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林刚 页数:227
内容概要
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付诸实施之际,作者凭着浓厚的法理知识和长期宝贵的保险实务经验写就本书。本书以问答的形式阐释了保险投资的原则、利益、差异以及计算方式等。主要分为原则篇、产品篇、合同篇、除外责任篇、如实告知篇、合同效力篇、受益人篇、投保篇、理赔篇、代理篇等,共100个问题。保险是关乎民生、民众的,相信广大消费者在阅读本书后将会受益匪浅,至少可以知道保险是什么,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投保的保险产品是什么,自己的权益又是什么。
作者简介
林刚,男,1960年出生,法学硕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法律责任人。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保险同业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从1979年起,先后获得复旦大学分校法学学士学位(为恢复高考后上海地区第一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于198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自1994年起专职于保险法律工作至今,在保险法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书籍目录
序一、原则篇 1.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利益为基础? 2.为什么说财产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 3.为什么说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 4.为什么说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5.为什么说民法通则上讲的等价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二、产品篇 6.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何认定/处理? 7.团体保单项下的团体是否可以以任意的分类法予以分类或定义? 8.投连险项下的客户资产(个人账户价值)是否信托资产? 9.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投连险项下的客户资产(个人账户价值)是否会受连带责任的影响? 10.万能险项下保单个人账户价值在退保时的结算利息应如何计算? 11.投连险的犹豫期应从何时起算? 12.投连险和万能险项下的未成年人的保额应如何计算? 三、合同篇 13.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分类? 14.为什么寿险与意外险不能混合在一个产品之内? 15.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需要设置不可抗辩条款? 16.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又如何? 17.为什么在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中需设置犹豫期条款? 18.为什么健康险保险合同中需设置等待期条款? 19.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中需设置缴费宽限期条款? 四、除外责任篇 20.为什么意外险除外条款中没有自杀除外条款? 21.如何区分除外责任与不保责任的差别? 22.为什么寿险的除外责任事项要少于意外险或健康险的除外责任事项? 23.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是否能构成除外责任? 24.怀孕(妊娠)导致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属于除外责任事项? 25.如何准确理解健康险除外责任事项下的精神疾病的含义及其范围? 26.自致伤害/死亡是否应属意外险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27.特殊情况下的非法行为(该行为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行为过程中导致死亡无法获得有罪判决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纳入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28.战争除外责任事项应如何准确理解? 29.无固定职业是否应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30.如何理解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的“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的除外责任事项? 3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期间是否可以作为寿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事项? 32.保险人可否将不法职业者作为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33.设定某一行业除外责任事项是否可取? 五、如实告知篇 34.什么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5.如何判断、认定《保险法》第十六条所指的“重大过失”及“严重影响”? 36.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疾病“症状”的义务? 37.为什么年龄误报会产生三种不同的后果? 38.什么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9.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一年期保险产品)?六、合同效力篇 40.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以缴付首期保险费作为生效条件之一? 41.为什么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险合同仍能继续,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即终止? 42.若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43.为什么保险合同有成立与生效之分?如何区分成立与生效? 44.犹豫期是否绝对地以客户签收保单回执之日为起算点? ……七、受益人篇八、投保篇九、理赔篇十、代理篇十一、其他篇附录
章节摘录
一、原则篇 1.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利益为基础? 当一个人需要一份人身保险时,他本身首先就要遇到这样两个问题,他可不可以买?保险公司可不可以卖给他?买保险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具有经济利益目的的,这个经济利益用保险的术语来讲就是保险利益(或称之为可保利益),而这个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归属于谁,谁该享有这个保险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基础和前提问题。因为无论是中国的保险法还是外国的保险法均明文规定,“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的法定关系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唯一根据。如没有这个根据,则说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便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该合同亦是无效的,法律上设置保险利益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并防止及避免赌博和道德风险行为。因此,保险利益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原则。可以这么说,人身保险合同自始起,就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础及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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