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文库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河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陈晓景  页数:293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农业文明,如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和中国古黄河流域文明等都曾灿烂辉煌、名噪一时。它们之所以成为古农业文明,都是仰仗于流淌不尽的江河之水的滋养和得天独厚的流域资源的孕育。然而,随着历史的变迁,这些古老的农业文明或昙花一现,或日渐式微,最终陨落消亡,留给我们后人惨痛的教训和无尽的启示。  经历了工业文明带给生态环境的千疮百孔后,我国适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自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国江河众多,大小流域从西到东、从南到北涵盖了大部分国土面积。“河水汤汤,沃土苍苍”,可以说,流域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决定着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  河南省分属黄河、淮河、海河、长江四大流域,其中黄河、淮河流域占据河南境内绝大部分面积。中原古老的黄河文明正是依傍着黄河流域良好的水土资源环境而繁荣昌盛,但在随后的漫长岁月里,也正是由于对流域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违背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而陨落消亡。党的十六大以来,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奋斗目标。然而,现今黄淮流域生态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河南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的 “瓶颈”。

内容概要

  经历了工业文明带给生态环境的千疮百孔后,我国适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自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国江河众多,大小流域从西到东、从南到北涵盖了大部分国土面积。“河水汤汤,沃土苍苍”,可以说,流域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决定着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多灾多难的黄淮流域第一节 黄河流域古文明的衰落一、黄河流域概况二、悠久的黄河流域文明三、生态环境破坏导致流域文明的衰落第二节 灾难深重的淮河流域一、淮河流域概况二、流域内天灾人祸频仍第二章 黄淮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第一节 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自然原因一、流域的概念及特征二、流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第二节 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历史选择一、古流域文明的衰落及启示二、流域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第三节 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二、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特征第三章 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生态学理论: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科学基础一、流域生态学二、生态水文学第二节 哲学理论: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一、生态整体主义的伦理观二、可持续发展理论三、系统论第三节 经济学理论: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经济根源一、公共物品理论二、外部性理论三、生态经济理论第四节 法学理论: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制度动因一、公平正义理论二、公共利益保护理论第四章 国外流域管理法评析第一节 多种模式、殊途同归:美国流域管理法一、统一立法的田纳西河流域二、分散立法的密西西比河流域第二节 从理念更新到全民参与:澳大利亚流域管理法一、立法背景二、立法理念三、主要内容第三节 健全的体系、完善的机制:日本流域管理法一、法律体系二、组织体系三、规划体系第四节 以流域为单元的资源统一管理:新西兰流域管理法一、立法背景二、立法目的三、主要内容第五节 国外流域管理法的启示第五章 流域管理法——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制度保障第一节 流域管理法的理性选择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现行流域管理法律构建的制度缺陷三、流域管理法的理性选择第二节 软法——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选择一、软法的界定二、软法在国际流域管理中的应用三、软法在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中的应用第六章 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立法本位与基本原则第一节 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立法本位一、立法本位:义务本位二、选择义务本位的优势条件第二节 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流域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二、在流域生态阈值内谨慎开发利用流域环境资源的原则三、流域整体统一管理原则四、协调合作原则五、利益公平补偿原则第七章 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应遵循的“元制度”第一节 流域管理法中的“元制度”一、流域生态闽值管制制度二、流域环境资源产权制度三、流域产业发展制度四、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五、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基金与投资制度六、流域环境教育及培训制度七、流域管理执法与实施保障制度八、法律责任制度第二节 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中的若干重要元制度一、流域规划制度二、流域产业发展制度三、流域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第八章 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管理重点制度设计第一节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一、水土流失二、水资源短缺三、水污染严重第二节 现行黄河流域管理的制度缺陷一、流域管理立法理念滞后……第九章 淮河流域生态系统管理重点制度设计第十章 淮河流域生态系统管理与地方自主治理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目前,我国涉及流域环境资源管理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数目很多,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全面。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当属《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其他相关法律包括《防洪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和资源的法律以及《刑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颁布了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法保护流域资源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无论是哪一部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以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为对象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着眼于流域。  流域作为一个由上、中、下游不同地理区域组成的整体,有其特殊性,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防洪或者生态保护都必须考虑到流域整体的需要,以及上、中、下游不同省份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显然缺乏反映流域整体特性的规定,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基本涵盖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方方面面,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经得到修改并重新颁布,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这种不协调并无大的改观。因此,即使流域立法对流域管理机构的职权规定得再充分,各涉及流域的管理机构仍然依据各自的行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与保护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之间仍然是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依然无法很好地达到流域立法及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管理的目标。所以,“我们需要的是一部流域综合法,是以流域管理为重点,包括其他内容的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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