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张海棠 编 页数: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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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每年一本反映上海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的系列图书之一。共收录了2007年上海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行政、刑事、执行七大类型的典型、新型案例82件,每个案例从案情、审判、点评三个方面进行法理、焦点、法条适用的充分阐述,及时反映上海审判及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教育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书中案例的当事人姓名和名称都是实名的,以保持内容的真实性。
书籍目录
民事 1.杨建荣诉上海复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一房二卖中恶意串通的推定 2.上海永基物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巍珂—庆余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格式条款的认定与合同条款的解释 3.俞兴超等诉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4.程立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违约金案——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 5.秦汉生等诉郭金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套牌机动车实际车主的认定 6.张申宝诉叶耀煌等财产权属案——共有关系的成立 7.蒋亦菲诉沈利伟抚养费案——“错误出生”情况下父母抚养费的确定 8.李葵诉戴维财产权属案——关于证人证言效力的认定 9.朱佳等诉上海易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案——居间人及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的义务 10.林玉琴诉余挥魂委托合同纠纷案——因自助游产生纠纷的责任承担 11.叶晴等诉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鉴定结论如何采信 12.陆燕华诉郑立达离婚案——如何保护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之一的子女的合法权益 13.刘志诉扬子江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飞行员辞职引发有偿调动费及相关费用的赔偿与处理 14.上海沪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施立群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理解 15.付麦侠诉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对房屋分割转租行为的认定与规制 16.上海华都大厦有限公司诉上海曦龙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案——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时点 17.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房产商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 18.马骋等诉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9.左英卿诉陈敏等买卖合同案——家事代理行为的对外效力认定 20.傅鹏伟诉王荷香等担保合同案——非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透支款性质的认定 21.时保平诉上海市民办金苹果学校劳动合同案——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与民办学校发生劳动权利义务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22.周乐诉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23.周碧铮诉孙振华等财产权属纠纷案——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及动迁安置款的分割 24.石咏梅诉上海住电装管理有限公司等名誉权案——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25.方少敏诉徐东、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财产权属及损害赔偿案——公证机关出具不实公证书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6.杨国华诉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第七构件厂劳动保险案——因第三人侵权而致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27.北京达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邓远辉等劳动合同纠纷案——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判定要件 28.林燕诉钱正租赁合同案——在承租房屋内大量饲养猫构成根本违约 29.陈田忠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 30.叶苹诉上海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等撤销权案——房地产买卖合同被撤销,抵押权人收到的房款应否返还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行政刑事执行
章节摘录
(5)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96)第40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的批复》中明确:经审核,同意设立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学制为九年,对平江小区的学生按义务教育标准收费……(6)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书一份,其中明确①第三人系案外人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民办学校。该校校舍属于公建配套学校校舍,新黄浦集团在建设平江小区过程中,向区政府和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在该地申办民办学校,并主动承诺承担小区内业主子女的公办义务教育,市教委也就其申请进行了批复;②学校从创办至2004年,一直履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协议,为符合条件的业主子女提供公办义务教育。期间,区教育局在平江小区周边地区内有充足的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未给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下拨任何义务教育的有关费用;③区教育局在平江小区周边地段内始终有充足的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地段内公办学校宜川附校是政府重点加强建设的学校,接受一年级新生入学具有足够能力。(7)目前,原告俞成琰在第三人处就读二年级。原告俞兴超等诉称,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置业)作为“平江小区”商品房的开发商,投资建造了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新黄浦实验学校)。在办学申请登记时承诺“平江小区内的学生就读新黄浦实验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标准收费”,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新黄浦置业为销售房屋,在各种媒体上登载“业主子女享受免试入学、义务教育收费”广告。俞兴超于2001年与新黄浦置业签订了商品房出售合同。现俞兴超子女与新黄浦实验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被告知必须按民办小学的标准收费,俞兴超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黄浦置业全面履行合同,按“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接纳俞成琰进入新黄浦实验学校处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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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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