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姚建涛 编 页数:327 字数:480000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之一,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一部重要的程序法,它对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姚建涛主编的《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编写而成,力求阐明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适当反映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及研究的最新成果,目的在于指导读者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在编写上着重体现以下特色:一是注重读者学习的便利性。每章都有知识结构图、内容提要、考研要点、司考要点、热点思考、经典案例、知识链接、思考题等内容,便于读者把握重点内容和学习要求。二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精选案例,注重培养读者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务操作能力。三是适当反映最前沿的学术动态、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动态,注重内容扩展性,涵盖了必要的基础知识和新知识,开阔读者视野。
书籍目录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临沂大学优秀校本教材》总序韩延明
前言
第一编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
第二编 刑事诉讼制度
第四章 管辖制度
第一节 管辖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一节 回避概念、意义
第二节 回避种类、人员范围、理由
第六章 辩护制度与代理制度
第一节 辩护制度
第二节 诉讼代理制度
第七章 证据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
第五节 审查、判断证据
第六节 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章 强制措施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十章 期间、送达、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第三编 刑事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的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第四节 侦查终结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补充侦查
第七节 侦查监督
第十三章 起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提起公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五节 提起自诉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之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审判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五章 审判程序之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第四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六章 审判程序之特别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各类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章 其他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
章节摘录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用。 2.对于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就不得适用。 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的限制。 4.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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