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法史研究

出版时间:2008-0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戴建国  页数:391  字数: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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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史研究则是要探讨刑法和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史。法史学家蔡枢衡先生曾云,在历史上,中国刑法史是法制史的重心。除了刑法史的法律史,便觉空洞无物。这一说法无疑道出了刑法史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本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研究宋代法制史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全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研究内容分七个部分:一是刑事立法。二是刑法适用原则。三是刑律体系。四是主要罪名。五是刑罚体系。六是量刑制度。七是刑罚执行制度。

作者简介

戴建国,1953年生,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唐宋法制史、古文献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庆元条法事类》整理(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

书籍目录

绪言第一章 宋代刑事立法  一 立法指导思想  二 立法机构    (一)编敕所的设置与沿革    (二)编敕所官员的选任和职责 三 立法程序    (一)编敕所起草法典,中书等审核,皇帝批准    (二)征集修改意见    (三)刑法的修改和补充    (四)刑法的公布传达与接收登录 四 立法技术    (一)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划分    (二)新旧法时效的处理    (三)《看详卷》的编纂    (四)春秋两季散敕的编录    (五)《随敕申明》的编纂 五 立法规则    (一)立法官的监督管理    (二)奏请立法及改法的规定第二章 刑法适用原则 一 断罪引敕律令格式 二 敕优于律首先适用 三 世重世轻变通适用    (一)从重惩处的原則    (二)特殊情况下的从宽原则 四 新旧刑法交替时从轻适用 五 法无明文比附以定罪 六 数罪并罚及更犯加重第三章 宋代刑律体系 一 宋代的律    (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宋刑统》编撰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三)律与《宋刑统》的关系    (四)律与敕的关系 二 编敕    (一)编敕的修纂    (二)编敕的性质和作用    (三)编敕的特点 三 断例    (一)断例的编撰、颁行和适用原则    (二)断例的性质、作用和特点第四章 宋代主要罪名 一 十恶 二 违制罪 三 贪赃罪 四 强盗罪 五 窃盗罪 六 侵犯人身罪 七 故烧舍宅财物罪 八 奸淫罪 九 民事罪第五章 宋代刑罚体系 一 北宋初期的刑罚 二 折杖法    (一)折杖法內容及作用    (二)折杖法制定时间    (三)折杖法之小杖    (四)徽宗大观以后的折杖法    (五)南宋折杖法之臀杖问题    (六)宁宗嘉定以后折杖法的实施 三 主刑与从刑    (一)宋实行主、从刑制辨析    (二)主刑    (三)从刑    (四)肉刑第六章 量刑制度 一 计赃    (一)宋计赃制度的变化    (二)计赃绢价变化对刑法的影响 二 折杖减役 三 比罪 四 自首    (一)北宋前、中期的自首制    (二)北宋神宗时期的自首制    (三)神宗以后的自首制 五 刑案奏裁    (一)刑案奏裁的适用范围    (二)刑案奏裁制的一般规定    (三)刑案奏裁的裁决原则    (四)刑案奏裁的作用及弊病 六 缓刑第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 刑罚执行常规 二 主刑的执行    (一)死刑的执行    (二)笞、杖、徒、流刑的执行 三 从刑的执行    (一)配隶刑的执行    (二)编管、羁管、籍没财产等从刑的执行 四 赎刑    (一)赎刑适用对象及其范围    (二)罚金、赎金、赎刑物品及其他规定    (三)罚铜与赎铜 五 恩赦    (一)录囚    (二)大赦    (三)赦书的颁布和宣告    (四)赦书的生效    (五)宋代恩赦制的弊病 六 量移    (一)量移的一般规定    (二)量移执行程序    (三)量移执行方式余论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七章 刑罚执行制定  六 量行色匆匆  宋代量移,是在犯人刑罚执行后,朝廷给予的一种恩赦。是据犯人罪行轻重、编配地远近,结合法律规定所必须经历的大赦次数,分成若干里程段,使犯人向原居住地方向逐程移居,并最终放还的制度。  (一)量移的一般规定  量移,宋人史炤解释曰:“移徙也,谓得罪远谪者,遇赦则量徙近地。”中国历史上的量移制始于唐代中期,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左降官,也适用于普通流人。入宋以后,量移制被继承了下来,并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实施,日臻完善。  量移与大赦令通常给予犯人豁免、递减罪行的做法不同,大赦令豁免、递减的对象是判决后尚未执行刑罚的犯人。宋规定,编管罪人“该恩原赦,则量移近里州军。”宋法,编管、羁管人分可量移放还和永不量移放还者两种。如宋哲宗诏“郑侠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依旧送英州编管,永不量移"。永不量移,亦即永不放还。宋代规定,永不放还者,“编管、羁管处及六年,给公凭,从户口例附籍”。“从户口例附籍”,就是人当地户籍,但不得放还乡里。这种附籍制度不适用于配隶犯,因为配隶犯是配在厢军牢城营的,不能从户口例附籍。  然而编配人永不得量移或不放还者,仅仅是一般性规定,实际上如遇朝廷大赦,却还是可以量移,直至放还。只有当对犯人的处罚明确规定为即使逢遇大赦,也不准量移,才真正不能量移。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卢多逊因所谓结交秦王赵廷美谋反案,被“配隶崖州,充长流百姓”。太宗诏书规定云:“纵更大赦,不在量移之限。”后卢多逊雍熙二年(985)卒于流所。虽然此前朝廷于雍熙元年曾有过一次南郊大赦,南郊大赦的恩赦力度和范围通常较大。但卢多逊却未能因赦量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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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详细扎实的史料,本书是一部研究断代刑法史的典范。
  •   宋代是我国历史上文化最灿烂,但却受尽凌辱的朝代,它的历史一定很吸引人
  •   如题,不过还没怎么细看
  •   已成经典,无需多说!
  •   资料书,比较专业,太贵了,黑白字书成本也就几块钱。
  •   从另一个角度了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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