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人民出版社 作者:林依标 页数:258
内容概要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地被政府征收,变成建设用地,产生大批的被征地农民。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被征地农民数量超出5000多万,且每年递增200万人。尤其是1998年以后征地补偿取消了“农转非”,不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农民得到的补偿无法维持长期生计,加上农民自身的生活技能比较欠缺,再就业能力有限。在这种背景下,征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征地补偿不合理、征地费用分配乱、补偿政策不透明、安置政策难落实等缺陷,造成农民失去农地后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大量的征地补偿上访问题。究其原因是,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存在“三权一性”的弊端,即被征地农民缺少对土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定价权,缺乏差异性的补偿政策。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更多的是政府的单方面定价,农民无权直接参与讨价还价,制定标准时没有充分考虑作为产品出让方的农民出让意愿,忽视了农民受偿意愿的差异性,忽略了农地作为农民财产的本质属性,最终导致征地补偿问题突出、矛盾尖锐。更重要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就失去了劳动的对象,原有的劳动技能也随之失效。在现有无法直接实现市场补偿的制度背景下,从农民角度进行农民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研究,探讨被征地农民补偿需求与社会许可的平衡,以期达到现阶段效率与公平统一,有利于科学制定征地补偿政策,深化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满意度,缓解目前存在的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林依标,福州人,曾为解放军某部炮兵侦察兵,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和研究二十余年,涉及土地行政法律、政策和土地市场经济等研究领域,著有《非权力行政方式与国土资源管理》(司法部课题、合作),曾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并著有散文集一部。在新浪网开设“十八亿亩”土地管理专题博客。
书籍目录
1 绪论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1.1.1 研究背景1.1.2 问题提出1.2 课题研究的意义与目标1.2.1 意义1.2.2 目标1.3 内容框架与技术路线1.3.1 内容框架1.3.2 技术路线1.4 调研方案与研究方法1.4.1 调研方案1.4.2 研究方法1.5 主要贡献与理论创新2 文献综述2.1 相关概念界定2.1.1 被征地农民相关概念2.1.2 土地征收相关概念2.1.3 受偿意愿内涵与相关概念2.2 相关理论研究评述2.2.1 土地征收补偿理论2.2.2 多样性补偿方式理论2.3 相关实证研究评述2.3.1 征地补偿标准研究2.3.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2.3.3 差异性补偿政策研究2.3.4 受偿意愿影响因素研究2.4 若干启示3 征地补偿制度演变历程及实施成效3.1 征地制度及补偿政策的阶段性特征3.1.1 资源交换时期3.1.2 互惠性时期3.1.3 矛盾突出时期3.2 差异性征地补偿政策实施效果——以福建省为例3.2.1 补偿标准合理化3.2.2 安置形式多样化3.3 本章小结4 被征地农民受偿意愿差异性的生成机理4.1 被征地农民补偿现状4.1.1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4.1.2 征地对农民家庭生活水平的影响4.1.3 被征地农民对今后生活的顾虑4.1.4 补偿安置费分配的满意度情况4.2 被征地农民受偿意愿影响因素4.2.1 外部因素4.2.2 内部因素4.3 被征地农民受偿意愿差异性的理论解释……5 农民被征地意原差异性分析6 被征地农民意愿受偿方式差异性分析7 被征地农民意愿受偿价格差异性分析8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案例研究9 结论与建议
章节摘录
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对此后的征地关系、征地利益分配模式以及受偿意愿表达模式都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征地关系成为了农村与城镇间进行资源交换的一个重要管道。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征地受偿意愿主要就是获得计划审批管制的紧缺资料,诸如水泥、钢材、布匹等工业品。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的是农村哺育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优先发展重工业,从农村带走尽可能多的资金、生产资料等经济资源,而没有给农村留下或带来必需的生产剩余。各类经济资源主要投放在城镇的全民与集体单位。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工农业产品间价格“剪刀差”的机制,使得农村成为利益净输出方,几乎无法获得必需的工业产品,只能维持简单的农业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有限的可供交换的资源,土地就成为了农村集体向城镇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进行物资交换的一个重要资源,土地征收也成为了交换管道。农村通过同意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以协议的形式要求征地(用地)单位向l自己提供不定数量的水泥、钢材等紧缺的计划指标或实物,或者直接要求用地单位代为修建农村所需的水利、道路等生产设施。因此,这一时期土地征收行动,其实只是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集体间的协商和适当补偿,政府是缺位的,在某一时期部分地方可能有政府审批行为,但这种审批基本上是程序上的象征行为。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受偿意愿也正是通过这些过程,以协商、谈判、交换条件等方式表达出来。这一表达方式和过程是温和的、不公开的,是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间的资源互补行动,与后来征地机关介入后的关系完全不同。例如,1954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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