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范进学 页数:430
前言
近年来,研究中国宪政运动史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这不是偶然的。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提出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与教训作出科学总结,不仅启迪人们对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作深层次的思考,而且激励人们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研究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它能确保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确保国家政府权力不超越于宪法之上而滥用。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其传统具有崇尚权力倾向的国家,以宪政作为实现民主、法治、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目标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五方面的理论价值:第一,有利于总结新中国宪政建设之得失,避免重走歧路;第二,有利于建构合乎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第三,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第四,有利于从制度上防范国家权力的腐败;第五,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建构。在中国宪政实践百年与改革开放30年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既具有历史意义,更凸显其现实价值。探索新中国宪政之路,重点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特色”之处,如何界定与理解“中国特色”?宪政是否意味着普遍性?有无各国自己的特色?宪政之价值与宪政之路径是不同的,中国必须完成宪政之制度建构与实践运作。
内容概要
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发轫与尝试、确立与探索、重构与发展到未来与展望四大方面,系统地总结、回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之进程,对重大宪政历史事件作了中肯、客观的评价与反思,井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未来发展的路径。本研究之价值在于:以宪政之基本因素——自由、人权、民主与法治为逻辑起点,以新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为历史脉络,分析并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之本质与规律;避免了史记式叙述,而以史为线索,以论为主,分析各个时期之宪政原则、思想与制度;围绕宪法文本,进行宪法规范分析,进而揭示中国宪政之变化规律。
作者简介
范进学
男,1963年7月生,法学博士,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宪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和宪法学。发表学术论文及随笔120篇,出版个人学术作品6部。获得国家、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二、三等奖6项,省高校文科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项目各1项,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人文社科基金1项;目前承担教育部和上海市社科基金项目各1项、上海交大通识教育课程建设1项。
书籍目录
序一 一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之路的力作序二 社会主义宪政发展道路的有益探索第一章 导言 一、何谓宪政 (一)宪政:一种阐释比较的考察 (二)宪政:一种历史文化的考察 (三)“三位一体”的宪政概念界说 二、何谓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之特色 三、为何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发轫与尝试 一、毛泽东及其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观与宪政观 (一)法律观 (二)人民共和的国体观 (三)民主集中制的政体观 (四)政党合作式的监督观 (五)人民权利观 (六)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观 二、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对新中国宪政建设的影响 (一)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原因之理论分析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确立与探索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重构与发展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未来与展望后记
章节摘录
人民自治权是政治自由权利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在1920年湖南自治运动中提出并阐明了人民自治权利,他认为:“只有乡长民选,县长民选,省长民选,自由选出同辈中靠得住的人去执行公役”,才是人民自治,毛泽东指出:“湖南的事,应由全体湖南人民自决之。”说到底,人民自治就是人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自由处理自己的事的完全主权”。人民自治权利本质是人民民主权利,这里的民主形式不是直接民主,而是通过民主选举而选出代议政府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从以上毛泽东的人民权利观看,其特点主要是:其一,权利的主体始终是人民,而非单个个体;二是权利的内容侧重于民主政治权利自由与经济生存权利。1954年宪法之前的所有由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权利的主体皆为“人民”。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虽然未明确将权利主体概括为“人民”,而是以“工农劳苦大众”为权利主体,但实际上还是“人民”,因为当时的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人民的范畴就是工人和农民两部分。1939年1月和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分别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皆规定各类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等的享有主体是“人民”。在人民民主政权通过的宪法性文件中明确地将“人民权利”作出规定的是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宪法原则第二部分就是“人民权利”,在“人民权利”之中,人民有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等。
后记
本课题是我承担的2006-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2008年恰逢中国自1908年以来厉行宪政百年,又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30周年,2009年则是新中国建立60周年,所以本课题的研究即具有了一种特殊的纪念意义。20世纪上半叶的宪政实践,在中国被中国共产党人宣布破了产,同时亦意味着西式的宪政之路在中国行不通;20世纪后半叶,中国共产党人选择了一条不同于西式的宪政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在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曲折、坎坷与反复。中国真正建设独具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历史又经过了3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系方才基本确立。当然,建设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认真回顾、总结与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实践,不仅具有历史的借鉴意义,更具有其现实意义。因为,历史不仅指真正发生的事件,而且还指这些事件是怎样发生和如何发生的,所以,不了解、总结过去时代的宪政史发展之基本脉络,就不可能了解中国宪政发展的现实与未来,尤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发展史尤为如此。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容早已在新中国成立前蕴涵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与理论中,并得到初步的尝试与实践,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再到1982年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模式皆确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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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论》是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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