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山东人民 作者:章志远 页数:279 字数:220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行政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核心理论,也是非常值得研究而又难度极大的课题。本书是“公法研究”丛书之《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该书共分13个章节,分别对行政行为概念重构之尝试、行政证明行为之可诉性研究、行政公益诉讼之批判、行政信息公开诉讼之运作、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之程序衔接等问题作了研究。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公法研究》总序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念重构之尝试 一、行政行为概念界定之紧迫性 二、域外行政行为学说之沿革 三、国内行政行为通说之困境 四、重构行政行为概念之尝试第二章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新阐释 一、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正名 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概念厘定 三、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社会基础 四、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五、行政行为公定力内涵的逻辑展开第三章 行政证明行为之可诉性研究 一、一起罕见行政案件引发讨论契机 二、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行为之法律属性辨析 三、行政证明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范模式与实质标准之重构第四章 行政诉讼类型化之模式选择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之法律机能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基本模式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再造第五章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改革之隐忧 一、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合法性质疑 二、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负面效应 三、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变革的可行之道第六章 行政公益诉讼之批判 一、语义模糊的行政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并非国外通例 三、公益诉讼并非当下中国行政诉讼中的“瓶颈”问题 四、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目的的背离 五、检察机关缘何不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我国行政诉讼客观化模式建构的可能路径 七、转型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的学术使命第七章 行政信息公开诉讼之运作 一、“行政信息公开第一案”引发讨论契机 二、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特征 三、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条件 四、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规则 五、从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到反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第八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之程序衔接 一、我国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程序衔接现制之反思 二、域外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程序衔接模式之启示 三、我国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程序衔接模式之重构第九章 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之重构 一、旷日持久的原则与例外之争 二、以司法裁量取代原则与例外的无谓之争 三、司法审查二重标准之建构第十章 行政诉讼被告改变行为之限制 一、行政诉讼协调热引发讨论契机 二、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之利弊 三、被告改变行为限制规则之建构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之改造 一、行政再审程序之现状:学理爬梳与规范分析 二、行政再审程序之检讨:以行政诉权为分析视角 三、行政再审之诉之构造:难点与制约因素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重构 一、司法主导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检讨 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影响因素 三、已有改革思路之评析 四、行政自力强制执行模式之建构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定位 一、行政诉讼制度变迁之模式:强制性变迁抑或诱致性变迁 二、行政诉讼制度资源之整合:本土经验与域外规律之并举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共性抑或个性 四、行政诉讼制度目的之定位:权利救济抑或监督行政 五、行政审判功能之预期:司法能动主义抑或司法克制主义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新阐释一、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正名在极度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关系领域,当主体双方对意思表示发生争议时,必须提交有权机关通过裁判加以最终认定。在此之前,当事人没有必须承认、服从该意思表示的义务。倘若一方当事人试图以强力推行其意思表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其拥有的正当防卫权阻止不法侵害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这幅法治图景是否也能同样的出现在行政法关系领域呢?换言之,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时,能否在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就对其拒绝承认和服从呢?进一步而言,行政相对人在正式启动救济程序之前能否以实际行动直接对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以表达其内心的不满呢?在大陆法系国家,上述设问实际上都是围绕这样一个基本命题而展开的,即行政行为一旦做出,法律上应对其作有效还是无效的推定。综观德、日诸国行政法学术及制度的实践,几乎一致认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为有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判断而随意否定行政行为的拘束力量。这便是广为流行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日本学者田中二郎早就指出:“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这一基本观念也同时为我国大陆及台湾学界所接受,并成为行政法学上的经典课题之一。即使在英美国家,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事实上也普遍接受行政行为公定力理念。“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稳定,英美两国法律都假定一切行政行为是合法存在的。对此提出怀疑者,则要付举证之责,如越权、滥用权力、无事实根据或发生误解等。”然而,近些年来,在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界,一种质疑乃至否定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学术主张日渐泛起。在中国台湾地区,受德奥等国学说的影响,以吴庚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对公定力用语提出了强烈质疑,主张不再继续援用这一用语;在大陆地区,行政法学者刘东亮、柳砚涛等也先后撰文对公定力理论进行检讨,主张该理论应当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那么,源自日本、适用近百年之久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是否真的如同学者所言是传统行政法学上虚构的神话?公定力理论在现代社会是否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公定力理论的存在对于现代行政法具有何种意义?毋庸讳言,澄清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纯粹的学术意义,而且对当下行政执法、行政审判领域诸多难题的化解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为此,本文不揣浅陋,围绕概念厘定、社会基础、理论依据及基本要求等四个问题展开论述,试图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正名”。
编辑推荐
《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