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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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历年考题的命题规律,经过详细的分析,将问题按照知识点和考点加以归类,并对各考点的命题采分点做了总结,有针对性地设置习题,供广大考生有的放矢地复习、应考。
作者简介
中心负责人魏文彪: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济师、工程师1994-1997
从事工程预算工作;1997-2003从事工程施工管理、2004年至今从事建筑类图书策划。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考点分值统计与命题知识点盘点
2011年度考试试卷考点分值统计一
2004 2010年度考试试卷考点分值统计一
命题知识点盘点一
第二部分 教材解读与命题考点解析
12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
命题考点一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
命题考点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命题考点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命题考点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
命题考点五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命题考点六建设工程担保与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命题考点七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2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命题考点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命题考点三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2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命题考点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命题考点三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2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命题考点二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命题考点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命题考点四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命题考点五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命题考点六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命题考点七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命题考点八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命题考点九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命题考点十合同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命题考点十一劳动保护的规定及劳动争议的解决
命题考点十二工伤处理及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命题考点十三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命题考点十四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
命题考点十五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命题考点十六运输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命题考点十七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12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命题考点二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命题考点三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2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命题考点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命题考点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命题考点四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命题考点五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2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工程建设标准
命题考点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命题考点三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命题考点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命题考点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2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命题考点二民事诉讼制度
命题考点三仲裁制度
命题考点四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命题考点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第三部分 实战模拟试卷
实战模拟试卷(一)
实战模拟试卷(一)参考答案
实战模拟试卷(二)
实战模拟试卷(=)参考答案
第四部分 2011年度考试真题
2011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
2011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I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答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3.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预告登记正是由于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予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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