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谭红、谢晖、 陈金钊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9-02出版) 作者:谭红 著 页数: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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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古迄今,人类生活即分公域、私域两途。古典中国以皇权国家为公域,以家族社会为私域;近代西方以政治国家为公域,以市民社会为私域。公、私域之划界,造成人类行为规范——法律之分类。众所周知,公、私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罗马法学家。首倡此说之乌尔比安氏认为:公法系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与此相对,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 自此以后,尽管公、私法划界之标准多变,然公、私法之分类理论大体得以坚持并流传。特别近世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分野日显,故公、私法划分理论在法律和法制建设中之作用亦愈重。至于我国,虽曾因意识形态影响,反对公、私法划界,但改革实践之现实,总在证明“形势比人强”,“私法”不存之牢笼亦就不攻自破。然而更进之问题在于,公法、私法两者,究竟谁主谁从、孰本孰末?近年来,一种被谓之“民法帝国主义”倾向的观点风行我国法苑。于是,民(私)法学科,趋之若鹜,而公法学科,虽不可说门可罗雀,但亦是相形见绌。究其原因,或曰私法更易趋利,或言公法强化权力。无论无知者的趋利之举,抑或有知者的固权理解,本无可厚非。
内容概要
自古迄今,人类生活即分公域、私域两途。古典中国以皇权国家为公域,以家族社会为私域;近代西方以政治国家为公域,以市民社会为私域。公、私域之划界,造成人类行为规范——法律之分类。众所周知,公、私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罗马法学家。首倡此说之乌尔比安氏认为:公法系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与此相对,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 自此以后,尽管公、私法划界之标准多变,然公、私法之分类理论大体得以坚持并流传。特别近世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分野日显,故公、私法划分理论在法律和法制建设中之作用亦愈重。至于我国,虽曾因意识形态影响,反对公、私法划界,但改革实践之现实,总在证明“形势比人强”,“私法”不存之牢笼亦就不攻自破。
书籍目录
《公法研究》总序导论第一章 什么是人身权利第一节 什么是宪法上的人身权利第二节 人身权利的普通法之维第二章 人身权利的理论之源第一节 人身权利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情结第二节 人身权利的人文精神之源第三节 立宪主义与人身权利第三章 公民人身权利宪法地位的确立与历史发展第一节 人身权利的域外规定第二节 我国宪法中公民人身权利的历史发展第四章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身权利的保障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一节 什么是人身权利的宪法保障第二节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身权利保障的体现与问题第五章 人身权利的宪法保障与人身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保障之关系第一节 宪法性法律是人身权利宪法保障的延伸第二节 若干宪法性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宪法保障与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保障之关系第一节 相关法律是人身权利宪法保障的进一步落实第二节 相关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第七章 我国公民人身权利宪法保障的发展趋势第一节 我国公民人身权利宪法保障的中国特色第二节 我国公民人身权利宪法保障的缺陷及原因分析第三节 我国公民人身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与发展趋势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一般性保障所谓一般性保障,又可称概括性保障,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宪法对权利只作概括的规定,而不作具体的规定;二是泛称宪法上尚未列举的人权保障。“宪法对于人权之保障,并不限于宪法所列举之权利。宪法所未列举之人权,亦同受宪法保障。‘概括性人权保障’之概念,即在于宣告并确认宪法人权保障之项目与内容,并不限于宪法本文所明文列举。”①据此,即使是宪法没有列举的权利,也都同样受到宪法的保障。但是,凡是宪法没有列举的权利,都一概受宪法保护吗?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什么还要宪法对权利予以列举呢?岂不多此一举吗?因为宪法列举与不列举,结果都一样,即都要受到宪法的保障。因此,诚如有学者所言:“如今有一点很清楚的是,基本人权包括一些尚未列举的权利。”②也就是说,当宪法没有列举时,只有部分而不是所有权利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即只有那些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人的全面发展确实需要的权利,宪法才给予保护。一般来说,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最重要的那部分权利,但仍不能包括人的自我发展所需要的所有权利要求,人的尊严的保护还有赖于“没有列举权利的条款”之规定。
后记
本书是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也是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工作报告。我于1994年从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毕业,并于同年考上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那时还叫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师从刘家兴教授研习民事诉讼法。无论是在学习上、生活上,抑或是工作上,刘老师都给予了许多令我终身难忘的无私帮助。2002年,我考上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师从肖蔚云教授和姜明安教授,专门研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肖老师在我博士论文的选题、大纲的草拟和确定、资料的收集和运用、论文的撰写和观点的梳理与分析等方面,给我提供了耐心、细致和深入的指导。然而,肖老师还未来得及审阅我的论文初稿,还未来得及出席由他老人家在澳门组织的会议……就永远地离开了我们!那一刻,弟子几乎跌入了人生的底谷,茫然不知所措,悲痛之情无以言状!但是,弟子又能做什么呢?弟子所能做的,只有化悲痛为力量,努力工作,勤奋学习,写好论文,以报答恩师的谆谆教诲。在我心里,姜老师就像慈父一样,和蔼可亲。说来挺巧,姜老师与我父亲还真是同龄,而且与肖老师都是我的湖南同乡。这样,我与姜老师的那种师生之间的距离感无形中就拉近了许多。特别是,姜老师上课时流露出的乡音更令我感到无比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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