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例选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11出版)  作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编  

前言

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而恢复和发展的,而最近这20年来,随着中国法治环境的健全和完善,律师也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由于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其与国际上已经具有上百年历史或者更长时间的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客观上还是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对于一些尖端的律师业务,比如跨国兼并收购、国际反垄断审查、国际资本市场业务、国际争端解决等核心业务主要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控制,中国本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和次要的工作,而无法起到主导地位。这其中固然有历史原因,但也说明了我们的不足,这是亟待改善的。我很高兴看到,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创建仅12年的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在极短的时间内,以国际化视野,立足本土,代表众多国内外客户,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具有开拓性和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将其汇编成册,也就是目前我们所看到的这本案例汇编。其中,既有空难危机的处理、国际银团贷款、跨国兼并收购等复杂的问题,也有涉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航空索赔案件的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处理等非常实际的问题和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律师在某些案件中发挥的作用,甚至可以提升到国家外交层面的高度。这些精彩且非常专业的案例,不仅对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借鉴作用,同时,由于相关案例的真实性和作者力求贴近日常生活的用词努力,因此,对于其他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也非常具有可读性。上海市政府最近提出了建设金融、航运、贸易和国际经济四个中心的口号,希望以此为契机,促进上海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也很高兴看到,本书中相当多的案例,实际上都跟这四个中心的建设息息相关。无论是海事海商、航空运输,或者是贸易融资、兼并收购、风险投资等,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都已经有了非常成功的案例。我衷心希望,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能够坚持自己的特色,紧密结合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的需要,更好、更快地发展自己的业务,为上海市四个中心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内容概要

  《涉外民商事案例选》全面介绍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成立12年以来,所办理的在全国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的涉外民商事经典案例,涉及海事海商、航空、贸易、保险、货代、非诉等类型。每个案例由案情简介、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和律师建议四个部分组成,以丰富翔实的基础资料,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具体案例作论述说明,通过对案例的总结分析,积极探讨法律实践中的规律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这些案例,对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贸易融资、兼并收购、风险投资等法律事务的代理工作和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指导性。

作者简介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8年,是上海较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已经连续多年被上海市司法系统评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同时也被包括亚洲法律事务、亚太法律500、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英国CorporatelNTL、ACQ等在内的机构推荐和认可为海运、航空、保险等领域的领先律师事务所。该所专业从事商务领域的法律业务,在海事海商、航空、保险、银行业务及融资、国际贸易、公司并购、诉讼和争议解决等传统领域声誉斐然,受到业内的关注和认同;同时也在税务、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新兴的业务领域取得不俗的成绩。

书籍目录

诉讼/仲裁类航空篇《标准地面操作协议》不再是飞机维修公司的保护伞外国航空公司坠机导致地面人员伤亡应适用哪国法律旅客身体状况不适合飞行航空公司如何处理国际航空运输中托运行李遗失、运输迟延如何赔偿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选择适用问题护照有效期不足,航空公司有权拒载地面代理因错误交付货物应当赔偿航空公司损失贸易篇勿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混为一谈谨防海运欺诈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问题替别人付款引起的风波须提防表见代理的风险为核销外汇而支付剩余款项的性质认定保险篇浅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时的注意事项12级台风是否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不合格产品造成他方货损时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诉讼还需选择正确的诉因保险代位求偿之诉中保险人诉权及检验报告效力问题被保险人未经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FOB、CIF贸易术语下的货损索赔权港区停泊船舶遭遇风浪的海上货损免责问题海商法中的关于“火灾”的界定收货人是否履行了减损的义务巧用管辖权异议赢战机保险理赔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承运人管货过失造成货损的代位追索货代篇14万美元失而复得的故事代理关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承运人运输精密设备的严格义务及责任认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失责任人的确认货运代理中委托关系的认定挂靠经营的责任承担方式须注意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承担“保证”有期限索赔需尽早财产保全的“杠杆效应”无辜卷入买卖合同纠纷的上诉人货损赔偿中海事责任限制的打破货运代理人对无船承运人是否负有资格审查义务FCR的性质承运人因管货过失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诉前扣船保证案件的顺利解决利用套约试图逃避货运代理费用的委托人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空运中的“无单放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关系的认定认清货运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原告主体不适格造成败诉的结果实际托运人身份的法律认定承运人倒签提单所引起的问题非诉类出口船舶建造中的担保问题大宗商品融资的结构性解决方案签订飞机采购协议时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企业解散和清算程序中的几个问题空难事故赔偿中的几个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航空意外事件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附录 判决书/裁决书1.卢森堡航空、安联保险等8家保险公司诉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3.艾米可资源有限公司诉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常州市兰陵色织有限公司诉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LEADER GROUP INTERNATIONAL.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章节摘录

插图:3.船厂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保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是目前为止,所谓的具体办法仍然未制定。因此,境内个人对外担保目前一般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即使存在一些这种担保情况,其效力也值得怀疑。4.银行保证问题综合上述有关担保方式及其存在问题,可见在现行中国法律背景之下,船东可以从船厂处取得的有效的担保方式实在有限,因此,银行保证也就成了船东最迫切希望得到,也是最有保障的一种还款保证。但是从经济角度来说,取得银行担保对于船厂是一个比较沉重的经济负担,一方面担保银行会要求船厂提供一系列的反担保,另一方面,银行提供保证时是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可能高达担保金额的1%),担保修改时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有关法律对其他涉外担保规定了较多限制,因此,银行提供的保证也就成了船厂目前唯一的选择。银行提供的保证目前主要是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两种方式。两者的措辞一般都差不多,但是就法律适用方面而言,备用信用证无疑更经常采用,因为其可以适用UCP500/600规则,从理论上可以是“独立于基础交易”。而保函则主要是适用双方所约定法律,不确定因素会较多。以下简要就中国当前涉外银行保证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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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例选》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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