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第10卷)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徐显明  页数:343  

内容概要

  《人权研究(第10卷)》是一部研究人权问题的理论专著。具体内容包括:民国初年调和派的人权保障思想研究;人权条款的规范设置模式研究;中国农民社会养老权益的建构与保障;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刑法规制——以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均衡为出发点于改之;信访权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等。

书籍目录

民国初年调和派的人权保障思想研究一、引言二、人权观念的觉醒与赞唱三、通过制宪奠定人权保障之宪政根基四、力倡民主,构造人权保障的政治基石五、以近代政党政治,体现和保障人权六、通过独立司法,担当人权保障屏障七、主张权力制约,确立人权保障的制度基础八、民国初年调和派人权保障思想的哲学基础九、结语“人生观论战”与新儒家的宪政之道——张君劢的“新内圣”与“新外王”一、引言二、中西之争与新儒家的思想基调三、张君劢的思想渊源概述四、新内圣:“人生观论战”与知识秩序的重建五、新外王:新儒家的宪政之道与政治秩序的重建六、余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背后的人权价值冲突——自由与安全的平衡一、反恐背景下的第四修正案相关制度二、自由与安全的博弈三、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四、结语《人权法案》是否是人权保护之必需?——以澳大利亚为对象一、澳大利亚人权保护概览二、《人权法案》:人权保护的港湾三、《人权法案》:人权保护的枷锁四、《人权法案》:澳大利亚人权保护的必然选择五、超越《人权法案》:澳大利亚人权法律之展望六、结语人权条款的规范设置模式研究一、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二、外国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设置模式三、我国人权条款的规范定位:宪法修正案模式还是宪法正文模式?四、我国人权条款的规范设置模式及其立法建议论仇恨言论的法律界定一、仇恨言论概念研究的历史脉络二、仇恨言论概念的要素分析三、仇恨言论与相近概念的界分四、结语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刑法规制——以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均衡为出发点于改之一、前言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内涵三、理论依据四、基本原则五、立法现状六、立法完善七、结语信访权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有关信访的理想图景二、我国的信访实践:三方博弈三、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的改进四、刑事再审制度和信访制度的关联及其存在的问题五、有关刑事生效裁判救济途径的设想论中国监狱警察人权教育一、概念阐释二、中国目前监狱警察人权理念与人权教育的现状与问题三、推进监狱警察人权教育的要素四、结语同性恋者的婚姻权一、引言二、作为基本社会事实的同性恋现象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认同四、同性恋者“婚姻”的正当性五、同性恋者婚姻权利化的现实障碍六、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保障七、结语中国农民社会养老权益的建构与保障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权益的内涵与演变二、农村社会养老权益的基本内容、形式与特征三、保障农村社会养老权益的政策走向一四、结语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当代中国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一、社会变革与当代中国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困境二、解决当代中国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困境的可行路径通过法院实施经济、社会权利——为什么美国宪法没有规定经济、社会权利一、美国历史上的“第二权利法案”二、权利入宪重要吗?三、为什么第二权利法案未人宪四、通过法院解释实施经济、社会权利五、南非宪法法院的启示六、结语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一、案件背景二、法院判决意见三、评论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一、案件背景二、法院判决意见三、评论美国诉奥布赖恩案一、案件背景二、法院判决意见三、评论

章节摘录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  人的诸种权利自由虽然在宪法文本上有所规定,但若缺乏制度保障,则无异于一纸空文。“成文宪法,类多抽象之原理,至何以使此原理见之实际,解释宪法者,不任其责……此指溢乎保障法之外者言之,至万不可缺之保障法,缺之则大不可也。”[134)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章士钊把是否设立人身保护令制度看做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基于对英美法理念的继受,调和派学者强调通过发挥司法权的作用来保障人权。章士钊赞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列举,他引用柏克的学说指出,宪法必须包括“定自由之范围”、“保证自由”和“遇紧急时限制自由”三部分。但是他认为民国初年宪法缺少保证自由的手段,需要完善,故而,他特别强调在中国建立英式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出自英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由来已久,比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还要早。经过中世纪数百年的运作,英国人在1679年《人身保护法》颁布以前已经充分熟悉和习惯了这一制度。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出现的《人身保护法》,只是对它作一个宪法意义的确认而已。并且,这一制度也并非是一个简单的程序性装置。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人身保护令制度除蕴涵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外,还有自然正义理念在里面,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应听取双方之词,任何一方之词未被听取不得对其裁判等等。所有这些都属于深层次的法律文化的东西”。[135]  章士钊是民国初年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最坚定的倡导者。“出庭状者乃法庭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侵害者出庭,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兹制者,诚宪法之科律也,吾当亟采之。”章士钊第一次提出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出于对《临时约法》规定的不满意。《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了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但是却缺乏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尤其是人身自由,面临着公权力的威胁,而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136]保障人身自由,其所意指并非仅是个人能够自由行为,更是能对抗公权力无端干涉。“人身自由云者,即人非违法,无论何人不得拘执之,羁禁之,及用他法以侵害其身体上之活动也。如人无故而被拘执,而被羁禁。身体之活动,无故而被侵害,则施者无论其为何人,受者皆得控之,向索名誉金,或治以相当之罪也。”[137]  权力总是易于作恶的。从这一点出发,必须有和作恶之权力相抗衡的力。这也是对抗折中的理念的展现。章士钊说:“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法庭呈请出庭状(wr4tof Habeas Cot.pus)。法庭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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