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6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作者: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192
内容概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内容,供读者参考。
书籍目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编发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汇编书目
章节摘录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管理会议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下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应当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程序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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