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 作者:朱绍侯 齐涛 王育济 页数: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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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由国家教育部组织十院校编写的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国古代史》,从1979年作为试用教材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1982年作为正式教材出版以来,到现在已有2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内,这部教材先后重印16次,总发行量达一百多万册,至今尚有近百所高等院校在使用。使用范围之广和时间之长,实为始料所不及。应该说,这是广大高校师生对我们的极大信任、鼓励和支持,也是鞭策我们继续改进的动力。
书籍目录
第十二章 五代宋辽夏金时期各族联系的加强和经济文化重心的南移(907-1279年) 第一节 五代十国和契丹的兴起 一 五代十国的分立和割据 二 契丹的兴起和南侵 三 周世宗的改革和统一事业 四 南方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北宋建立和社会矛盾的发展 一 北宋建立和中央集权的加强 二 北宋前期的社会矛盾 第三节 辽、西夏及其他边疆各族与北宋的关系 一 契丹(辽) 二 西夏 三 大理 四 壮族 第四节 王安石变法和北宋末年的腐朽统治 一 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 二 王安石变法及其失败 三 北宋末年的腐朽统治和农民起义 第五节 北宋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 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佃户身份的某些变化 二 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工匠身份的某些变化 三 商业的发达 第六节 金朝的建立与辽,北宋的灭亡 一 金朝的建立与辽朝的灭亡 二 北宋的灭亡 第七节 南宋的建立与宋金和战 一 南宋的建立与南北军民的抗金斗争 二 钟相、杨么起义和南宋平定游寇的斗争 三 南宋与金的和战 第八节 宋金对峙时期南北方的社会经济 一 南方经济的继续发展 二 南宋中后期的社会矛盾 三 金朝的社会经济 第九节 南宋的灭亡 一 南宋后期统治危机的加深 二 南宋的灭亡 第十节 五代十国宋辽金时期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一 宗教 二 哲学 三 史学 四 文学艺术 五 科学技术 六 社会生活及习俗 第十一节 五代两宋时期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 一 海外贸易的发展 二 中国和高丽经济文化的交流 三 中国和日本经济文化的交流 四 中国和南亚诸国经济文化的交流 五 中国和阿拉伯、非洲诸国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十三章 元朝的大一统(1271-1368年) 第一节 元朝的建立和统一全国 一 蒙古族的发展和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二 蒙古灭西夏与灭金 三 蒙古四大汗国的建立 四 元朝的建立 第二节 元朝的政治 一 治国方策的新变化 二 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和对各族上层的笼络 三 平定叛乱 四 对边疆的治理 第三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一 农业生产和土地占有关系 二 手工业的发展 三 商业的繁荣 四 海运和大运河的整治 第四节 元朝的衰落和灭亡 一 元朝社会矛盾的逐渐激化 二 刘福通等领导的红巾军起义 三 朱元璋建立明朝和元朝的灭亡 第五节 元朝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一 哲学 二 宗教 三 史学 四 语言、文学、艺术 五 科学技术 六 社会生活第十四章 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和资本主义萌芽(1368-1644年) 第一节 明代前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 一 明初的政治 二 明初的经济 三 明代前期流民现象的普遍化和流民暴动 第二节 明代中后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 一 明代中期宦官对政治的干预 二 明代中期经济秩序的变动 三 明代中后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四 封建社会结构的变动和资本主义萌芽 五 明代中后期的内阁倾轧 六 明代中后期财政危机的加深和张居正改革 七 万历年间各地市民反抗矿监、税使的斗争 第三节 明代边疆地区各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 蒙古族 二 畏兀儿族 三 藏族 四 苗、瑶、壮、彝等族 五 高山族 六 满族 第四节 明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明末农民战争 一 明后期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 二 明后期的各类民众暴动 三 明末农民战争 第五节 明代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一 《永乐大典》的编纂 二 哲学 三 文学和艺术 四 科学技术 五 明代的礼制和生活习俗 第六节 明代中外关系和中西文化交流 一 郑和下西洋 二 华侨对南洋地区的开发 三 中日友好往来和东南沿海人民的抗倭斗争 四 万历时期的援朝之役 五 西方早期殖民者对中国沿海地区的侵扰 六 明代后期西方传教士的东来与中西文化的碰撞第十五章 清代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進一步发展
章节摘录
为主的汉人、渤海人和以畜牧为主的契丹人、奚人等。为了适应这些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生产方式,耶律德光取得幽云十六州后,在中央设置南面官(其南枢密院的官署设在皇帝牙帐之南)和北面官(其北枢密院的官署设在皇帝牙帐之北)的双轨统治机构。南面官依“汉制”(唐朝的制度)统治汉人及渤海人,杂用汉族士大夫和契丹贵族;北面官以“国制”(契丹旧制)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机构比较简单,是根据契丹部落的传统建立起来的,一律任用契丹贵族。故《辽史.百官志》一说:“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这当是契丹统治和官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地方行政组织中,在契丹和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草原部族制;在原渤海和幽云地区则实行州县制。另外,还有一种称“头(或作投)下军州”,这种州,都是由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设置的。”大的州都修城郭,所俘掠的汉人和渤海人,大部分被安置在适宜于农耕的地区,有技艺的则使其从事手工业。这些从事农耕的人,一方面要向头下军州的贵族交纳实物地租,另外还须向辽政府交纳课税。城市里的商税,除酒税交给辽政府外,其他均归头下军州的贵族所有。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以外,都由各州的贵族委派。头下军州的户口(头下户),一面依附本主,一面受政府统治。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头下户又演变为“二税户”,与农奴身份接近。契丹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经济基础,没有统一的语言,也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它是一个军事行政的联合组织。从10世纪末期(辽圣宗时)起,在辽的行政组织上,中央集权的趋势已日益加强,以前所建立的一些头下军州,或因其领主后嗣断绝,或因其领主犯罪,已逐渐收归中央直接管理。而且法制也更多地采取汉制。统和十二年(994年)七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②。至此,封建制度在契丹全面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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