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作者:法制工作委员会  页数:1976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36(2009·7-12)》各编内部排列顺序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规范性解释。但对某部法律、法规的解释,对某项规章或法律规范性解释的补充内容,因其内容关系密切,编排时,未按上述原则排列,而是将其放在某部法律、法规或规章、法律规范性解释之后,便于读者查阅。书中为颁布某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规范性解释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其内容没有实体法规定的,均未收录。为便于法学研究者从纵向方面了解我国法律建设的全貌和查阅方便,书后附有时间索引。

书籍目录

国家法编国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8.27)(3)民商法编1.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2.2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9.2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9.27)(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12.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28)(26)2.公司、企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9.19)(3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11.15)(3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9.19) (38)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10.13)(4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10.16)(45)3.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7.27)(4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7.29)(4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7.30)(50)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8.3)(5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8.17)(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8.18)(5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8.28)(5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9.1)(5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11)(6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9.22)(6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9.25)(6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9.25)(7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9.25)(7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9.25)(79)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9.25)(88)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9.25)(9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27)(106)《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废止令(10.1)(10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0.13)(108)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10.13)(10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11.23)(1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11.27)(1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2.7)(1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2.10)(11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事宜的复函(12.18)(1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12.23)(1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12.29)(118)4.证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7.20)(1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7.20)(13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8.18)(137)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8.18)(138)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9.7)(141)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9.9)(145)……行政法编经济法编诉论法编社会法编

章节摘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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