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读本

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山西省煤矿建设协会、 赵国源 山西出版集团,山西人民出版社 (2008-03出版)  

内容概要

《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读本》主要内容简介:“十五”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能源的紧迫需求,煤炭工业快速复苏,呈现出产销两旺的发展态势,煤矿基本建设也迅猛发展,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繁荣局面。到“十五”末,全省各类煤矿在建项目349个,建设规模达到2.1亿吨/年。按照我省煤炭“十一五”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我省将以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为目标,全力推进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到2010年,全省形成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至3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全省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在7亿吨左右。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共规划了重点建设项目222项,总投资3001亿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三章 矿建工程第一节 矿建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节 岩巷施工第三节 煤与半煤岩巷道的施工第四节 立井施工第五节 特殊条件下巷道施工第四章 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第一节 矿井通风第二节 瓦斯防治第三节 防火管理第四节 防尘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巷道施工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第一节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二节 炸药理论与爆破器材第三节 井下爆破第七章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八章 运输与提升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 立井提升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 提升装置第九章 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 凿井主要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节 立井井筒施工设备与布置第十章 电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 井下电缆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 土建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脚手架第三节 洞口和临边防护第四节 施工用电第五节 龙门架和井字架第六节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第十二章 安装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 吊装作业第四节 焊接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 奖惩第十五章 抢险救灾第十六章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第十七章 附则附录一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录二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煤矿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煤矿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32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应的安全工作负责:(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33条各级行政一把手必须亲自主持安全办公会,亲自组织安全大检查,亲自安排事故隐患的排除和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处理。各级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负责。组织编审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主持制定、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执行情况;教育培训职工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协助制定事故抢救方案;负责灾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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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读本》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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