支付加班费吗计件工资的工人加班时是否计算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特定情况下值班,职工能获得加班工资吗休息日加班职工能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工资替代补休吗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能否以安排补休代替补发加班工资企业将因停电放假与加班时间抵消不支付加班工资合法吗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支付职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能用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吗辞职了,调休单能否过期作废我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怎样享受探亲假企业岂能要求员工用加班加点换探亲假4.社会保险案例解析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失业后如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退休职工返聘后,单位能否停发养老金企业破产后,谁来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章节摘录
[案情]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申请对南通市某机器配件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配件公司因为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拒不改正被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因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而被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配件公司是一家生产机器配件的只有18名职工的小厂,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经济状况不太好。2006年10月19日,劳保局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工人被该厂辞退,但其工资却一直被厂方拖欠不付。劳保局遂展开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让他们大吃一惊,该公司除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外共有18名职工,竟然没有一人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帮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劳保局随后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06年11月27日前作出整改。但期满后该公司并未做出整改,劳保局于是做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配件公司于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劳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小型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部分企业主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必受合同约束自己的用工行为,不用替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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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案例、工资案例、工时案例、社会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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