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林明鲜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林明鲜 页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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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本研究的目的:以费孝通的命题为出发点在中国,结婚和离婚是个人的私事还是公事?对这个问题,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的回答是:“结婚不是件私事。”本书以费孝通的这个命题为出发点,探讨婚姻中的私事与社会干预的变迁问题。费孝通的以“结婚不是件私事”为命题的文章,在论述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这一点上,应该是具有代表性的。并且文章还概括了中国人和西方人对待结婚和爱情所持有的不同的思维方式。不过,费孝通的命题所论述的有关中国的传统思维方式,是旧中国农民所具有的思维方式,不能代表现今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费孝通的论文发表迄今已逾50年,我们现在还能否说结婚不是件私事呢?1946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出了“结婚不是件私事”这一命题,那么,他为什么说结婚不是件私事呢?其理论根据是什么?这里,费孝通所说的私事,不是指和家庭或朋友有关的事情,而是指“个人的事情(personal affairs)”。根据费孝通的观点,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建立父母系生育,而不是西方社会中所谓男女间的爱情。中国的婚姻是由社会力量产生的,并非像西方社会那样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男女相互选择的个人行为。之所以这样说,其理由有三点:第一,世界上还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做当事人之间个人的事情,别的人不加过问的。配偶的选择非但受到社会的干预,而且从缔结婚约的那天起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也多多少少要受到他人的干预。这样,把男女间的婚姻关系就弄成了一桩“公众事件”了。把婚姻关系弄成公事,是为了夫妻关系能够长期地得到维持。通过它来维持长期的夫妻关系,进而达到“生儿育女”的目的。因此,男女结婚成为夫妻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他人的干预。第二,如果他人不予干涉,单靠“性的冲动”和“对孩子的爱”的话,不能建立起长期合作生儿育女的关系。假如婚姻并不意味着男女通过长期合作生儿育女,而只是确立男女结合或者异性关系的话,婚姻就成了私事,他人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因此,在旧家庭制度下,配偶的选择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而是由家长来决定的。第三,为了使婚姻关系负有责任,社会制定法律来规范行为,对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要加以制裁。单靠法律的制裁犹嫌不足,于是把经济关系等渗入婚姻关系中,以加强夫妇间的结合。即使夫妻间一时感情不和,但会因牵涉太多而不至于离婚。而且,进一步给婚姻附加上宗教的东西,使之意味着神圣不可动摇。总之,与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都是在维持人类生活中必需的传宗接代作用。
内容概要
在我国,婚姻长期以来受到他人的干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婚姻不是件私事。”民国时期,家长干涉私人生活领域: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中间集团干涉私人生活领域。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在很长的时期内没有被承认。但是改革开放后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日益把婚姻问题看成私人领域.社会对婚姻的干涉也越来越少了。 该书是作者在日本名古屋大学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翻译而成的。《中国的婚姻与社会干预的变迁》中,作者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从公、私领域的视角探讨了中国的结婚和离婚的特征;通过结婚和离婚.深入探讨了从民国时期到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社会的变迁,尤其是婚姻中“私事”含义的变迁。读者可以从中看到.在80多年的历史变迁中.人们为了争取婚姻自由所作的种种努力,以及每个历史时期国家、社会对婚姻的影响和干预。
作者简介
林明鲜,男,1958年生,日本名古屋大学社会学博士、教授.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家庭社会学、人口社会学、老龄社会学。在日本求学和工作达11年.主编和参编过多部日文著作.中文著作有《韩国投资与山东沿海城市发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城乡人口老龄化与老龄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
书籍目录
序言婚姻中的私事与社会干预·1·一、本研究的目的:以费孝通的命题为出发点·1·二、本研究的意义:“私事”与“社会干预”·3·三、本书的构成·6·第一章 离婚研究的探讨和本研究的课题·9·一、现代化理论·9·二、资源论·13·三、制度论·16·四、先行研究的有效性及其局限性·19·五、中国的离婚研究·21·六、研究方法·27·第二章 结婚与离婚和“私事”含义的变化一社会学的探讨·32·一、费孝通命题的探讨及其存在的问题·32·二、私事概念的探讨·34·三、私事和干预的问题·37·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结婚与离婚·41·一、国共两党的婚姻制度·42·二、传统家庭的结婚与离婚·44·三、结婚的类型及其变化·47·四、解放区的婚姻状况·49·五、结论·54·第四章 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和地主的婚姻·56·一、中国的“阶级区分”·57·二、中央的土地制度·59·三、地方的土地政策与地主的婚姻·60·四、结论·65·第五章 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7)的离婚·67·一、离婚的推移和时期区分·67·二、婚姻法和离婚的增加(1950~1953)·71·三、调解制度的引入和离婚的减少(1954~1960)·76·四、“大跃进”、“反右派”运动和离婚的增加·82·五、“文化大革命”和其后的离婚制约·86·六、结论·88·第六章 离婚的社会控制:从反封建到维持秩序·90·一、思想控制·90·二、婚姻自由和对婚姻自由的争论·93·三、计划经济时期的爱情观·101·四、中间集团的控制·106·五、结论·112·第七章 中国的现代化与离婚·114·一、离婚的变化及其特征·114·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价值观的变化·118·三、婚姻法和观念的变化·122·四、中间集团的变化和“私”意识的形成·126·五、爱情观的变化·137·六、结论·141·第八章 婚姻行为中的资源与交换——以延边朝鲜族女性的涉外婚姻为例·143·一、离婚·145·二、涉外婚姻·151·三、考察和结论·156·第九章 现代中国的私事与社会干预的变迁·159·一、婚姻与“私事”的变迁·159·二、从公事到私事:自由与干预·162·参考文献·165·后记·175·
章节摘录
插图:在讨论离婚率为何上升这个问题的时候,许多学者提出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会导致离婚率上升这样的论点,即已婚女性就业机会的增加和收入的增加等被认为是带来离婚率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①这个论点的问题是没有充分考虑已婚女性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家庭经济环境,容易被认为只是关注妻子方面的条件而展开的讨论。实际上,因为离婚是夫妻之间的问题,所以必须要把丈夫的社会经济状况或家庭收入等包括在内展开讨论。因此,考察个人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对婚姻的稳定(不解除婚姻)与婚姻的变化有着什么样的关系是很重要的。这里所说的资源,是针对个人所拥有的职业、收入、学历、性别和年龄等而言的,一般来讲,性别和年龄是先赋地位,而学历、职业和收入是成就地位。学历、职业和收入相互影响的情况较多。下面,考察一下个人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对婚姻的稳定与离婚有哪些影响。1.职业。在美国初期的离婚研究中,虽然有“就业女性增加”和“已婚女性经济自立”(Glick 8L Norton,1979)带来高离婚率的学说,但离婚率的上升并不仅仅是因为女性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增长的。古德在1948年曾假设职业地位高的阶层中离婚者居多,但在1950年和1960年进行调查后纠正了自己的假设。也就是说,他发现职业地位低的阶层比职业地位高的阶层离婚率要高(Goode,1963)。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日本名古屋大学博士论文的基础上部分修订而成的,也是我研究中国离婚问题的一个总结。译成中文时,为了保持学术文章的完整性,除对个别章节和观点进行修订之外,基本保留了原有的内容。在我国,从民国时期开始,虽然法律上承认了婚姻自由,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大多数民众没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问题往往受到家庭、集体、社会和国家的限制与强烈干预,个人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离婚问题。因为中国文化一向强调整体利益,而忽视个人权利。大多数民众习惯于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本书通过婚姻问题考察了“私人领域”(包括个人领域)和“个人权利”形成的历史过程。从民国时期到改革开放初期,个人基本上没有离婚的自主权,而现在人们已经完全获得了离婚的自主权。这表明人们在婚姻领域中已经获得了个人权利。同时,离婚已经普遍被认为是私人领域,集体、社会和国家基本上不再干预离婚问题。现在,问题是当私人领域中发生性别歧视时,公权是否应该干预。对这个问题,我国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因此,今后我们要继续探究这个公私领域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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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与社会干预的变迁》是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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