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学导论

出版时间:2000-8  出版社:林喆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08出版)  作者: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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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思维学的创立,法律生理分析,法律语义逻辑分析,法律心态分析以及法律精神病理分析等内容。

书籍目录

绪论   一、视角的转换:法与人的关系  a、人学的兴起  b、法哲学研究框架构想  c、法哲学与其他理论法学  d、法哲学的“品性” 二、法律思维学的创立  a、法律思维学的基本结构  b、思维实验法和否证法第一编  法律生理分析 第一章  思维的生理基础和认识的先天格局  a、思维,思维学,法律思维学  b、神经系统的基本特征  c、机体的自我调节能力  d、认识的先天生理格局  e、潜在能力  f、现实能力 第二章  思维模式的建构  a、个体思维模式的建构  b、群体思维模式的建构  c、诸思维模式的差异 第三章  思维定势与限定思维  a、思维定势的作用  b、思维模式的沟通  c、模式限定与规范限定第二编  法律语义逻辑分析 第一章  思维语言与思维逻辑  a、思维语言与行为语言  b、思维特点及思维逻辑 第二章语义与规范  a、语言与语义  b、法律语言的用词规则(一)  c、法律浯言的用问规则(二)  d、规范与法规范  e、准法规范 第三章  法律语义的界限及其扩张   a、法律语义的界限   b、法律解释及法律语义界限的扩张   c、法律解释的界限   d、法律类推与罪刑法定第三编  法律心态分析第四编  法律精神病理分析……

章节摘录

书摘  “个体”是一个与“群体”相对应的概念,这里指的是一个个的单个人。个体思维模式是指个体认识过程中其特定的稳态格局和秩序。所谓“特定的稳态格局和秩序”是指依特定的样式所构成的认识能力(包括潜在能力和现实能力)、思维形式(包括思维类型和思维过程)、思维方法(包括综合、分析、归纳、演绎、抽象、具体、类比等方法)、思维规律(包括辩证思维规律、逻辑规律等),以及语言操作程序的有机统一。  如前所述,对于个体思维模式建构具有意义的生理基础主要有三部分:神经系统、有机体的自我调节机制和有机体的四种结构。它们各自的特点表明,其一,人脑在对外界信息进行处理时,不是依赖于它的某一部分的机能独立活动,而是必须依靠的许多部分的配合加以完成。正是各个部分的协调运行和神经系统内逐渐隐固的时间、空间的格局,以及脑对外界刺激的选择性,使得认识主体有能力建构起特定的认识格局。其二,机体拥有有一种相对稳定的控制力和支配力,而由这些能力所决定的机体内部的生理秩序,保障了个体机体结构的稳定性,它们是认识活动稳态格局和秩序形成(即思维模式建构)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三,人类机体生理恪局的反复迭代使个体生理机制的发展具有了闭合作用,它保障了个体机体的稳定性,使个体模式的建构成为可能。由于各个体生理上的差异(如,由遗传而来的神经系统活动水平的差异,及机体后天发育过程中所受到的外在影响的不同),不仅使他们对各种刺激的反应在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别,而且使基于生理因素所进行的模式建构在他们那里有着种种差别。尽管如此,它们毕竟显现出类的认识活动的许多共同的基本特征,从而使各个体主体的认识活动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就为各个体思维模式之间的沟通奠定了某种生理基础。  从个体认识格局看,它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两个相互交融的过程:一是外部实践活动内化的过程,即主体从直观动作思维——直观表象思维——抽象思维的过程;二是内部实践活动外化的过程,即由主体内部机体和思维的操作活动形成概念框架和方法准则,又以物化的形式(语言、文字、书籍等)作为一种新的刺激物反身主体控制或指导它的活动的过程。个体主体在这两种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他与客体的关系。  传统哲学在论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时,习惯将二者间的界限归因于人类先天具有的一种区别能力。事实上,在个体思维过程中主体与客体并非一直处于截然分明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地位,并和谐一致地发生作用。皮亚杰经过长期实验性的研究发现,婴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识别“我”与“你”、自己与物体之间的界限,他的活动总是把自身与客体结合成一个孤立的整体,不断地把给定的东西整合到一个由上一代人所遗传的机体结构中。随着个体生理机体的生长,各感觉器官与神经系统之间的联系逐渐加强,主体的分解、归类、组合能力发展起来。美国学者沃尔特发现,有一种脑信号波型(“期待波”)具有学习过程的特征,当受试者推想他将接受一种引起思想或行动的刺激时它便出现,但是儿童只有到了3岁后才形成这种学习愿望的期待波。  在儿童学习‘的初期,脑前部空间同步水平提高较快,额区常同两半球顶下区和左半球运动区发生中枢相互作用。每项学习的结果都使中枢关系发生变化;脑后部,特别是左半球的顶下部与颞部之间,同时右半球枕叶中枢的相互联系加强。这种皮质后部同步活动的加强使儿童能再现学习过程中识记的运动程序,根据记忆完成课题,使他在知觉新的物品时,依它被熟悉的程度以不同的时间在记忆中被固定。在后天的学习训练中,中枢相互作用的改造引起了皮质生物电位中枢相关的重新分配,使生物电位空间同步过程的—般水平降低,额区和其他区的相互联系减少,而运动和顶下区的中枢关系加强,同时引起皮质生物电位节律的改造。  大脑皮质各联合区的逐渐成熟,使儿童感性言语的中枢机制也发展起来,对于口语信号的分析和词汇的认识参与到整个学习过程中。言语系统在皮质水平的调节中越来越发挥着主导作用,它刺激着知觉器官的发育和完善。在儿童认识活动早期,其知觉与动物的知觉有相似之处:形状、距离和速度已分化,但是对持续时间的知觉尚未分化。此时儿童对速度的直觉与对时间的持续的感觉是分离的。直到9岁左右,儿童在协调两个局部时间与空间,以便从中推导出这两种运动或变化所共有的时间和空间关系时,仍然是依据内部的空间格局,以先后秩序的方式进行。此时尽管他在接近客观对象时已不再是将它们作浑然一体的融合,而是将它同化到自己的格局中作重新组织,但是他仍拘泥于自己闭合的思维格局,先验地以一种纯粹演绎的方式对客体的变化作出"判断,将分化了的或分割了的客体组合起来予以秩序化,进行连续性的罗辑数理运演和空间性运演,将这两种彼此之间具有同构性而缺乏传递关系的运演结构,以统一的数量形式联系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于是个体主体便开始能够建构加法和乘法结构,并产生和发展了因果概念。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和由经验所推动的脑生物电位时空关系的进一步改造,以及时间知觉的分化加快,儿童逐渐形成时间格局并处处受到它的约束。当运演的逐步内化产生出可能转换系统,使儿童的运演不再受实际转换的束缚时,他便从对时间的依赖中解脱出来,于是他便不再需要以具体事物作为中介,而能够超越现实本身,将事物纳入到可能性和必然性的范围内。这表现为,12岁左右的儿童具有了处理假设的能力,他能运用同化客体的逻辑数学方法,直接理解经验中的大量材料,并协调逻辑数学运演与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  每一种思维模式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思维语言。以一种思维模式去理解另一种思维模式,其实也是两种思维语言之间的沟通。用不同结构的思维语言交流,其难度是可以想像的。    各种语言都有其结构。罗素曾提出了语言学上的这样一个难题:如何来解释这一结构呢?他问。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该语言本身是无法说明自身结构的(即不能作自我说明,因为以含有这一结构要素的语言去解释这种结构要素,等于什么都没说,只是同语反复),于是便应当有一种处理该语言结构的语言,而由于后看本身有一种新的结构,因此它也无法解释前一种语言(因为不同结构的语言从逻辑上说是不能相互解释的),于是又必须有另一种新的语言……罗素说,语言的这种系列是没有止境的。①面对这类矛盾,维特根斯坦的解释是,语言命题中的本质的东西具有普遇性,它是能够表现同样意思的一切命题的共同之物,“同样,一般地说符号中的本质的东西,是那些能够实现同样目标的一切符号共同的东西。”②   这就是说,各种语言要素有其得以相互沟通的普遍性。而具有共同之处的符号是能够相互解释的。维特根斯坦说,诸如留声机唱片、音乐思想、记谱法、声波等之类的东西,“都互相处于如存在于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一样的形象的内在关系中”,“它们都具有共同的逻辑结构”。由于存在着“一条总的规则”,因此,音乐家能从乐谱里认出交响曲,人们能从留声机唱片的线路上重现交响曲,并追溯出乐谱。①  语言内含着逻辑。行为语言中的逻辑直接源门思维语言的编制和解读,行为一旦具有了语言的功能,其活动程序也就具有了逻辑性(或者被编排,或者被理解);思维语言中的逻辑则是它自身结构的一部分(即语法)和基本构架(即各要素的组合规则),它的一切要素唯有在逻辑中运作或存在时才有其价值和意义。  语言中的逻辑就是思维逻辑。  何谓思维逻辑?  恩格斯认为,它就是“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在谈到这个“纯粹思想的领域”时,恩格斯还加上了辩证法。在他看来,逻辑和辩证法就是关于思维运动规律的学说。②  逻辑是思维的专利,按照唯物论者的观点,逻辑是对客观物质世界运动规律的反映。唯心主义经验论者则否定客观规律的存在,如马赫说,“没有物理的必然性,只有逻辑的必然性”。③而被许多人称作“唯我论者和神秘主义者”④的维特根斯坦,这个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论点看似与唯物论十分接近——“事实的逻辑形象就是思想。”他说,我们可以思考原子事实并能够创造它的形象,因此,“真实思想的总和就是世界的形象”。⑤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形成了为本民族所特有的习惯、习俗等外行为方式和规范样式。这些方式和形式虽然是民族文化内在本质的表现,但是它们一般呈现于一个民族的物质和精神活动的表层。由于各民族文化的交融在最初依附于文明的形式进行(如欧美人喝咖啡、用快餐的生活习惯及其方式,首先是通过咖啡、煮咖啡的器具、肯德鸡、配料及新颖的管理方式等物质性和精神性的文明因素的输入,逐渐为东方民族的文化所消融的),而那些文明程度较高的行为方式通常较容易被异质文化系统的民族所模仿和学习,因此不能根据一个民族的外行为方式的变化去推论其文化的本质变化。也就是说,显型层的内容并不必然是一些本质现象,它们有时也可能是非本质现象。如,我们不能因为广东人和北京人在饮食习惯、语言、服饰、风度上的较大差异而推论他们在文化上有本质差别。又如,云南文山州的苗族各支系的妇女在服饰上各不相同,但多数都带有本民族的特征,惟独汉苗的服饰及语言与汉族完全一样,但是汉苗在心理特征上更接近于本民族而不是汉族。    在文化模式中,显型层的变量最大,我们不能仅以它的状况来断定一种文化的实质及其根本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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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严格地说,从这一选题的提出到最终完成,整整经历了12年,甚至更多的时间。  自读大学本科起,我的研究重点便主要集中于认识论和思维学方面。在大学期间完成的三篇论文的主题很能说明这一兴趣点——《论真理的特性》(学术讨论会论文)、《论灵魂说在柏拉图认识论中的地位》(学年论文)、《人类认识能力结构初探》(毕业论文),由此得到的来自教授们的鼓励及所给予的优秀成绩,激发且增强了我在这一领域内深入研究的兴趣和信心。  1988年秋,我向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研讨会提交了论文《法学应该研究人与法的关系——法哲学研究框架构想》,初次体系化地提出了法哲学研究的基本结构。我将法哲学分为四个部分:法律现象学,法律本质学,法律思维学和法律价值学。此间所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思维模式的建构——兼论研究的法学价值》,可以说是我在法律思维学研究方面所迈出的第一步。  该年11月22日,《法律思维学导论》一书的写作提纲获得法律出版社“法学百家丛书”编委会的通过,该选题被列入丛书系列。之后整套丛书因故被取消。1992年夏,这一选题被列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课题,得到资助。从那时起至今,8年过去了。在这期间,我所遇到的最大障碍除了在于缺乏一段较完整的时间(它们被博士论文的写作和法哲学其他部分的研究所充塞),及常常不得不腾出精力去消除各种突如其来的干扰外,更在于始终必须面对自身在知识结构上的欠缺。可以说这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几乎每一章的研究对我来讲都意味着一种挑战。对此,除了不断地学习外别无其他选择。  法律思维学是法哲学研究体系的第三部分,之所以首先对这一部分进行系统的研究而不是其他部分,是出于这种考虑:它更类似于法哲学的本体论(说“类似于”是因为其中还掺杂了大量的认识论问题)。  本书试图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系列研究成果,从人与法的关系的角度去研究与法的活动相关的诸多问题,如,人的生理机制,思维模式的建构,法律语义逻辑及其规则,法律心态,恶念、病态或畸形思维,法律的行为控制等,其内容涉及到法学、哲学、思维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语言学、逻辑学、文化学、生物学、生理学、病理学等诸多领域。本书试图通过对这些领域内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揭示法律思维的特点、表现形式和运动规律,从而对诸如“法是什么”、“人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的主观性是什么”、“人为什么会违法或犯罪”之类的问题作出初步的回答。作为导论,这些回答并不全面展开其枝叶,对于各个细节部分的更为深入的研究和阐述只能留待予以后。  就这本书而言,相关知识的积淀从大学起至今已有20多年,而全书的正式动笔则从去年春节期间开始。为了安心写作,一年中我不得不推去了大量约稿及朋友间的来往,由此造成的某些误解,惟有在此以解释化解并深表歉意。  “导论”已结束,留下的仍然是诸多的感谢。  首先感谢的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先生们。在这漫长的岁月中,如果没有他们以极大的耐心、始终如一的信任和支持相待,这一课题的完成是难以想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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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思维学的创立,法律生理分析,法律语义逻辑分析,法律心态分析以及法律精神病理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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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名称不恰当,资料较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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