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法律宝典

出版时间:2011-04-01  出版社:河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农民工维权法律宝典》编写组 编  页数:253  

内容概要

  《农民工维权法律宝典》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综合性规定,第二部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第三部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部分工资与福利,第五部分社会保险,第六部分劳动争议处理,第七部分劳动监察。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四部分 工资与福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部分 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第七部分 劳动监察

章节摘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  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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