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作者:牛丽,伍彧黎 著 页数:164
前言
在当今的多元化社会中,人们的思想渐趋开放,利益与追求也日趋繁杂。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人们对理想与现实的选择,往往是通过理性与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而建立和维持良好的法律秩序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和结果。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博大精深,但尚法、重法的精神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现代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文明的进步,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有了普遍提高和增强。法律在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提供了一套合理可行的共同行为规则以及发挥个性的自由空间。 法律是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很强,又极具复杂性的社会科学。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如果能够在浩如烟海的法律中及时、准确地查找、检索到相关法律规定实属不易,而能够准确理解,正确运用法律则更绝非易事。多年来众多志士仁人为使法律能服务于大众,在将法律化复杂于简明、化深奥于通俗的过程中付出了无穷的心力。
内容概要
在当今的多元化社会中,人们的思想渐趋开放,利益与追求也日趋繁杂。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人们对理想与现实的选择,往往是通过理性与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而建立和维持良好的法律秩序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和结果。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博大精深,但尚法、重法的精神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现代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文明的进步,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有了普遍提高和增强。法律在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提供了一套合理可行的共同行为规则以及发挥个性的自由空间。
书籍目录
总则1.什么是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2.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如何?3.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4.什么是环境?5.环境保护法上的环境具有怎样的特点?6.环境保护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什么?7.如何实现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8.国家对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采取哪些措施?9.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谁?10.环境保护是否应当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11.环境质量标准由什么部门制定?12.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什么部门制定?13.如何进行环境监测管理?14.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特征?1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哪些类型?16.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程序如何?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什么机构作出?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什么部门负责审批?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程序如何?22.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是什么部门?23.现场检查中的检查机关和被检查单位分别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24.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如何解决决?保护和改善环境2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负有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26.对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等应当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27.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具体措施有哪些?28.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措施有哪些?29.什么是自然保护区?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怎样的基本管理体制?30.具备什么条件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31.建立自然保护区由什么部门审批?32.如何划定自然保护区?33.自然保护区由什么部门管理?3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35.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哪些活动?36.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否必须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37.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应当采取哪些措施?38.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应当采取哪些措施?39.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40.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哪些?41.哪些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42.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的措施有哪些?43.预防水土流失的措施有哪些?44.保护草原的措施有哪些?45.保护森林的措施有哪些?46.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有哪些?47.什么是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包括哪些内容?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48.什么是清洁生产?清洁生产的内容是什么?49.实施清洁生产的措施有哪些?50.什么是“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包括哪些主要阶段?51.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52.排放污染物应当向哪个部门申报登记?53.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54.超标排放污染物是否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55.排污收费项目包括哪些?56.排污者应当如何缴纳排污费?57.排污费应当如何使用?58.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59.限期治理的对象是什么?60.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有哪些?61.限期治理的期限有多长?62.什么是环境污染转嫁?我国有哪些防止环境污染转嫁的规定?63.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如何采取处理和防范措施?6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如何处理?65.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有哪些,要求?66.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措施有哪些?67.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有哪些?68.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措施有哪些?69.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哪些特别规定?70.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有哪些?71.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措施有哪些?……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仅享有对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规定补充标准的权力,并且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什么部门制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而制定的,规定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气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实现环境质量为目标,在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特点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我国现有的平均先进技术为依据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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