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

出版时间:2001-01-01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作者:黄辉  页数:474  

内容概要

  《WTO法律实务丛书: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总体框架上体现一根主线、两个层面、四段内容的特点,即力求在思路上,以WTO多边贸易体制为主线,贯穿全文:结构上,兼顾国际法、国内法两个层面加以论述;内容上,反映WTO相关投资规则、我国外资法律制度、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投资实务案例四个部分。其中,第一、二章论述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对国际投资统一法的影响;第三、四、五章阐述外资法基本理论及其传统、新型的投资形式;第六、七章论述外资的法律保护;第八章针对服务贸易中的投资问题,选取有代表性的金融、电信予以分析、评述;第九章提出,TRIMS机制下构筑我国外资法的立法思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论述我国对外投资法、投资保险以及对外投资代理;第十四章依照《WTO法律实务丛书: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的总体框架,分析具有不同性质、不同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投资案例,藉以评述国际、国内相关投资法的适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WTO有关投资的协定与规则第三章 外商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第四章 外商投资形式及运作(一)第五章 外商投资形式及运作(二)第六章 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第七章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第八章 WTO对我国服务产业投资的影响第九章 TRIMS协议与中国外资立法的重构第十章 我国境外投资法律制度(国内法)第十一章 投资东道国及地区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境外投资风险及防范第十三章 对外投资的代理与诉讼第十四章 案例评析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从组织形式划分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设仲裁机构。是依一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设立,有固定组织、具体的仲裁规则和收费标准,备有仲裁人员名册。如一方当事人不指定仲裁员或在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常设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仲裁人员名册,提供仲裁方便,也可以代为指定仲裁员。常设仲裁机构还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工作、文件档案、送达文书、保存证据等工作,具有稳定性。二是临时仲裁庭。是由争端双方选定仲裁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案件处理后仲裁庭自动解散。临时仲裁庭没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及仲裁程序法,这些均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确定。由于临时仲裁庭没有常设仲裁机构方便,仲裁中出现问题后往往需法院协助解决。此外,常设仲裁机构的优点还表现在机构仲裁可以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仲裁程序,而其裁决完整性仍受到尊重。临时仲裁情况下,执行法院对于已给予缺席方正当法律程序待遇这一点没有同样程度的确信。因此,目前,国际上多推崇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一般也规定在常设机构进行仲裁。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仲裁协议中务必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否则即使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了交付仲裁的意愿,甚至规定了仲裁地点,有关仲裁机构仍会拒绝受理案件。在实践中如果在仲裁条款中这样规定:“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不能解决,或提交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世贸组织与一切事物相同,具有两面性:利用得好得利;利用得不好失利。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利用好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对世贸组织的法律体系正确理解、贯通掌握和有效运用。《WTO法律实务丛书: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正是为这个重要条件的需要写作的。  《WTO法律实务丛书: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作者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指导,结合世贸组织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详尽准确地阐述了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各项规定,资料充实,论断明晰,自成体系,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  《WTO法律实务丛书: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对从事涉外经贸的研究工作者、立法人员、实务操作人员、审判和仲裁人员,以及为涉外经贸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种人员,特别是对从事涉外经贸事务的律师都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前会长 著名律师 任继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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