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02-01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作者:[荷]冯客 页数:409 译者:徐有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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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这是将近代中国的刑罚学、犯罪学、法制史、监狱学和监狱史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的第一部具有开拓意义的著作。在详尽地回顾近代欧美和日本刑罚学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此书将极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和档案资料编织为一个有机的栩栩如生的整体。近代中国监狱内中外囚犯的职业训练、卫生指导、道德指导、暴乱与逃跑、死刑、外籍罪犯的待遇、监狱的建筑,乃至鲜为人知的监狱管理者的喜怒哀乐,犹如一幅幅生动的画卷,形象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传统文化结构的高度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这些特性对民国时期的社会进程产生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本书中也得到了有力的证明。
作者简介
冯客(Frank Dik6tter)1961年生于荷兰。1990年获英国伦敦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任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历史系教授,兼任香港大学人文学院讲座教授。已在世界各国用多种文字出版各类专著(含合著)11种,主要包括《近代中国之种族观念》(1994年)、《性、文化与现代化:民国时期的医学与性控制》(1995年)、《不完善的概念:中国的医学知识、生育缺陷和优生学》(1998年)和《麻醉文化:中国毒品史》(2004年)等,发表文章62篇、书评63篇。其运用文化史研究中国近代史上诸多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受到西方学术界的重视。他的这些被认为“小题大做”的著作值得“逐字逐句”地细读.堪称经典之作。
书籍目录
鸣谢说明 第一章 绪论 近代史上的监狱 国家统一、道德教育和社会凝聚力 中国监狱文化史 犯人难以理解的呼声第一部分 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 第二章 晚清监狱改良运动(1895—1911) 晚清帝国的监禁 现代化的里程碑:考察外国监狱 监狱改良运动 治外法权问题和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晚清的司法改良 沈家本和监禁刑罚 小河滋次郎和监狱学知识的传播 习艺所和第一批模范监狱的出现 习艺所的教育使命 第一批模范监狱的出现 第三章 民国初年的地方监狱(1911—1927) 司法部与监狱改良 新的刑法案 监狱行政与警察 司法部和监狱改良 监狱规定和规则的出台 首都的犯罪:北京的犯罪和惩罚 外国犯人 京师第一监狱的教育使命 北京监狱系统的拓展 北京的刑事犯罪和惩罚 财产、性、犯罪和坐牢 犯人身份的验明,累犯的问题和体罚 狱吏和虐待犯人 监禁中的死亡 模范监狱的理想和现实 北洋政府统治下的监狱:以奉天省和江苏省为例 新监的普及 犯人人数的确认和结构 判决类型 监狱内的惩罚 工作和职业培训 宗教和道德感化 狱吏 财政状况与慈善团体 逃犯与暴乱 毒品 县监改良 疾病与死亡 死刑 结论第二部分 国民党统治下的科学、犯罪和惩罚 第四章 刑罚学(1927—949) 绪论 民国时期的刑罚学:监禁和监护 孙雄和芮佳瑞的教育使命 赵琛和独居监禁的优点 阶级制和奖赏制 自治的概念和假释的运用 用刑罚作为社会职责的培养手段 李剑华和苏联范例 工业的优越性:监狱中的劳动 监狱里的性行为 围墙和铁栅:监狱建筑无声的力量 任性的儿童:少年犯感化教育政策 最后的惩罚:对死刑的争论 第五章 犯罪学(1927—1949) “人犯”:犯罪学之兴起 犯罪学中的遗传、环境和个人责任 天生的犯人:优生学和犯罪生理学 量刑:监狱中的实地调查 犯罪的透明性:余秀豪和犯罪调查 犯罪的痕迹:犯人的身份、指纹和法医学 犯罪学和法医学第三部分 国民党统治下的司法改良 第六章 南京政府十年的监狱改良(1927—937) 国民党统治下的司法行政部和刑罚管理 司法行政 监狱条例和规则 犯罪、惩罚和司法统计数字 监狱系统的膨胀 监狱系统的地区差异 监狱生活:南京政府十年时期的监狱 犯人的登记和确认 监狱劳动 开垦荒地 教育和改造 狱吏 监狱的拥挤状况和犯人的释放 越狱者和闹事者 犯人的不满 监狱的公共形象 疾病和死亡 政治犯和监狱系统 反省院 新监中的政治犯 县监的改良 湖南省和浙江省的监狱改良 监狱改良机构 自然灾害和县监 越狱 上海华德路监狱 工部局和华德路监狱 减刑、拥挤和司法主权的辩论 华德路监狱内的生活 厦门路监狱的外国犯人 第七章 战时的监狱系统(1937—1949) 被毁坏的监狱和被释放的犯人 死亡和破坏 释放犯人 重建和迁移监狱 战时的监狱改良 食物短缺、疾病和死亡 生产劳动运动 红十字会和战俘 犯人外役监和移垦 沦陷区的监狱 战后重建 发展和拥挤第八章 结论参考书目提要附录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绪论近代史上的监狱监狱是现代化失败的发明。在现代化来临之前监禁早已存在——在地中海军舰的伪装下,在法国的地牢或在英国的惩戒所内——它与其他各种形式的刑罚并存。它包括大量标准定义的刑罚,诸如英国的鞭刑、带枷示众和绞刑,或在中国的流放、劳役和杖责。现代之前的刑罚政体是多样化的,在法国、英国、印度、中国或日本所有刑罚的范围是由法院或者官衙决定的。每一次刑罚都被视为是唯一的,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是决定刑罚的最重要因素。而且,在现代化之前专制的刑罚影响了审判,在中国和法国封建时期,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嫌疑犯和证人都至少被关押数个月。18世纪英国大量的债务人被关进监牢,他们的入狱不是因为刑罚而是为了使发生利益冲突的双方能安全地清偿债务。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和法国1789年革命以前的政治制度下,监禁并不作为刑罚的标准。在审判期间呆在监牢中不算刑罚内容的一部分。只有在19-20世纪监狱才普遍批准监禁作为刑罚的主体:死刑和缴纳罚金免刑,大部分形式的肉刑被废除,实行剥夺特权。与现代刑罚政体一样,每一种犯人都明显地被剥夺了自由:时间是犯罪的代价。从无人监管到必须监管的转变意味着监禁的意义也必然发生改变。旧监牢被认为是等候刑罚的地方,新式监狱则被认为是一个改造犯人的场所。在本书中,“看守所”这个词指的仅是只拘留嫌疑犯的地方;“县监”(既可称“县监狱”,也可称“看守所”)指的是由县级官员控制的旧监狱,在实际中并不能分别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仅在理论上成立;而“监狱”指的是在省高等法院或司法部控制下的新式监狱。
编辑推荐
《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将刑罚学、犯罪学和监狱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运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内容十分丰富。——徐家俊(中国监狱学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上海监狱管理局史志办公室主任)《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学术内容非常丰富,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冯客成功地把各方面的文本资料和档案资料编织为一个有机整体,有力地证明了文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这些特性怎样对民国时期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影响。——白德瑞(BradlyReed,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冯客引导读者了解中国监狱,这要归功于他进行了艰苦的档案整理工作。他对囚犯进行了个别调查,向读者展示了囚犯的日常生活、社会背景、教育背景、健康状况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许多细节。对于研究亚洲刑罚制度的专家来说,这是一本非常有用的著作。——巩涛(JeromeBourgon,法国里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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