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永新 页数:350 字数:520000
内容概要
作为维护国家、社会、公民和公共安全的武装力量,人民警察的招考在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民警察的招考作为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考核的公共科目基本一致,但是警察职位有其特殊性,所以招考警察时必须另外组织一门专业考试,即《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试。 《公安基础知识》作为专业科目考试,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对于非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来说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短时间内有效备考《公安基础知识》,已经成为广大考生的燃眉之急。 中公教育作为公务员考试培训行业的领袖机构.一直致力于为考生提供高质量的考前培训。中公教育数位具有多年执教经验的权威老师李永新、张永生、邓湘树、李琳、刘彦等,将多年来对山东省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科目的深度把握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编撰成书,为广大考生备战《公安基础知识》保驾护航。本书作为山东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招警考试)的理想参考教材,具有如下特点: 一、专家编著,权威准确 本书由目前公务员考试培训界最负盛名的数位知名老师精心打造而成.为正在积极备战2010年山东省人民警察招录考试的考生倾心服务。本书体例科学,内容完整,解析准确,由权威专家领衔编写,使考生能够真正做到掌握规律,融会贯通,胸有成竹。 二、内文释义。独家首发 与市场上仅仅罗列大纲知识点或者“以题解题”的其他辅导书不同,本书针对考试的范围和要求,对每个知识点都进行了专业详尽的释义,使考生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各个知识点。内文的释义由权威专家结合实战经验精心编写,独家首发,以助广大考生金榜题名。 三、重点突出,事半功倍 本书体例新颖,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思路明晰,可使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形成全面的知识体系,避免因知识体系混乱而影响答题思路,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四、海量真题,强化训练 本书收录了大量试题,书中的同步练习题对于备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为了使考生真正地把握《公安基础知识》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我们特地附上4套完整的真题。我们相信:只有研究真题才能洞悉命题思路和命题特点,才能真正地把握住考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三、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三、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四、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第八章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第九章 真题汇编精解附录中公教育2010年山东省强大课程体系
章节摘录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即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政府职能,对特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人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暂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 (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有如下特点: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2.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述内容包含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四条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处罚的轻重。过错包括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过罚相当原则既是设定处罚的原则,又是实施处罚的原则。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对有关涉毒问题的处罚,明确规定了不同档次和幅度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为人涉毒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的处罚。 (2)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要公开进行。其具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公安机关在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要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公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决定书要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正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延伸。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执法者必须对管理相对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对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无论违法人的地位、名望有何不同,都应当给予同样的处理。二是要求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处罚有一定幅度时,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合理。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回避制度,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该人民警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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