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陈阳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9-05出版) 作者:陈阳 页数:20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却在不断恶化,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重大事件时有发生,人类正面临非常严峻的环境危机。尤其在当代中国,环境法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尴尬,一方面是环境法律的空前繁荣,另一方面却是环境状况的逐步恶化。究其原因,在传统的诉讼理论下,因缺乏适格主体,而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裁这些危害环境的行为。因此,如何对涉及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无人或当事人不愿、不敢起诉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公权的有力介人予以切实纠正,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一个有待深入探讨和实践的新领域。本书即从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进行积极探索,分别寻求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并尝试进行制度构建。本书立足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总结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人工作的基础上,考察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状况,分析国内近年来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并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研究现状、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诉权限制等的研究,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制度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进行了比较细致、全面的探讨。首先,本书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形成、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并对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现状、司法实践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本书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包括:法律依据的缺乏——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
内容概要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立足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总结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人工作的基础上,考察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状况,分析国内近年来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并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研究现状、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诉权限制等研究,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制度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进行了比较细致、全面的探讨。
作者简介
陈阳,女,1980年生,山东夏津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师从于徐祥民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保护法。曾在多家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研究背景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架构第三节 研究意义第二章 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研究现状第一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形成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二、环境利益的公益性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五、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第三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原则三、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四、行政管辖权优先原则五、奖励公民诉讼与滥用诉权限制相结合原则第四节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一、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现状二、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第五节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特点和原因分析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特点分析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特点分析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现状的原因分析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国外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探究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分析三、检察机关与其他可能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之比较四、我国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面临的障碍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探究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中的突破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现行司法类似诉讼方式的对比二、传统诉讼理论缺陷及立法现状之反思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现行司法制度障碍四、实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初步设想第四章 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第二节 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讨一、英美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二、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第三节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设计比较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二、公民个人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三、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四、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五、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第四节 相关权利和程序问题一、调查取证权二、处分权三、撤诉权四、上诉权五、申请财产保全权六、相关程序问题第五章 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第一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第二节 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人身份参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一、内因:检察机关具有参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质二、外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分离促使检察机关进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三、实证: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或公益代表参加诉讼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第三节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其不足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依据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第六章 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权的限制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程序的限制一、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二、我国具备前置程序的代表性法律制度分析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设置前置程序可行性分析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前置程序之构建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制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优先受理权的限制第四节 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第五节 对检察机关的处分权进行适当限制一、撤诉二、和解三、反诉第七章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地位的总结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准原告的身份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公益代表人身份附录:我国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摘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初步探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2003年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范某非法小炼油项目。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2003年11月,四川阆中市检察院就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今年初,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后记
行文至此,心境不觉一阵轻松。能将博士论文修改成书并出版,这一过程既辛苦又充实。能在海洋大学求师问道、砥砺学问,于我是一种荣幸。在本书的出版过程中能得到诸多师友的点拨和帮助,更是我的幸运。此时,曾有过的一切科研辛劳已不值一提,唯有无限的感激占据了整个心头!首先要感谢导师徐祥民教授。从选题、开题到初稿、修改稿,徐老师都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对于目录提纲,更是逐字逐句地为我斧正、润色,反反复复,不厌其烦。因此,本书也凝聚了恩师的智慧、心力与期盼。徐老师也是我硕士时期的导师,是他把我领进了科研的大门,更培养了我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法专业的热忱和兴趣。同时,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导师在学习、生活以及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上都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在本书完成之际,谨向徐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我要感谢06环境资源与保护专业的所有同窗,他们让我感受到了学术大家庭的温暖!浓郁的学术氛围和融洽的人际关系为我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许多有利的条件。感谢赵春光博士、陶卫东博士、刘万啸博士、于铭博士、步娜博士,正是他们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无私的帮助,让我少走了许多弯路;同学之情,同窗之谊,弥足珍贵,我会好好珍惜。感谢环境公益诉讼课题组的所有同学,每次学术上的切磋都激发我的思考,开拓了我的视野,促使我加深了课题的研究深度。我要感谢论文中所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正是他们的劳动成果为本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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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也凝聚了恩师的智慧、心力与期盼。徐老师也是我硕士时期的导师,是他把我领进了科研的大门,更培养了我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法专业的热忱和兴趣。同时,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导师在学习、生活以及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上都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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