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发行部 作者:成玉青 页数:207
内容概要
《法苑探析》主要内容包括:司法调研、审判实务、热点探讨、司法建议等。
作者简介
成玉青,l965年7月出生,山西潞城市人,中共党员,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一级法官,晋中市综治协会榆次分会常务理事。
1981年12月在榆次市司法局参加工作,普法教育中,深入到企事业、学校、农村讲解法律知识600多课时,听课人数达万余人;1992年10月担任兼职律师;1995年7月任榆次市司法局副科级检查员;1995年12月任榆次市使赵乡副乡长,其间,所分管工作多次代表榆次接受国家计生委、教育部、卫生部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参观视察,反映其工作的专题片《希望之路》在电视台多次播放;2001年2月任榆次区什贴镇副镇长;2002年6月任榆次区综治办副主任,编印了17万字的《创建平安榆次工作手册》,指导基层综合治理工作;2007年4月任榆次区法院副院长,结合审判实践撰写二十余篇调研文章,其中十五篇被省以上的报刊采用。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司法调研
金融危机对我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为实现低碳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服务转型跨越发展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第二篇 审判实务
围绕中心 创新机制 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优环境
劳动争议案的审理难点剖析
关于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速处机制的几点建议
金融借贷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防范措施
……
第三篇 热点探讨
第四篇 司法建议
第五篇 案例分析
后记
章节摘录
3.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关于保险公司在包含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应该是已经形成共识,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一般的责任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法定形式明确赋予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并限制保险人向未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新保险法的这一变化,势必会引发关于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一系列变化。按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者可以基于被保险人要求(即债权转让)或在代位权条件成就(怠于请求)的情况下规定而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向法院提出起诉。此时,保险人就成为保险诉讼案件的被告。被保险人诉讼地位应根据债权转让或代位权的覆盖程度而确定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第三者以侵权关系起诉的案件中,如第三者仅将被保险人列为被告而未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按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法院即应将保险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而根据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如被保险人不提出追加申请,即可视为“怠于请求”,第三者也就有权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果保险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纠纷情形下保险人应作为被告。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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