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法律评论(第3卷)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刘宪权 编  页数:213  字数:256000  

前言

为人师者,不仅要做到术业有专攻,而且还应练达天下,思考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提升自身的科研水平,才能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多年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一如既往地坚持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的办学理念,在更好地实现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积极倡导教师严谨治学、潜心科研,促进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不断推进学院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学科建设的良性发展。过去的一年,法律学院在科研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并顺利完成科研考核任务的同时,还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多位教授分别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仅2010年上半年学院教师就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中国法学会一般课题项目1项,上海市法学会重点项目与青年项目各1项,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1项;在近期公布的上海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中,我院教师荣获论文类一等奖及二等奖各1项、著作类三等奖4项,获得上海市第八届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1项,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提名奖1项,这些成绩的取得,有效地推动了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

内容概要

本书共选取了二十篇学术论文,主要涉及了刑法、民法、法制史、宪法、诉讼法、法律文书、立法等学科,在内容上紧密关注学科自身发展的最新动向,对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探讨。

书籍目录

法制史  英国大法官的历史转型  冷霞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讨论四则  丁凌华宪法  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  沈静怡  略论培植民众参政意识的可能与途径——以业委会为例  刁振娇  认真对待公民的表达权  姚岳绒  集体土地权益的再定位  方恒刑法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在经济犯罪领域的适用规则研究  吴允锋  论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王玉珏  论逆向量刑情节的冲突——为抵消法展开的辩护  王恩海  澳门反洗钱立法及其运作  何萍  论毒品、毒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客体  郑伟  全球行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沈亮民法  论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半数同意的表决机制  陈康华  物权的效力  李锡鹤诉讼法  试论发行新股瑕疵的法律救济  谢文哲  论执行威慑机制的功能  牟逍媛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杨可中  论司法心理学家介入妇女杀害施虐配偶案件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规制  周雪祥法律文书、立法  有效裁判文书写作之路径选择  李琴  博帕尔事件对印度环境立法的影响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郭清梅

章节摘录

我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是指人大代表基于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即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和法律身份(国家代表机关组成部分)而享有的、有别于普通公民的、一种使其人身自由受到特殊程序保护的保障性权利。世界各国宪法基于维护代议制正常运作之目的,都毫无例外地为代议机关之组成部分的议员行使职权提供许多特殊保护,诸如言论免责权、拒绝作证权、享受年薪或津贴权等,其中一项保护措施便是议员的人身特别保障权。例如,享有“议会之母”美誉的英国,早在中世纪时期,因为议员人身自由有利于国王利益,所以国王们已经乐意确立议员参加议会会议期间不受逮捕的原则,如1214年爱德华二世颁布法令,禁止法庭判决拘禁议员,使其无法参加议会会议。进入近现代之后,英国宪法依然注重对议员的人身保护,规定议会开会期间以及议会开会之前的40天内,议员享有不因民事诉讼而遭受逮捕的自由。在刑事方面,议员虽然没有不受逮捕权,但是,议会下院历来坚持监禁或拘留议员,必须立即通知下院,并附具理由。①1949年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同样也向联邦德国国会议员提供人身特别保障:议员犯有违法行为,除现场或在犯罪的次日被捕外,只有在联邦议院的批准下,才能对其指控或逮捕。对议员的任何刑事处分,任何拘捕和对其人身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可根据联邦议院的要求而停止。其他如美国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意大利1947年宪法均对该项权利作出规定,保障国会议员的人身。我国现行《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述《宪法》和《代表法》所规定者,是除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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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法律评论(第3卷)》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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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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