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0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戴建国 页数:391 字数: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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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史研究则是要探讨刑法和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史。法史学家蔡枢衡先生曾云,在历史上,中国刑法史是法制史的重心。除了刑法史的法律史,便觉空洞无物。这一说法无疑道出了刑法史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本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研究宋代法制史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全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研究内容分七个部分:一是刑事立法。二是刑法适用原则。三是刑律体系。四是主要罪名。五是刑罚体系。六是量刑制度。七是刑罚执行制度。
作者简介
戴建国,1953年生,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唐宋法制史、古文献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庆元条法事类》整理(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
书籍目录
绪言第一章 宋代刑事立法 一 立法指导思想 二 立法机构 (一)编敕所的设置与沿革 (二)编敕所官员的选任和职责 三 立法程序 (一)编敕所起草法典,中书等审核,皇帝批准 (二)征集修改意见 (三)刑法的修改和补充 (四)刑法的公布传达与接收登录 四 立法技术 (一)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划分 (二)新旧法时效的处理 (三)《看详卷》的编纂 (四)春秋两季散敕的编录 (五)《随敕申明》的编纂 五 立法规则 (一)立法官的监督管理 (二)奏请立法及改法的规定第二章 刑法适用原则 一 断罪引敕律令格式 二 敕优于律首先适用 三 世重世轻变通适用 (一)从重惩处的原則 (二)特殊情况下的从宽原则 四 新旧刑法交替时从轻适用 五 法无明文比附以定罪 六 数罪并罚及更犯加重第三章 宋代刑律体系 一 宋代的律 (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宋刑统》编撰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三)律与《宋刑统》的关系 (四)律与敕的关系 二 编敕 (一)编敕的修纂 (二)编敕的性质和作用 (三)编敕的特点 三 断例 (一)断例的编撰、颁行和适用原则 (二)断例的性质、作用和特点第四章 宋代主要罪名 一 十恶 二 违制罪 三 贪赃罪 四 强盗罪 五 窃盗罪 六 侵犯人身罪 七 故烧舍宅财物罪 八 奸淫罪 九 民事罪第五章 宋代刑罚体系 一 北宋初期的刑罚 二 折杖法 (一)折杖法內容及作用 (二)折杖法制定时间 (三)折杖法之小杖 (四)徽宗大观以后的折杖法 (五)南宋折杖法之臀杖问题 (六)宁宗嘉定以后折杖法的实施 三 主刑与从刑 (一)宋实行主、从刑制辨析 (二)主刑 (三)从刑 (四)肉刑第六章 量刑制度 一 计赃 (一)宋计赃制度的变化 (二)计赃绢价变化对刑法的影响 二 折杖减役 三 比罪 四 自首 (一)北宋前、中期的自首制 (二)北宋神宗时期的自首制 (三)神宗以后的自首制 五 刑案奏裁 (一)刑案奏裁的适用范围 (二)刑案奏裁制的一般规定 (三)刑案奏裁的裁决原则 (四)刑案奏裁的作用及弊病 六 缓刑第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 刑罚执行常规 二 主刑的执行 (一)死刑的执行 (二)笞、杖、徒、流刑的执行 三 从刑的执行 (一)配隶刑的执行 (二)编管、羁管、籍没财产等从刑的执行 四 赎刑 (一)赎刑适用对象及其范围 (二)罚金、赎金、赎刑物品及其他规定 (三)罚铜与赎铜 五 恩赦 (一)录囚 (二)大赦 (三)赦书的颁布和宣告 (四)赦书的生效 (五)宋代恩赦制的弊病 六 量移 (一)量移的一般规定 (二)量移执行程序 (三)量移执行方式余论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七章 刑罚执行制定 六 量行色匆匆 宋代量移,是在犯人刑罚执行后,朝廷给予的一种恩赦。是据犯人罪行轻重、编配地远近,结合法律规定所必须经历的大赦次数,分成若干里程段,使犯人向原居住地方向逐程移居,并最终放还的制度。 (一)量移的一般规定 量移,宋人史炤解释曰:“移徙也,谓得罪远谪者,遇赦则量徙近地。”中国历史上的量移制始于唐代中期,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左降官,也适用于普通流人。入宋以后,量移制被继承了下来,并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实施,日臻完善。 量移与大赦令通常给予犯人豁免、递减罪行的做法不同,大赦令豁免、递减的对象是判决后尚未执行刑罚的犯人。宋规定,编管罪人“该恩原赦,则量移近里州军。”宋法,编管、羁管人分可量移放还和永不量移放还者两种。如宋哲宗诏“郑侠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依旧送英州编管,永不量移"。永不量移,亦即永不放还。宋代规定,永不放还者,“编管、羁管处及六年,给公凭,从户口例附籍”。“从户口例附籍”,就是人当地户籍,但不得放还乡里。这种附籍制度不适用于配隶犯,因为配隶犯是配在厢军牢城营的,不能从户口例附籍。 然而编配人永不得量移或不放还者,仅仅是一般性规定,实际上如遇朝廷大赦,却还是可以量移,直至放还。只有当对犯人的处罚明确规定为即使逢遇大赦,也不准量移,才真正不能量移。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卢多逊因所谓结交秦王赵廷美谋反案,被“配隶崖州,充长流百姓”。太宗诏书规定云:“纵更大赦,不在量移之限。”后卢多逊雍熙二年(985)卒于流所。虽然此前朝廷于雍熙元年曾有过一次南郊大赦,南郊大赦的恩赦力度和范围通常较大。但卢多逊却未能因赦量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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