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上海人民 作者:姚玲珍 页数:224
前言
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地处欧洲中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如今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总量位居欧洲首位。同时,德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黄金诏书》的颁布标志着其以社会保险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历经多次军事、经济以及政治斗争的冲击,德国在曲折历程中日益发展完善,逐步建立起涵盖社会所有公民生老病死全过程以及养老、失业、教育和住房等在内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型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即社会成员只有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才能在患病、失业或年老时获得对应的保险金。因此,其本质是在厘清政府、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责任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同时强调企业和个人责任,通过社会契约明确各方关系,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此外,德国还运用救济原则对社会中的不幸者提供帮助,以实现社会公平。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内在统一;第三,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国家干预强,以综合性社会保障为核心,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优先原则,以高额税收收入为前提,以完善的法规为保障,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内容概要
本书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障、家庭保障以及社会赡养、赔偿制度和国际社会保障等角度,对德国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客观真实的介绍。 本书在掌握国内关于德国社会保障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收集了大量德文版的专著,查阅了相关官方网站、统计数据以及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附录、附表、中德文术语对照表和参考文献等,为读者进一步研究提供便利。这也使本书具有介绍客观而全面、资料权威而新颖以及学术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特点。
作者简介
姚玲珍
德国不莱梅大学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共承担省部级课题近10项,其中《上海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获上海市政策咨询研究成果二等奖;出版著作12部,发表论文近50篇。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概述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体系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 四、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章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上)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与特征 二、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制度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体系的其他构成第三章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下) 一、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德国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三、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第四章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征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四、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第五章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概述 二、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四、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第六章 德国住房保障制度 一、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 三、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问题和改革第七章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在职权益保障体系 三、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救助体系 四、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职业促进体系 五、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第八章 德国工伤保障制度 一、德国工伤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德国工伤保障制度的运行 三、德国工伤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九章 德国家庭保障制度 一、德国家庭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德国家庭保障制度的构成体系 三、德国家庭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德国家庭保障制度简要评析第十章 德国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一、德国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 二、德国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附录 德国社会法院附表专业术语中德文对照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此后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规极大地推动了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恢复与重建的步伐。在提高社会保障津贴标准方面,1951年通过了《养老金提高法和生活费用补贴法》,1952年通过了《疾病保险津贴提高法》,1953年通过了《疾病保险津贴提高法》和《基本补贴提高法》。在有关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方面,1950年通过了《战俘返家人员法》和《联邦养老金法》,1953年通过了《严重残疾人员法》,这些法律对战争伤残人员的养老金作出了规定。1952年通过的战争负担公平化法,不仅对因战争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赔偿,而且对养老金损失提供赔偿。在养老金方面,1957年联邦德国政府颁布了战后具有重要影响的《养老金改革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养老金开始与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挂钩,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每隔一段时期将依据工资情况调整养老金标准。该法规定:残疾人保险分为残疾保险和失去就业能力者保险两部分,残疾人养老金领取年龄延长至55岁;失业1年后达到60岁者可以退休,丈夫在1949年以前死亡的寡妇无条件享受寡妇年金。养老保险的财政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必须满足1年的养老金支付需要,养老金缴费率从11%提高到14%,失业保险缴费率则从3%降低到2%,国家在不增加其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中比例的前提下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在手工业者社会保险方面,1956年联邦德国对《手工业者保险法》进行修改,规定手工业者保险费收入与支出分开。1960年对手工业者保险法又进行了较大改革,取消手工业者可以在社会保险和私营保险之间选择的做法,将所有手工业者的强制保险限制到18年,法令只保证手工业者的基本保障,工人保险制度开始对手工业者补充保险承担责任。德国还推进工伤事故保险和疾病保险制度的发展。1963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改革法强调工伤事故预防的重要性,在拓展职业病赔偿范围的同时,扩大了康复、职业咨询。工伤事故保险津贴标准将依照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联邦政府必须定期向议会提交工伤事故预防情况报告。联邦德国还通过一系列法令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家庭补贴方面。1954年,联邦德国实施《家庭补贴法》,给被雇用者提供从第三个孩子开始的家庭补贴,家庭补贴的资金来源于雇主缴费。1961年,规定从第二个孩子开始提供家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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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是面向社会、主要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保障问题的开放式研究基地,以上海财经大学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为基本研究队伍,聘请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为中心的兼职研究人员,接受访问学者参与对中国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探索,承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企业的研究课题。主要研究领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理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律等。研究中心主任:杨翠迎教授:副主任:于洪副教授、郑春荣副教授。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邓大松教授、丛树海教授、郭士征教授、俞卫教授、刘小兵教授组成。郭士征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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