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案例精选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上海人民  作者:吕国强  页数:458  

内容概要

本书作为“判案论法”丛书的又一力作,它以不同的侵权类型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校园伤害、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雇主责任、共同侵权、特殊侵权等为线索,将该院近年来所审理的此类案件集中归纳梳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侵权法理论,从法官的视角给予精细的剖析。本书所甄选的案例都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侵权领域中经常发生或大量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大多体现出某一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共性。

作者简介

  吕国强,男,1957年8月生。先后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分校法学学士学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是任哈佛大学、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马普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上海交通大学和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吕国强先后任上海市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审判实践》杂志副主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高院审委会委员。担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自2004年兼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序一、交通事故 朱某、邵某与某集装箱储运公司损害赔偿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戴甲、戴乙与某设计制作公司等损害赔偿案——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任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损害赔偿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卢某与某客运公司损害赔偿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过错的认定,具有优先证明力 邵某与陈某损害赔偿案——受害人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行使撤销权 吴某与刘某等损害赔偿案——登记所有人不能证明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前已转让的,承担赔偿责任 鲁某与刘某、某运输公司损害赔偿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与某汽车租赁经营部等损害赔偿案——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许某与某物流公司损害赔偿案——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适用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林甲、林乙与某电器公司、陈某损害赔偿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陈某与某集装箱公司损害赔偿案——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车主可主张实际修理费用二、医疗损害 徐某与某大学附属医院损害赔偿案——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周某与某地段医院损害赔偿案——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 汪某与某人民医院损害赔偿案——医疗过失与原有疾病共同作用导致同一损害的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责任……三、校园伤害四、经营服务五、雇佣损害六、共同损害七、特殊侵权附录

章节摘录

  朱某、邵某与某集装箱储运公司损害赔偿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邵某  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  原告朱某、邵某为与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某、邵某共同诉称:2005年3月11日,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驾驶员代某驾驶该单位所有的重型集装箱货车沿某市前进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东路路口东侧时,与两原告之子朱甲驾驶的重型集装箱货车相撞,致朱甲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两原告认为,代某在履行某集装箱储运公司指派的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某集装箱储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某集装箱储运公司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2199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33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家属误工费人民币1250元、处理事故及料理丧事所产生的交通费人民币3387元、住宿费人民币3210元及餐饮费人民币4275元。  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情况及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事发时,被告雇用的驾驶员代某确在履行职务,故被告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被告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费用,其中丧葬费同意按人民币12199元计算;对交通费中的人民币387元予以认可,对租车费用人民币3000元是否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住宿费只认可2005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发生的人民币1260元;餐饮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认可;至于家属误工费,因朱某、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故不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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