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范式批判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姜福东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0-08出版)  作者:姜福东  页数:317  

内容概要

  我们喜欢法律方法论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主要是依靠个人进取,但我们近些年的研究几乎都是以团队的方式展开。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方法论这一学科涉及的面太广泛,任何一个人都很难在哲学、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解释学和法学方面齐头并进。法律方法论对中国学人来说是新兴的学科,如果没有一批人在做,只靠单打独斗很难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很多思想包括对国外材料的解读,都需要一些人在争辩中达致理解。没有一个团队之间的相互鼓励,一个人很难说能走得缓远。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基本立场和创新点 四、本书基本思路 第一章 类推之误用,抑或哲学解释学之谬 一、考夫曼:两次跌倒在同一个地方 二、考夫曼错在哪里:类推概念之误用 三、考夫曼错在哪里:继受哲学解释学之谬 第二章 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范式批判 一、引论: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转向 二、对“前理解”与“效果历史”的反思 三、对“诠释学循环”和“事物本质”的反思 四、对“视阈融合”和“对话”的反思 五、对“解释的普遍主义”的反思 六、对“读者中心论”的反思 七、对“反对方法”的反思 第三章 法律解释:回归方法论范式 一、赫施与利科对解释学传统范式的坚持 二、贝蒂对法律解释学方法论的贡献 三、其他法学家对法律解释传统范式的捍卫 四、一个“出释”而“人造”的错案剖析 五、结语:回归方法论范式 第四章 主体性视角的法律解释范式 一、主体性问题之提出 二、制约解释者主体性的三个因素 三、安置主体性的关键:扬弃后现代解释学 四、安置主体性的路径:回归古典解释学 第五章 法律解释: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 一、法律解释与法治的内在关联 二、合法性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三、明晰性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四、客观性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五、善意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第六章 法律解释:捍卫现代性的方法论范式 一、施莱尔马赫解释思想的重新解读 二、萨维尼法律解释范式的再思考 三、法律解释:通过方法达致真理 第七章 法律解释的文义要素 一、法律解释文义要素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文义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三、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的反思 第八章 法律解释的逻辑要素 一、法律解释逻辑要素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逻辑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三、法律解释逻辑要素之变革 四、对霍姆斯“逻辑一经验”命题的反思 第九章 法律解释的历史要素 一、法律解释历史要素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历史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三、对王益民等遗弃案的历史解释 第十章 法律解释的体系要素 一、由一起交通事故案说起 二、法律解释体系要素的含义 三、法律解释体系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四、对一起拍卖纠纷案的体系解释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的合宪性要素 一、合宪性解释概念辨析 二、合宪性解释的适用原则和规则 三、合宪性解释在个案中的运用 四、合宪性解释:宪法司法化的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众所周知,在20世纪中叶,西方解释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转折,即所谓“本体论转向”。在海德格尔(M.Heidegger)和加达默尔(H.G.Gadamer)的推动下,解释学从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存在论)性质的研究,从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的规则的学科发展为一种哲学理论——哲学诠释学。这种本体论性质的哲学解释学试图彻底颠覆传统解释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固有范式,建立起一门关于理解(解释)乃是人的自身存在方式的学问。因应哲学解释学层面上本体论对方法论的批判和反思,在法律领域,当今西方法学界亦有不少人针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论进行批判,试图在新的存在论基础之上构建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在德语世界,许多法学家把哲学解释学的基本概念、立场和原理运用到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当中。而在英语世界,伴随着英美分析哲学和大陆哲学解释学的交汇融合,不少法学家也在其研究中引入了加达默尔本体论解释学的理论资源。由此,西方人拓展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科学主义范式下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理论)。上述这种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在法学领域不断影响、日益渗透的结果,引发了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与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人们不禁要问,本体论范式的法律解释学是对方法论范式的法律解释学的取代、颠覆,还是修改、补充呢?换句话说,这两种本来各自属于“不同的知识系谱和不同的话语空间”的法律解释理论,能否并行不悖或者相互协调?抑或,法律解释者必须在两者之间作出抉择,择其善者而从之?关于这些问题,诚如有识之士所指出的,法学界尚需作一番深人的学理反思和智识省察。 哲学诠释学这种本体论性质的解释学在传到中国之后,在国内学界的影响迅速扩大。近些年甚至出现了这样一种日趋繁荣的景象:无论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的人士,在研究法律解释学和探讨法律解释问题的时候,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以哲学解释学的观点或原理作为其立论的依据。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各个部门法学界的人士,纷纷将前理解(前见、前有、前概念)、效果历史、视域融合、对话、事物的本质、诠释学循环、解释的普遍性等哲学解释学的理论资源,积极地引入自己的理论建构和思想渊源(体系)之中。这种多少有些“趋之若鹜”的现象,更引起我们对于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与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二者之间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的思考。也就是说,法律解释学到底应当采取何种范式,或者说应当以何种范式——方法论,抑或本体论——作为其皈依和本原?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增删修改而成的。在即将付梓之际,我愈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知识的浅陋。能够顺利完成论文,通过评审、答辩并最终出版,主要得益于诸多师长、亲友、同事、同学等的大力提携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帮助过我和我的家庭的人们,表达深深的谢意。感谢导师陈金钊教授。陈老师很善于因材施教,在他的悉心指点、栽培下,我这个起步较晚的大龄学子,很快养成了独立思考学术问题、自觉钻研学问的意识,并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绩。本书在相当程度上就是陈老师学术思想影响的产物;而它能够被列入“法律方法丛书”出版,也得益于陈老师的举荐。另外,师母袁付平女士也给予了我诸多的关心和照顾。师父、师母的恩情,弟子始终牢记于心!感谢导师组的谢晖教授。谢先生渊博的学识和犀利的见解,给予我很多思想上的启迪。谢先生善于提携青年学子的“伯乐精神”,让我这匹驽马也获益匪浅。同时,我还要感谢齐延平教授、肖金明教授、冯殿美教授、林喆教授、林明教授、汪全胜教授、刘保玉教授、李道军教授、李玉福教授等的教诲,感谢范进学教授、高鸿钧教授、黄文艺教授、张恒山教授等的厚爱。各位前辈为我们提供了丰腴、肥沃的学术土壤,我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无不饱含着老师们的心血。衷心感谢恩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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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范式批判》介绍的一些研究是依靠个人进取,但我们近些年的研究几乎都是以团队的方式展开。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方法论这一学科涉及的两太宽泛。任何一个人都锻难在哲学、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勰释学和法学方面齐头并进。法德方法论对中国学人来说是新兴的学科。如果没有一批人在做,只靠单打独斗很难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很多思想包括对国外材料的解读,都需要一些人在争辩中迭致理解。没有一个团队之间的相互鼓励,一个人很难说能走得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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