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范李瑛 主编  页数:437  

前言

  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高等教育具有教育对象广泛、教育功能多元、办学方式灵活开放等特点。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成人高等教育将担负起更加重要的使命。重视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探求成人高等教育新的发展路径是高度教育发展的必然。  山东省教育厅在国内率先提出建设成人高等教育品牌专业的设想,并提出了具体的规划和要求。2007年11月,烟台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启动了“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品牌专业建设”工作,开始全面建设法学成人高等教育品牌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尊重教育发展规律,适应中国法治建设发展需要,广泛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同时,以建设省内一流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为目标,以提高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的法学知识、法学应用能力为目的,为社会各行业培养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能,又有基本法律素养和知识的法律专门人才,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建立适合本省成人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教学模式。我们依托法学院国家特色专业、民商法国家教学团队,发挥民法国家精品课优势、省级重点学科优势、省级人文基地优势、一级学科硕士点优势等有利条件,努力将烟台大学法学专业建成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在山东省具有龙头地位的品牌专业。本套教材就是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品牌建设工作的规划,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以法学院教师为主体编写的法学系列教材。  为了编写出一套高质量的教材,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以掌握成人高等教育教材的编写要求。为了保证教材的高质量,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教材编写规划,对教材编写的格式、体例、语言规范等提出严格要求,并且责任落实到人。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例统一。我们对所有教材统一体例,统一格式要求。第二,突出重点。为了保证教材内容适合不同的教育对象,我们提出了明确的教学要求,并将内容分为基本原理和扩展知识,以基本原理为重点内容。第三,语言简练。为了适应成人教育的特点,我们明确提出教材内容要简练精确,避免晦涩深奥的理论表述。

内容概要

本书是山东省成人教育重点课题的成果之一,本书的编写工作全部由民法学一线教师组成。教材内容以现行民事立法为依据,以适度够用为原则,力求为成教学生构建一个简明、清晰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为他们将来处理具体案件贮备“够用”的理论知识。同时,教材编写方式尽可能采取“通说”,对民法学的概念、范畴以及制度做适度的阐述,降低了民法本、专科学生学习的难度。教材以共识的说法将民法学最本质的内容传授给学生,让他们对民法学理论、方法体系都有“适度”的了解和把握。教材以法条为中介,联结理论和实践,明晰法条的构成和效果,并结合案例阐述司法实务上法律论证的进路。同时将前沿理论贯彻其中,为学生查找法律漏洞并结合外国立法经验完善立法提供基本思路。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效力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要素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的含义、分类和形式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分类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权的终止  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限第二编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总论  第十章  人格权    第一节  物质性的人格权    第二节  精神性的人格权  第十一章  身份权第三编  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十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含义和限制    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六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第四编  债权总论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含义和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十八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含义和原则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的保全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二十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    第一节  债的转移的含义和原因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的概括承受  第二十二章  债的终止    第一节  债的终止的含义和效力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第五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三章  合同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章  合同分论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承揽合同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节  运输合同    第十节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    第十二节  仓储合同    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    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    第十五节  居间合同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性质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二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含义和性质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第六编  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含义和形式  第二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条件概述    第二节  损害    第三节  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节  行为的违法性    第五节  过错  第三十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节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理由    第三节  外来原因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职务侵权责任    第二节  产品侵权责任    第三节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第四节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第五节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第六节  建筑物侵权责任    第七节  动物侵权责任    第八节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第九节  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第十节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第十一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    第十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第十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十五节  教育机构违反职责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节  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第三节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的确定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第七编  继承法  第三十四章  继承与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含义、种类    第二节  继承法的含义、性质与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三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三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第三十七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的成立    第三节  遗嘱的效力    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五节  遗嘱的执行  第三十八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九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概述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三、民法是权利法  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充分保障,而现代民法的构建正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四、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是指人的行为准则;裁判规范,是指法院裁判案件的准则。在民事活动中,只有遵守民法规范,才受法律的保护;反之,若违反民法规范,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民法是行为规范。同时,法院须依照民法的规定裁判民事、经济案件,处理当事人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民法又是裁判规范。  五、民法是实体法  法律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因而属于实体法。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须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救济,而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民事诉讼法则为程序法。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任何人在民事活动中都须遵循民法基本原则,若违反基本原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条实际上确认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法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性、赋予当事人平等权利也是民法所特有的调整方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的首要原则。因为民事关系本身就要求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平等也就没有民法。所以,平等原则也是民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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