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上海人民 作者:铙志静 页数:140
内容概要
饶志静博士的《宪法理论及其实践》一书体察到基本权的基础理论,乃是各种宪法问题的核心所在。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围绕基本权利的基础理论——基本权利的运作(宪法解释方法问题)——基本权利的救济(违宪审查制度问题)这一主线展开研究,尝试摸索以比较法学的方法,介绍并比较我国与欧美等国家的相关基础理论,以期能借此厘清我国相关制度,并进而检讨问题所在。
作者简介
饶志静,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解释的理论
第一节 宪法解释:结构何为?
一、何谓结构解释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结构解释的实践
三、对结构解释的检视
四、对我国宪法解释的启示——建立结构解释的宏观视野
第二节 原旨主义与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论争
一、原旨主义发展脉络及内涵
二、原旨主义的论证路径
三、非原旨主义者的质疑
四、争论背后隐蔽的问题
五、对我国宪法解释的启示
第三节 法律合宪解释原则研究
一、法律合宪解释原则的概念
二、法律舍宪解释原则的宪法基础
三、法律合宪解释原则的性质
四、法律合宪解释的效力与功能
五、合宪解释的困境:在积极和消极之间的艰难平衡
第四节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方法
一、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文本依据
二、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分析框架
三、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对我国未列举基本权利保护的启示
第五节 宪法比较解释的正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务分析检讨——以宪法第八修正案的相关判决为例
三、宪法比较解释正当性的理论争议
四、争论背后隐蔽的问题
五、对我国宪法解释的启示
第二章 基本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一、人格尊严的含义
二、人格尊严权的宪法属性
三、人格尊严的内涵
四、人格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功能
五、人格尊严宪法规范的实证分析
第二节 平等权分析架构中的嫌疑分类
一、问题的提出——平等权审查基准下的嫌疑分类
二、美国平等权的三重审查基准
三、判断嫌疑分类的标准
四、我国宪法框架下的嫌疑分类
第三节 英国反就业歧视制度及实践研究
一、英国反歧视立法的背景
二、禁止歧视的理由
三、禁止歧视的形态
四、就业歧视禁止的领域
五、反就业歧视的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六、对我国就业歧视法制之启示
第四节 我国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制之探讨——以美国为比较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就业年龄歧视法》的制定及其内容
三、我国就业歧视法制之展望
第五节 变性人基本权利研究——以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为中心
一、变性人带来的法律难题
二、变性手术的相关问题
三、变性人的基本权
四、结论
第六节 美国宗教自由案例小译四则
一、林奇诉唐纳利案(Lyneh vDolinelly)
二、埃弗森诉地方教育委员会案(Everson vBoard of Education)
三、米勒诉艾伦案(Mueller vAllen)
四、亚哥斯提尼诉费尔顿案(Agostini vFelton)
第三章 宪政制度的运行
第一节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鸟瞰
一、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结构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管辖权及其裁判方法
四、宪法法院的裁判程序
五、德国违宪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及未来发展
第二节 丹麦国会监察使制度初探
一、国会监察使的起源与发展
二、国会监察使的地位与组织
三、国会监察使的职权
四、对国会监察使的监督
第三节 论美国宪法上的政府行为理论
一、政府行为理论的形成——民权诉案(Civil Right Cases)
二、政府行为的审查标准
三、对政府行为理论的评析
第四节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宪政思考
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宪政来源
二、我国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特定问题调查权在实践中的问题
四、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设想及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许多国家在序言中将人格尊严作为建国的理想、追求的价值目标、国家政策和口号甚至基本权利。①立宪宗旨和目的。如《爱尔兰宪法》(1937年)在序言规定“并本着审慎,公正和博爱的精神,努力促进公众福利,使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得到保障。”②将人格尊严作为高于其他宪法权利的元权利。《秘鲁宪法》(1993年)序言规定“相信人的至高无上地位和在尊严上一律平等的所有人享有先于和高于国家、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③将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观。《捷克宪法》(1992年)序言“本着人类尊严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建设、维护和发展捷克共和国。”《摩尔多瓦宪法》(1994)序言“承认法制国家,公民和睦,民主,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公正和政治多元化为最高价值。”《印度宪法》(1949年)序言“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④作为基本准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序言中“把个人的权利,尊严和安全作为最高的准则。”《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1975年)序言“尊重个人尊严和社区互助是我们社会的基本准则。”总之,在序言中规定的人格尊严多作为立法国的依据、宗旨、原则、价值观和基本权利等。(2)总则中的人格尊严一般作为社会价值目标和原则纲领。《乌克兰宪法》(1996年)在总则第3条规定“人,人的生命和健康,荣誉和人格,不可侵犯性和安全,在乌克兰被认为是最高社会价值。”(3)规定在基本原则中一般作为国家的价值目标或追求。《摩尔多瓦宪法》(1994年)第一部分基本原则第1条第3款“摩尔多瓦法制国家,公民和睦,民主,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公正和政治多元化为最高价值,并得到保证。”《洪都拉斯宪法》(1982年)第一章 “原则宣言,权利和保障”中第59条“人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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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理论及其实践》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社科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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