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任学青、丁志刚、窦衍瑞、 刘伟红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窦衍瑞
书籍目录
《公民合同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目录: 上编 合同及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三、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四、要约 五、承诺 六、合同的条款 七、合同的订立形式 八、合同的成立 九、合同的格式条款 十、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三、特殊情况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五、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 二、合同担保的特征 三、合同担保的基本形式 四、保证 五、抵押 六、质押 七、留置 八、定金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债务移转 四、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合同的解除 四、抵销 五、提存 六、债务的免除 七、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第八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确定 二、违约行为及其具体表现 三、免责事由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 下编 常用合同的签订技巧及其法律保护 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认定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出卖人的义务 四、买受人的义务 五、特种买卖合同 六、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七、买卖合同参考文本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认定 二、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供电人的义务 四、用电人的义务 五、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六、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七、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八、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九、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认定 二、赠与人的义务 三、附义务的赠与 四、赠与的撤销 五、赠与的停止履行 六、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七、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认定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 三、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利率与利息 五、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签订借款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七、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认定 二、承揽合同的类型 三、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签订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六、承揽合同参考文本 第十五章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认定 二、运输合同的类型 三、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规定 四、客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别规定 五、货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别规定 六、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别规定 七、签订运输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八、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章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认定 二、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技术开发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 五、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 六、签订技术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七、技术开发合同示范文本 八、技术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九、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十、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章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二、仓储合同 第十八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二、行纪合同 三、居间合同 …… 《公民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公民婚姻家庭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的种类及效力。所谓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与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代被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就是经过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即由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承认,它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无代理权人代被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代理行为无效,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法律后果由无代理权人自己承担责任。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一旦被追认,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被代理人不明确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并使合同效力和交易关系尽快确定下来,《合同法》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的追认必须以明示的、积极的方式作出。 同样原因,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被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无代理权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无代理权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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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维权大全(套装共5册)》是由任学青,丁志刚著,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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