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蒋坡 编  页数:484  字数:566000  

前言

今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上海市法学会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同志要出版一本文集,回顾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间科技法制建设的历程,以此作为对我国以及上海市的科技法制建设三十年的纪念。这使我回想起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上海科技法制建设的初期所经历的那一段历史。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20世纪80年代之初,在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我国摆脱了各种干扰,终于走上了历史发展的康庄大道。此时,世界的经济、政治、科技等格局正在发生巨大的变革,人类社会开始受到高新技术浪潮的猛烈冲击和严峻挑战,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很快地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和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主要,动力,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世界形势的变革。面对这一态势,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及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了“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这不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指明了发展方向,更为我国的科技进步明确了发展目标,并且也对我国的科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成为我国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国策,科技体制也要不断地进行探索、调整和改革,合同制被引入科技成果向经济领域转化的各个方面,技术市场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并以此引导着我国科技领域新的工作机制的逐渐形成和发展。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出台,使得我国科技领域的改革开放很快就逐步全面展开。但是,在原有的社会环境中出台和实施新的体制和机制,两者之间还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有时甚至还会表现得非常激烈。在经济活动中是如此,在科技活动中亦同样如此。为了确保我国的科技进步跟上世界科技发展的步伐,确保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确保先进的科技生产力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的保障作用和激励作用被凸显出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由此,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被适时地提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制意识明显淡薄,法制研究基本停滞,法律制度被严重破坏,法律人才缺失、断层,科技进步领域中需要用法律来理顺和调整许许多多紧迫的实际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全面回顾与总结了上海市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法学发展二十年的历程,阐述了上海及我国科技法制发展、研究的起源与现状,对科技法学的理论及多年的实践作了深入探讨。全书共分为三篇,第一篇历程篇,分四个阶段展示了上海科技法学发展的轨迹,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第二篇理论篇,以科技法学理论、科技荩本法制、自主创新法制、高新技术法制、生命科学法制及知识产权法制几个主题,收录了科技法专家学者历年撰写、发表的论文。第三篇实践篇,收录了五个科技立法研究报告,展示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一篇 历程篇 1987-1992:上海科技法研究组织机构、队伍、学术理论的初步形成 1993-1997:从学术探讨大步走向为国家和地方科技立法实践服务,成果丰硕 1998-2002:科技法学研究积极开展基本埋论和信息化法制的探索 2003-2008:组织更新,科技法学研究在更广泛领域内深入开展第二篇 理论篇 科技法学理论 科技基本法制 自主创新法制 高新技术法制 生命科学法制 知识产权法制第三篇 实践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立法研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立法研究报告 《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立法研究报告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立法研究报告 上海市“科教兴市“科技立法规划研究(总报告)

章节摘录

如在我国秦律中的《田律》就出现了一条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自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春天的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野草取肥,不准采伐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幼鸟和鸟卵,也不准毒杀鱼鳖,或设置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如因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椁的,则不受季节限制。居住的村庄靠近牧场或其他禁苑的,在幼兽成长期不准带狗进入,老百姓的狗(自行)进入禁苑而没有追捕野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捕兽,则要打死。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国外,(生活)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13世纪开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渐次普及到各国。四是“科技规范”法律化的发展。科技活动领域的拓展,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而剧增的科技风险的发展,越来越引起科技劳动者和广大公众的注意。不符合操作规程,不仅会带来人员的伤亡,而且会贻误统治者的需求;不符合技术标准,不仅会使既定科技活动的目的不能达到,技术产品制造不成,而且使用这样的产品还可能发生意外。因此,各国的科技规范法律化工作得到了发展。五是科技法律规范形式自身的发展。即由最初的帝王诏令发展到法律中逐渐出现科技法规范零星条款;最后出现调整科技社会关系的专门立法。继“科技法的发展阶段”之后是“科技法的成熟阶段”。随着近代尤其是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随之科技社会关系也全面发展,包括科技国际关系的发展,提出了全面协调科技社会关系的法制需求,使得科技法有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并趋于成熟。科技法的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独立地位的显示。科技法在其发展的长途中,曾长期“蜗居”于其他部门法中。其中许多科技法规范是“寄生”在民法中,还有一些则“寄生”在行政法之中。这种情况,至今仍有所见。这就是国外法学界还不承认科技法的独立性的主要原因。但科技法“蜗居”于其他部门法的状况,到现代和当代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首先是单独为调整科技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例如许多国家已经制定、颁行的“科技基本法”(如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谁也无法否定的独立的科技法。其次是原先“寄生”在其他部门法中的科技法陆续“破门而出”、“自立门户”。再次是大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转化为科技法,这是任何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取代的。在科技已经达到相当高度并仍然迅速发展的今天,这些标准(和法律技术规范)对科技活动的成功和风险的减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切国家对此都十分重视。科技法以外的任何其他部门法,都不能包容科技规范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这也是科技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一个有力证据。又次是新兴的高技术方面的立法,明显地以科技法面目出现,很少有人能否定它们的科技法性质。如原子能法、生物技术促进法、宇宙开发促进法等等。科技法成熟的另一个主要标志是科技法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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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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