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沈志先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沈志先 编 页数: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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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0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每年一本反映上海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的系列图书之一。共收录2009年上海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行政、刑事、执行七大类型的典型、新型案例91件,每个案例在如实介绍案件事实和审判情况后,邀请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着重从适用法律和提炼审判经验的角度进行点评,对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2010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由沈志先担任主编,张长青,朱妙担任副主编。
书籍目录
民事1.王某某诉上海铁路局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2.洪某某等诉李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侵权事实推定与过错责任分配的认定3.井某某诉上海帝邦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企业高管高薪劳动合同的真伪判断4.张某某诉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用人单位安排特殊岗位工作应考虑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5.王某某诉金某房屋租赁合同案——股东为设立公司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权利义务的确定6.陈雪某等诉陈小某分家析产继承案——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在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7.王某诉上海井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带车求职”法律关系性质之讨论8.程某诉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案——律师执业活动的过错判断标准9.袁某诉上海真如物业公司劳务雇佣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10.郝某某等诉上海恒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开发商建房造成相邻方房屋价值贬损的赔偿11.张某某诉上海牧松经贸商行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有利于消费者角度能动适用法律12.高某等诉朱某返还原物纠纷案——骨灰的保管与处分应尊重近亲属的祭奠权并符合社会风俗13.黄某某等诉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房屋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4.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腰路村民委员会诉蒋某义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能否予以调整15.冯某某诉上海慧之源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继续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之衡量16.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诉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医生擅拿并隐匿病历导致医院败诉应否赔偿17.上海市静安区良友高层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等所有权案——售后公房小区内配套设施使用权的处理18.上海祥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承租人搬离涉讼租赁房屋行为是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认定19.张某某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电子客票下合同成立与承运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认定20.上海市普陀区中宁家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锦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案——建设单位是否有义务返还公建配套住房21.夏某诉徐某民间借贷案——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22.郑某诉陈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抵押权人在未受清偿时直接以抵押人名义出卖抵押物的效力认定23.孙某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侵害隐私权案——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认定与保护24.沈某某诉上海游牧虎网络创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25.上海市黄浦区中福花苑业主大会诉上海中福(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碍案——区分所有权入不得擅自改变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的专有部位的用途26.陈某等诉章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已消亡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及股东责任的认定商事27.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兴力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变更价格条款案——巨额股权转让合同议价及对价公平的认定与平衡28.上海知信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碧信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涉及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认定29.金军、金杰妮诉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薛小钧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外籍华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问题30.上海纽康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琪亮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上海祺邦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公司法人格否认31.张某某与百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违反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32.彭某某诉魏某某出资纠纷案——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33.捷腾电子有限公司与时毅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3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严某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人权案——证券短线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3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唐某某、上海……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动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基于继承关系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主张分割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因此,宅基地证及审核表登记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所有权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审核表登记有被告陈小某、金引某及金建某。1991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金建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故上述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另外,本案房屋系被告与被告丈夫金引某于1985年建造,但该房屋装修时金建某已成年,应认定被告陈小某、被告丈夫金引某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对金建某适当予以少分。据此,对于该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155053元,一审法院按照金引某得35%、陈小某得359/6、金建某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因该宅基地房屋系家庭共同所有,故对该财产的分割,除考虑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外,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一并予以考虑。由于金建某死亡后,两原告即搬离系争房屋,故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陈小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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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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