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主力军 页数:316 字数:3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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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主力军编著的《我国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依据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我国解放后到现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的变革进行了分析,借鉴并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同时也对我国一些地方所开展的土地权利流转的实践探索进行了阐述。《我国土地流转问题研究》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登记、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多方面探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摘录了多个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案例,指出现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作者简介
主力军,男,山东临沂人,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2003年毕业于德国Augsburg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德国Augsburg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4月出站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领域:物权法、土地法和金融法。迄今,在国内外发表论文20余篇,专著两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土地产权的实质
一、土地作为物权的客体——不动产
二、土地作为财产权的客体——财产
第二节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土地产权的关系辨析
一、法权关系中的产权关系
二、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
三、马克思产权所包含的权利范围
四、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
第二章 我国土地产权现状
第三 章土地流转的法理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研究
第五章 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的构建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实证研究
第七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证研究
第八章 土地流转与土地征收
第九章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认为其与马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据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于1998转为居民,现户籍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双方诉争之房屋原系马某之父马某继承之祖遗产,1993年北京市通县土地管理局向马某核发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马某为该宅院之土地使用权人。马某与吴某系夫妻,二人共生有一子四女,分别为马某、马某芹、马某兰、马某伶、马某明。马某于2000年9月去世。 2002年7月1日,马某与李某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李某。《买卖房协议书》上书:“宋庄镇辛店村马某与李某商定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卖给李某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还有中证人康某某及代笔人郭某某签字,并加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马某于2002年7月1日将上房五间、厢房三间出售给李某使用”。 该契约签订后,李某支付给马某房款4.5万元,马某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李某。李某人住后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3年10月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批准新建西厢房三间。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马某同意按照房屋及添附物的现值返还,并申请对诉争房屋及添附物的现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院落内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房屋及其他地上物在2007年4月20日的价值为93808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买卖房协议书、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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