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托马斯·莱塞尔 页数:337 译者:高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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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托马斯·莱赛尔的《法社会学导论(2011年第5版)》是德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材,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读著作。初版于1987年,此后不断修订,每一次修订,都反映了该领域最新研究成果。本忙根据2009年德文修订的第5版译成。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本书采用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并结合法哲学、哲学及法学理论来研究该学科;住研究方法上,兼容社会学与法学的思维方式。这是本书的独特视角,也因此使本书独树一帜,成为德国法社会学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著作。
《法社会学导论(2011年第5版)》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法社会学的性质,明确指出法社会学的双重作用,介绍了该学科的发展状况;第而部分介绍了法社会学的各大流派,主要包括当令最具影响的8位理论家的主要思想,并对它们进行客观评价;第三部分闸述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全书观点新颖,内容丰富,不仪开阔了我们的研究视野,也对研究立法、法律实施以及法学研究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托马斯·莱塞尔 译者:高旭军 等托马斯·莱塞尔,博士、教授(Prof.Dr.jur.Thomas Raiser),男,1935年生于德国图宾根。先后在图宾根大学、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学习哲学和法学。1962年获得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0-1992年任黑森州吉森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1972-1973年为美国加利福尼亚贝科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72-1979年兼任德国联邦政府企业法委员会成员,1977-1992年任黑森州高等法院卡特尔法庭{法兰克福)法官,1992-2003年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2003年退休。现为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律师法研究所理事会常务理事长。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民商法。莱塞尔教授的学术成果顿丰,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著200余篇(部)。高旭军,男,1964年生于江苏宜兴。1985年毕业于苏州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同年考入南开大学,师从高尔森教授攻读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7年毕业并留校工作。1995年获得德国费里得利·熙艾博特基金会(Friedrich-Ebert-Stiftung)资助赴德留学。先后在柏林自由大学和洪堡大学进修并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获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回国,现为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和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和民商法。1991年以来,曾在《法学》、《南开学报》、《同济学报》、德国《China Report》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代表性的著作为:2001年德国Shake出版社出版的《Vermoegensvermischung als Haftungstatbestand im Recht der Gesellschaft bescflraellkter Haftung》,代表性的译著为:托马斯·莱塞尔博士教授的《德国资合公司法》,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书籍目录
序言
中文版序
第四版序
第二版序
第五版译者序
前言
第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性质
第一章 法社会学-社会学的分支
一、社会学-人类社会的学说
1.社会学的渊源和特征
2.社会学理论
二、法律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1.法律作为社会现实的一种现象
2.理论性法社会学和批评性法社会学
第二章 作为法学分支的法社会学
一、法社会学作为法学的学科
1.作为基础科学的法社会学
2.法社会学和法制史
3.法社会学和法哲学
4.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5.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
二、法律事?研究
1.产生和计划
2.目前的状况
三、实证法学在立法中的应用
四、实证法社会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宪法管辖权
2.竞争法和民法通则
3.民法中的一般条款
五、法社会学概念和理论的接受
1.间接接受
2.案例
第三章 法社会学的历史和现状
一、19世纪遭受禁止
1.法社会学的先驱
2.法学的历史流派
3.国家学和犯罪学
二、法社会学的首次繁荣时期(1900-1933)
1.德国
2.法国
3.美国
4.东欧
三、二战后的发展
1.全球化
2.研究方法的完善和交叉学科的提炼
3.理论
4.德国的发展
第二部分 法社会学理论家
第三部分 法律与社会(一般法哲学)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相应普遍化了的语言习惯、交往方式、衣着制度、饮食习惯、劳动合作的标准形式。即使只是一个社交游戏,如果不遵守这些游戏规则,也无法进行该游戏。这些行为模式的意义总是被低估。如果个体都以这些行为模式为标准来行为,那么,他首先能使自己从紧张状态中放松起来,不必每时每刻都重新设计其表达和行为方式,而可以在很多可供使用的可能性中作出决定。同时也避免了由于不知道其他人如何对其行为做出反应,以及其行为会给他人或自己带来什么后果而产生的不安全感。行为模式为他的行为赋予了一定的、所期望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其行为的可预见性对那些在社会交往中与行为人有所交往的人来说,也同样重要。因为他们也依赖于能够预见行为人会怎样行为,以此确定自己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行为模式同时也为人们的和谐交往提供了前提。与一般语言习惯一样,社会学将这类行为模式称为规则或是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或是社会规范,社会学将其与语言的、美学的或是技术的规范进行了区别,对社会规范的研究属于社会学的特殊对象。规范的概念最初来源于拉丁文,指的是准绳或是尺度,即建筑手工业者为了精确地确定垂直的墙和直角而用的工具。但在很早的时候,它已经被用来表达人们今天所惯用的关于平均的标准,即规则或是规定。2.二人关系即使在两人关系中,也能通过一次偶然的邂逅而建立起足够的关系,但这离不开下列条件:一方可以预见另一方未来的行为,或至少可以预见到其可能采取的几种行为,并以此为依据调整自己的行为。夫妻、朋友和交易伙伴正是以此为基础为彼此的交往建立了稳定的模式。合同的意义在于,在合同有效期内,相互协调合同伙伴的行为。即使是最亲密的关系如爱情,也主要是通过如今已经被媒体公开化了的刻板的形式实现的。某人要去看医生,他会期待着一个专注的、尤其是专业的治疗。所以,只有具备该两个条件的医生,才可以执业。反过来说,只有那些愿意遵守医生要求的人,才有希望得到治愈。也就是说,如果期待治疗成功,双方都必须相信对方作为医生或是病人的行为,不会令自己失望。只有当双方愿意遵循与其角色相联系的行为模式和套路时,关系才可能建立起来,并导向其与预先规定一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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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导论(2011年第5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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