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作者:应奇  页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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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从1996年秋天开始,当代政治哲学成为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一个主要领域。这里所谓“当代政治哲学”,主要是指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1971)出版之后,围绕着罗尔斯理论的阐释、发挥、批评和修正而形成的规模与创获均甚可观的一大学术“产业”。以《正义论》发表为标志,一反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政治文化已走入断潢绝港之颓势——“政治哲学已死”的惊呼即是其一大表征——政治哲学的复兴从70年代以来呈有增无减之势,绵延发展至今,已有人誉之为当代西方学术的“冠冕”。

书籍目录

编者的话一、罗尔斯《正义论》(1971) 周保松撰二、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 何怀宏撰三、柯亨《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1995) 葛四友撰四、德沃金《至高的德性》(2000) 葛四友撰五、内格尔《平等与偏倚性》(1991) 谭安奎撰六、斯坎伦《我们相互问的责任》(1998) 邓伟生撰七、麦金太尔《德性之后》(1981) 应奇撰八、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1982) 曾国祥撰九、沃尔泽《正义诸领域》(1983) 李翰林撰十、欧金《正义、性别与家庭》(1989) 郭夏娟撰十一、泰勒《承认的政治》(1992) 萧高彦撰十二、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993) 塞缪尔·谢弗勒撰十三、罗尔斯《万民法》(1997) 白彤东撰十四、拉兹《自由的道德性》(1986) 莱斯利·格林撰十五、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2) 童世骏撰十六、西蒙斯《证成性与正当性》(2001) 周濂撰十七、马格利特《正派社会》(1996) 徐贲撰十八、森《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 姚洋撰十九、德里达《友谊政治学》(1999) 尚杰撰

章节摘录

他们分别拥有不同的生命,没有人可以为他人或整体而牺牲,正是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个人并非别人的手段、资源、材料和工具。由此就可以导引出一种在个人之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原则。个人是分立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要安排他自己的生活,在此,不仅要禁止牺牲一个人去为另一个人谋利,还要禁止一种家长制的干预——即不准强迫或包办别人的生活,即便其目的是为了这个人本身而非他人的幸福。互不侵犯原则被普遍地看作是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恰当原则,那么,用此原则来调节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更为恰当、更有理由吗?个人不是比国家更独立、更完整、更不可分割和更真正享有一种单独的生命吗?他对自己不是应当享有更高的主权吗?诺齐克并不认为一个国家在外交和内政上奉行不同的政策有何理由。提出这种约束的根据是与人的特征有关的。传统上认为人的个体特征有:人有感觉和自我意识,有理性,能使用抽象概念而不局限于对直接刺激的反应;有自由意志;是能够以道德原则指导自己行为和互相调节并限制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等等。在对待人的态度和行为上的道德约束,其根据并不是人的这些特征中的某一个,而是所有这些特征的综合。从这种综合中,就产生出个人的长远生活计划和全面的人生观,这是新的特征。人们就按照自己的这种全面人生观或长远计划安排自己的生活。这种特征在道德上有何意义呢?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计划塑造他的生活,也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也许对道德的约束根据这个问题的最后答案就隐藏于此。正当毕竟还是要和善发生联系,道德毕竟还是要和人生发生联系,约束毕竟还是要和理想发生联系,不然的话,道德正当本身不也是难以解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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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是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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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这个专业一点的学生还是没必要买了 就是导读 还是读原著的好
  •   已经有过俞可平先生主编的《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吉林大学王彩波老师主编的《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学名著导读》;还有北大燕继荣教授编写的《西方政治学名著导读》(该书与俞可平先生的书重点介绍的是早期西方政治学的名著,好像都是到罗尔斯、哈耶克结束)。应奇教授的书精选的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著作,这些书互补起来看很好的。政治学专业或者外国哲学专业的同学可以买了读一读哦。O(∩_∩)O哈哈~收啦~
  •   不错,挺实用,对哲学专业的人很有好处
  •   是这方面的一个很好导读。
  •     1,罗尔斯《正义论》
      
      生平
        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 2002),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百度百科)
      
      著作
        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是20世纪划时代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复活了规范政治哲学的传统,打破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并主导了 过去30年道德及社会政治哲学的讨论……诺齐克早在1974年便预言,《正义论》后的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便必须解释为何不如此做。事实的确如此……
      
      
      意义
      
      哲学思考,离不开哲学家壶的时代及传统,《正义论》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在于它对这两方面均能做出积极回应,并提出原创性及系统性的见解……当时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落伍而肤浅的意识形态,根本不足以应付时代挑战。《正义论》透过严谨的论证,对这些问题做了直接的回应,显示出自由主义传统仍有足够的理论资源,建构一个更为公正理想的社会。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性(analytic)的恒真命题,例如数学或逻辑;要么是可以被证实的经验性命题。哲学作为一个非实证的学科,唯一可做的便是逻辑及概念分析。
      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所言:“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致这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通过一种“现实的乌托邦”,拒斥功利主义,反对放任自由主义,肯定多元主义。透过严谨的哲学论证,罗尔斯向我们显示,启蒙运动及自由主义的传统仍然有丰富的理论资源,帮助我们建立实质的道德原则,反思社会的种种不足,并指向一个更美好更公正的未来。
      
      
      读书思考
      
        罗尔斯说:政治哲学最主要的工作,便是要发展处一套有效的方法论,运用我们的道德直觉及各种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套最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正义体系,并以此回应民主社会出现的各种根本的政治问题。
        哲学是“科学之科学”,把实践定为目的是应然的。罗尔斯深知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不仅发展了一套自己的方法论,还将道德引入政治哲学,把善与正义的范式作为核心进行讨论。后来自由至上主义和社群主义展开对他的批评也延展了罗尔斯自由平等主义的范畴,使得公民身份研究的、文化多元主义和全球正义问题进入了新的时代。
        
        《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根本制度,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分诶社会合作中的个人应得利益……它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容许公民有极大的基本自由,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
        难点:如何做到个人权利、基本自由、人生理想的实现与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二者兼得?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被理解为一个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之间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计划……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有正义感,能够做出道德判断及资源服从道德原则的要求。社会合作不是一场优胜劣败的零和游戏,而是每个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参与者都能从中得益的公平合作体系……这样的一个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社会”。良序社会有三个特点:第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指导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良序社会的有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接受同样的原则,也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彼此出现纷争,便可有以共同标准作出裁定,因此能成为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而这个公共的原则也能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罗尔斯提出的不是简单的正义,而近似于大家都认可的“公义”。如何产生公义?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命题。他提出的前提有:1,人们具备道德感,而且对最终行为构成直观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功能也许对很多人体现不够明显;2,社会合作是可能的,且是正和博弈——这要求一个康德式(至少是洛克式)的社会体系,在霍布斯社会结构下比较难实现;3,自由平等被广泛接受,成为人生而具有的普世价值——难点在于封建和宗教国度里如何推广这些“普世价值”。
        个人认为,只有实现了这三个前提,罗尔斯的理论价值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既然正义问题关心的是社会分配,我们便要界定社会的界限,否则难以确定原则的使用范围……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为何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主要因为这些制度极为深远地影响每个人的人生,我们一出生,便无可选择地活在某种制度下……我们无法抽离社会基本结构,判断某一个别行为是否正义……即使我们对正义原则已有共识,在长期复杂的社会运作当中,缺乏基本结构在其中执行及调整,他难以维持一个背景的正义制度……正义原则还为社团及个人的行为设了一重基本限制,即它们绝对不可以预约正义原则设下的框架。
        文中已经提到,正义原则是“框架”以及“背景”,我们从摇篮到坟墓都在正义原则或称做社会基本结构之中无法脱身,罗尔斯想说因此正义原则对社会的重要性是别的原则无法比拟的,我赞同。社会分配之所以存在,乃是契约的一部分,人们既然自愿献出一部分权力求得平安,那么这样一个良序社会作为基本配套是必须的。
        我们可以用“无形的手”来形容这种社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会日益依赖“共同的正义原则”这一双手解决重大问题。
      
        罗尔斯希望他的正义原则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也能保证一个公平的程序,使得社会分配的结果最后总是公正的……纯粹程序正义即没有独立的标准决定何者是正确的结果,但却有一公平的程序,保证无论得到什么结果,都是合理公正的……纯粹程序正义的最大好处是达到一种社会分工的效果,大大减低分配正义的复杂程度。
        和之前的一样,纯粹程序正义是一种框架式的体系,体现将社会从洪荒时代带入文明的规则依然可以把文明带向美好未来。但后来柯亨对诺齐克的驳斥提出的:正确的假设和正确的计算可能得到的是与预想相悖的结果。罗尔斯若要证明他的正义是最高的,仍需要实证似的广泛社会实验(悲观的说,如同朝代历史一样,一种社会实验只有过了实验的时代才可以做出正误判断)。
        
        既然我们把社会理解为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便须对参与合作的人的能力有相应的规定。罗尔斯因此假定合作者必须要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具备正义感的能力……以及实现某种人生观的能力……在良序社会中,公民有两种相应的最高序的关怀去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同时也有一较高序的关怀去追求他们特定的人生观……合作者在两种最高序的道德关怀推动下,共同寻求整成一组人人接受并满足良序社会要求的正义原则,并将其应用到社会基本结构,从而令每个合作者得到他们所应得的社会基本物品。
        罗尔斯认为在正义之中,道德感与道德关怀是相辅相成的。这有点类似于孔子的思想,“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也是道德对人的关怀。其也确实起到了鼓舞人心的作用。
        难点:社会基本物品并不能确保我们遵守这一原则。虽然我们都知道有道德的人才能够被这个社会关怀到,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舍弃道德反而是更好的选择,甚至于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反而是默认的道理,这种情况对正义是有损害,但结果却是好的。比如在欺骗的环境下,我们也要学会更好的欺骗别人才能自保。
        
        罗尔斯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如下: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相类似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享有最广泛的总体自由体系赋予的相同的基本自由。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a) 在和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
       (b) 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
         (其中)第一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经济效率及利益最大化不得与正义原则有任何抵触。
         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首要的原则是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有自由,而且自由也要围绕着平等而运行。这个体系保证平等作为一切社会行为的基石,并且不断地由结构下的福利输送到最弱势的人那里,使得作为最终目标的自由平等主义得以实现。
         正如罗尔斯在书中所言,这一套体系的优点是:比起功利主义,罗尔斯重视个体的独立与分离,因为违反罗尔斯两条正义原则的制度,无论产生多大效益都不会被接受;比起放任自由主义,对弱势者有利的第二条原则也可以避免它的贫富悬殊;比起至善主义,自由平等主义不预设社会的最终目标,从而让每个人的人生观得以实现。
         
         罗尔斯正希望论证他的正义原则将会在一个公平的契约环境下得到立约者的一致同意……但契约论是非历史的及假设性的,并未真的存在过……即使假然契约论是个可取的方法,罗尔斯依然要涉及一个公平的里约环境,同时使得特定的原则能被立约者一致同意……罗尔斯遂提出如下构思:设想在一个模拟的契约环境中,即他所称的原初状态,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着去了所有有关他们的个人资料……他们也不知道所属社会的特定环境……和人生目标的内容……但立约者却容许知道有关社会运作的一般性事实……
         为何要这样的一个设计?……最重要的一点是,它能够保证一个公平的环境,使所有立约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选择……由此可见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目的是将罗尔斯对社会合作及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基本理念模塑进去,构成一个合理公平的立约条件。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要想达成有三点前提:1 “无知之幕”(遮蔽真实的社会地位),2 关于社会的基本知识,3 立约者可以进行理性计算(即三观完整健全)。由于“无知之幕”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在那个时代,这种契约的达成不可想象(除非殖民时代重现,由身份近似的殖民者召开制宪会议),但到了21世纪,真的出现了罗尔斯所期望的新大陆即互联网,使得“无知之幕”得以实现。
         我们能够看到,互联网是公开透明的环境,所有合作者均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议价能力,没有人可以基于先天及后天的优势,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每个人也有均等的权利,自由提出建议及否决别人的提案——也许在未来某一天,国家机器让路给这条高速通道,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参政议政,不断的根据自己所关心的事件进行自洽式处理,长久以后,这样的契约必然历久弥新。
         难点:排斥人生观的正义,能否确保实践自由?即,罗尔斯的原则能否保证所有人生观都得机会以实现(例如,有人喜欢建立封建制度,且有人愿意成为其臣仆,我们应该说他们违背原则吗?)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导致的不确定的选择环境中,由于立约者无法作任何概率计算,也不知个人性格喜欢冒险的程度,同时知道所作决定会对一己人生计划影响深远,因此会倾向一种神神保守的态度,采取一种“小中取大”的方法,即在一组最坏结果的可能性当中,选取一种最为有利的结果。换言之,为求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立约者会设想自己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一群,然后观察何种安排对自己最为有利。在这种理性计算下,差异原则是最安全的选择。
         罗尔斯证明差异原则的理论是很弱的。不少论者质疑理性选择的可能性,认为罗尔斯提出“社会可以善用优势者的才能,更有效地改善所有人的处境”是一个伪命题,差异的道德性使其必须被接受?但作为理性经济体的个人也许会选择无视道德,这个证明很弱。特别是罗尔斯将天赋视为共同资产招致了广泛的批评。
        罗尔斯对于这种批评早有准备,他反驳说差异原则不是对优势者的不平等,而是一种优势者对弱势者的补偿,而优势者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保持着优势。也就是说,有差异的平等是罗尔斯式正义的必然结果。
        
        自由人具有发展他们两种道德能力的最高序关怀……而基本自由证实保证这种最高序关怀的必要条件……立约者意识到,如果不保证这种自由,离开无知之幕后他们固然难以放心信奉当下的信仰,也难以充分保证他们日后改信他种宗教的自由。
        问题是,我们该凭什么判断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最为合理?为什么他对社会及人的理解最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使我们同意公平是正义的必要条件,但何谓公平,人人却可以有极为不同的理解。
        到了这里,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其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是一种理念,像前面所说的那样:他缺乏自证的能力。罗尔斯对此的答复是:
        
         “反思均衡”
         1,我们总有能力作出一些深思熟虑的判断……并非基于个人狭隘的利益或一己的偏见,也非收到外在的威胁或误导所致。相反这些是我们在一个客观环境下经过深思熟虑才作出的可靠判断。
         难点:只有置身事外的人才比较容易“深思熟虑”。拿贫困山区为例,他们不关心怎么样能够民主自由,他们只想知道如何脱离贫困现状,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他们是不会接受文明人的“深思熟虑”的。
         
         2,文明尽可能用较弱及能被普遍接受的前提界定原初状态的环境,以期能引导出一组正义原则……通过不断来回对照,文明希望最后能找到一个最合理的立约条件,并因此使得出的原则和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一致……可以见到,在这样的反思过程中,“正义观念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其证成乃是一个众多考虑互相支持的问题”
         罗尔斯原初状态的弊端就是——他并不知道在原初状态之下能够产生什么结果,因此,必须摸着石头过河。但是,既然要下水,就会湿鞋,一开始的尝试必然伴随着失败。所以罗尔斯提出理论是不断发展的,也就是有机的。可以说,罗尔斯给自己犯错也留了后手。
         罗尔斯让后人去自己证成,归根结底,还是他自己的正义论并不完善的结果。
         
         书中第三部分有关稳定性的讨论……稳定性是判断一个正义原则能否得到公民真心服从的标准……最稳定的正义观念也许是一个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明晰的、和我们的价值一致的,并且植根于对自我的肯定而非否定的观念……当成熟的道德主体意识到自己及关心的人都是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变回获得相应的正义感,主动遵从及捍卫正义的制度,而不再视原则为外加于己的约束,而是理解为在公平条件下自愿接受的道德律则……如果正义感只是作为众多欲望的其中一种,并与其他目的妥协或平衡,它便不能真正被实现。
         这是全书的最后一部分,罗尔斯在前面煞费苦心的说服人们他正义理论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正义理论,在本段则说他的正义理论具备稳定性,完美收宫。
         难点:前文已说“文明尽可能用较弱及能被普遍接受的前提界定原初状态的环境,以期能引导出一组正义原则”,既然最小化了原初状态的环境,则脱离原初状态之后大家的共识还是很少的,这会导致争论与反复,不利于稳定。如果此时出现一个利维坦式权力(比如俄罗斯的普京),虽然他代表着自由平等的倒退,但却是大家都支持的,无疑增加了罗尔斯理论的迷雾。
         
         书中最后收录了各方对《正义论》的批判:
         1,他的正义论的最后基础,是那些先于契约而决定契约条件的理由,也即他对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基本理解。
         评:如果说契约的理由是先决的,那么这个契约的价值就必须得到重估,这个基础似乎站不住脚,但若他能自证的话,那就变成真理了。
         2,严格的说,原初状态并不是一个一个契约式的理论,因为无知之幕背后的立约者,身份都变成一模一样,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如同只有一个立约者在进行理性计算,而不真是众多立约者在进行对话和选择。而原初状态的这种性质也令罗尔斯面对类似功利主义的难题,即不重视个体的差异与独立,犹如有个公正的旁观者在帮所有人做决定一样。
         评:罗尔斯也说过,如果原初状态做以修改,正义原则就是另外一番面貌了。由此观之,他的理论只求自洽,却对条件的要求很高,他并未像马克思一样提出实现目标全面的途径或者纲领,构成了正义论最大的硬伤。
         3,如果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资不是他应得的,为什么便应属于社会的共同资产呢?这样一来,他岂非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而成为满足社群利益的工具?
         评: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可能会回答:天资是造成不公平的起源,为了让人们尽量在平等的起点上履行自由权利。但他没有办法回答如下情况:是否一个家庭中情况较好者就一定要负责因自己不自重(比如黄赌毒)而致贫的人的生活?那是否给情况较好者造成过大的责任和压力?
         4,由于罗尔斯只以社会基本物品界定最弱势阶层,而不考虑自然基本物品(如智慧、健康)的分别,结果同样达不到他原初的理想。
         评:为什么罗尔斯不把自然基本物品加入其中呢?
         5,任何政治理论都预设了一种对人的理解,如罗尔斯所称,“正义原则植根于一种人的理想,它为判断社会基本准则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问题是如何证成这种理想?例如为什么发展这种道德能力优先于发展个人特定的宗教及哲学信仰?……这种对人的理解,是否已经预设了一种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因而没有在各种人生观中保持中立。
         评:罗尔斯的理论正是西方一直所宣扬的“普世价值”,但这种价值是否真正能够推而广之,例如,在地区,所有国家便不吃这一套,坚持信仰与这些原则是冲突的,从而让正义论的实现前景变得十分渺茫。
         
         
      总结
        这篇《罗尔斯<正义论>》是我读的最认真的一篇导读,截止如今,罗尔斯的智慧仍然熠熠生辉。他的理论充满着哲思,尤其是在看遍了社会科学一样模式化的国际关系书籍之后,这本书有如清泉一样流入我的脑海,令思考源源不断地把问题带到台上,收获颇丰。
        因为时间的缘故,我只读了全书的第一部分,可能有很多未尽之处,敬请谅解!在此,我要深表歉意的说,虽然我在书上做了很详细的笔记,但已经没有搬到这里的心劲了,因此,后面的五本书可能会用另一种较为简略的方式进行摘抄,而突出自己的想法与收获,希望老师能够理解!也希望老师看后能够明白,我不会马虎对待你的作业!
         
         
         
         
         
         
         
         
         
         
         
      二、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生平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美国哈佛大学教授,20世纪西方著名哲学家。他对政治哲学、决策论、和知识论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最知名的著作是在1974年撰写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当中他以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出发,反驳同系教授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维基百科)
      
      著作
        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他在政治或道德哲学方面的代表作,也可以说是他对学界和社会影响最大的著作,他的主要著作还有:《哲学的解释》(1981),《反省的人生》(1989),《理性的性质》(1995),《苏格拉底的困惑》(1997),《不变性——客观世界的结构》(2001)等。
        
      意义
        他在书中主张任何物资的分配,只要是透过成人间的自愿贸易、同时财产根基于正当的基础,那么这种分配便是正义的,即使这种分配数量极大亦然。诺齐克在书中套用了伊曼努尔·康德的理论,亦即个人在哲学上应该被视为一种“目标”(他将之称为“人类的分立”)而不只是一种“手段”。诺齐克以此挑战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的论点,罗尔斯主张收入的分配若要正义便必须至少照顾到最贫穷的人,诺齐克则主张强迫分配收入就好像将人们视为只是一种财富来源一般。诺齐克在几年后所著的《生命之检验》一书里宣称他已抛弃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他称当年自己的观点其实“相当不适当”。(维基百科)
        综上所述,他的理论意义最大不过促成了一次论战,然后很快便消亡了。
      
      读书思考
         诺齐克首先注意到:对平等令人惊奇的缺乏论证,人们好像总觉得平等是理所当然的。例如,在评价一种分配时,如果物品是不平等分配的,就必须为此提出理由,而如果是平等分配的,则不用提出理由……这里的关键是:可分配的利益并不是从天而降的东西,它们已经是有主的。如果说这种有主的状态是正当地形成的,那么,即使这状态是贫富不均、差距悬殊的,对这种不平等也不需要提出另外的理由来证明,而要打破它以实现平等却反而要提出另外的可靠理由。这些无助当然可以自己自觉自愿地决定把其蚩尤武诀分给穷人和匮乏者,别人也可以呼吁这样做,但不可以由国家来强迫这样做。
         这是《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第一部分的核心内容,即:平等是理所当然的吗?所谓平等分配,是否隐含着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动机?
         在这里,诺齐克似乎是在努力混淆世人对平等的概念与平等本身的意义,从而把平等妖魔化。理由如下:1,在社会生活中,世人一般的平等并非平均主义,而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一种分配方式,它可以是按劳分配,也可以是按需分配,依不同情况我们自己选择,既然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这种“平等的分配”便是合理的剥夺了物权,剥夺该物权进行再分配,类似于买保险,是他们自己选择的(若有人不喜欢再分配,他也可以选择建立不征税的生产关系)2,在分配之前,我们可以认为利益都是有主的吗?例如,公司年终分红,即便所有员工都理应拿到钱,但任何员工不能声称他必然能够拿到多少钱,而必须通过某种分配方式才可以达致,而这种分配方式就需要生产关系的协调。诺齐克想不通过论证生产关系就将平等概念弃之如敝屐,是空想以及无视生产规律的。
         
         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即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认为不可以,并提出了自己的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的正义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持有的总体(分配)也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是何一种正义?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人与人之间沟壑分明,沟通需要建立在利益认定完成的基础之上,必须避免一切冲突对所有权造成的毁灭性影响,从而要防止国家或者另一种分配体系的介入。
        的确这种体系可以自洽,但他既不利于生产社会的发展,也无法为很多现象提供支持。正如柯亨在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中提出的,负负得正,正确的目的和正确的方法得到错误的答案的例子比比皆是,诺齐克提出这一理论初衷是保障物权,但这一种保障无疑是忽视了天生弱势者的权利,从而使得很多人难以成为劳动力,进而使得生产和消费难以跟上,社会财富的创造放缓。不承认再次分配就像一个守财奴不愿意为子孙后代投资一样,他当然可以把财产带入坟墓,但他的孩子必然要从头做起,这是不经济,不理智的。
        另外,分配的不平等客观存在,诺齐克因其是持有正义的就能够说明这是结果正义的吗?例如,资本家利用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优势残酷剥削工人是正义的吗?抑或,工人发动革命推翻垄断资本政权是不正义的吗?诺齐克将持有权视为唯一正义,忽视了人的其他权利,这种理论不用任何证明就是不正义的。
        
        对权利如此广泛和普遍是理解,再加上一种权利的道义论而非目的论,就对国家行为构成了一种特别严格的限制。不把“不侵犯权利”看作一个目标而仅仅作为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只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别人的利益去利用一个人,利用他为别人谋利——无需更多,这就是对他做某件事而目的是为了别人,就是把他用作手段……你就是你,他他就是他,我就是我。有鉴于此,社会和国家就不能对哪一个活哪一些人偏心,它必须在所有公民之间保持中立。
        提出这种约束的根据是与人的特征有关的……正当毕竟还是要和善发生联系,道德毕竟还是要和人生发生联系,约束毕竟还是要和理想发生联系,不然的话,道德正当本身不也是难以解释的吗?
        这一段里,诺齐克主要的目标是弱国家,强个人,通过康德式的道德进行社会合作,但是否真的可以弱化国家,让国家只承担最基本保障安全和自由权利的责任?现实是,公民无时无刻不依赖国家给予的支持与帮助,让国家鼓舞他们去做事情,民族国家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核心,否则,国家还有何存在意义?一个民族国家得以在世界具有势力与声望,是需要巨大职能的,即便是在最激进的理想主义中,也不可能放弃国家再分配的职能。在大同世界未实现之前,任何小政府,大国民的战略都是让民族国家不堪重负的压力。
        除此之外,国家在所有公民之间应该保持哪种中立?是价值的中立还是事实的中立?我认为只要价值的中立就可以了,如果连事实都中立,那不吝于一种袖手旁观,反而会助长贫富差距等种种社会不公平……而这种社会不公平,为什么还要得到优势者的意见呢?
        正如诺齐克本人所说,提出这种约束的根据是与人的特征有关的,那就应该为人的基本需要提供关怀,否则他就与人的特征相悖,不是吗?从这句话中还透露出一个信息,就是诺齐克并非中立于个人之间,他无法做到价值无涉。
        
        在(诺齐克)这一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些自愿组合的共同体,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的试验……由于其间有许多互异的共同体,多种制体系能够追求和满足,故比起只有一种共同体存在、只有一种价值体系被满足的世界来,就有较多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诺齐克认为,这是他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较之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的优越性所在,我看之相反,罗尔斯表现的意思与诺齐克是一致的,而且诺齐克将社团作为没有国家的补充是非常弱的,因为这有可能是零和博弈。
          
        诺齐克结构的三层次:国家—社团(共同体)—个人。国家管的事是正当的,他不考虑人们的善观念(即价值观念)……社团则考虑人们的善观念,他是由一些共同追求善、共享价值的人们自愿缔约组成的……应当信任人,强迫人者往往提出人们是腐败的、觉悟低的,不会自愿接受善为理由。然而,现实的人们并不是腐败得不配拥有自由……一个社会若没有某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形式,就不会有稳定、秩序、安全、生命的保障……诺齐克所说的支配性保护机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和乌托邦的社会结构是同一个东西,三者事实上是等义的。
        诺齐克的三层次非常正常,但也十分苛刻。为什么国家不能管人们的善观念呢?国家自身就是一种观念,他代表了民族主义和集体主义,他自身也是一种共同体,他具备了感染别人的能力,对这种能力视而不见是愚蠢无知和不识时务的。
        
        诺齐克在该书中坦承,他曾经提出的自由至上主义的立场,现在看来有颇多不当之处……他现在认识到,我们对个人自治和自由的关切,不单单是因为它们能够促使其获得一些利益,而且是因为它们能够以某些方式促使其去从事直截了当的、精心的自我表达与自我象征行动,而这些行动又进一步发挥和发展了这个人……如果民主政治多数人渴望共同地、象征性地表达其最为郑重的关切与联合纽带,有不同倾向的少数人就必须充分参与,以使他们的意愿得到代言。
        民主社会和诺齐克的理想有一定区别。在诺齐克的理想中国家不应该预设任何观念,所以民主制度是欠奉的,但由于人是社会动物,契约便是让渡权利给国家,事实上的民主政治是个人实现其人生观的最好平台。而民主的基石是平等的每个人,诺齐克缺乏平等观念,也就会缺乏民主意识,从而让他的理念变成空中楼阁。
        
        然而,无法再同一时间共同追求许多目标,却可以在实践延续中被调和为彼此一致,或至少被结合在一起……这可以解释同样一批选民为什么有时选择共和党执政,过一段时间又选择民主党执政……然而,我们每个人都不应该过于狂热,应该承认过一段时间以后,社会将适当地专项及基地追求某些目标……并且,我们应该充分节制地认识到,关于这个时机何时已经来临,以及究竟应当如何才算适度平衡的问题,并不应该由任何单独的一个人作出决定,包括我们自己。
        诺齐克的弱点在自我修正之中再次暴露出来。政治的不断反复并非时刻是一种进步,他将希望寄托在人们的善意招致越来越好的结果,但社会实践之中目标的反复会造成巨大麻烦,执政党不停更迭往往不是实现不同目标,而是对于某一件事情的反复拉锯,这种缺乏纲领的社会实践是民主制度的重大缺陷,诺齐克把他当做一个优点,其实是放弃了自己自由至上主义的立场,变得不思进取。
      
      
      总结
        在未能写出的读书笔记中,还有柯亨、德沃金对他的批判,以及内格尔从避免价值冲突和斯坎伦从如何合理的反对来另类定义正义,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在我看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充满着理想色彩,他将人作为核心构建的社会不可能稳定,而且还会造成集体力量的弱化以及相互倾轧。诺齐克扎根于美国社会的观念,也不是普世的价值。若论其实践意义,只能在社会建构基本完成之后,用他的理念小修小补。但若用自由至上主义进行自治,那就是那个国家的灾难。
        
        
      后记
        对于普通人来说,政治哲学不如社会实践,但他的指针性意义却对学者倍加重要,因此,学习政治哲学就像台下的十年功,非但不是没有作用,反而在必要的时刻发挥重大作用。例如习主席便是中央党校的校长,他的理论基础有助于他科学地治理国家。而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则有必要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将理论知识化作实践武器,进一步地丰富和深化改革开放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建设伟大富强祖国添砖加瓦。
        不管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按照邓小平的话,只要能解决问题的就可以应用于中国。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学习国际关系的学生需要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在兼收并蓄的前提下,发展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若能如此,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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