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作者:应试指导专家组 编  页数:173  字数:211000  

内容概要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我国从2005年起开始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目前已经举办了4次。    为了充分满足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应试需求,作者组织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等名牌大学和国内一流的甲级环评机构中具有丰富环评工作实践和考试辅导经验的专家共同策划编写了这套《200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重点解析及仿真题库》丛书(共4本)。在编写过程中,作者力求做到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在对前几年考试内容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众多考生的反馈意见,作者对应考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精简,以便于考生提高复习效率,尽快掌握应考内容。同时,辅以大量仿真练习题,完全依照考试题型命题并相应给出了答案解析,以利于考生的进一步提高。在对命题趋势预测的基础上,作者纳入了最新出台和实施的重要法规政策、标准等内容,以求最大可能地增强考生的应考能力。    从读者反馈情况来看,本书2008版本对于考试内容有较高的覆盖率,重点分析准确,但也有个别遗漏,因此,在2009版本中作者综合了参加近两年考试的考生的反馈信息,对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力求做到对于考题涉及知识点的完全覆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及环境保护法  一、重点解析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 二、仿真题库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 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重点解析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理论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四)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二、仿真题库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 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重点解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十三)《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十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二十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二、仿真题库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 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第四章 环境与产业政策 一、重点解析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控制要求  ……附录

章节摘录

  (2)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9)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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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大体翻阅了,这本书没有按照新的大纲编写,特别是最后的环境与产业政策。最后这章基本照搬去年大纲的安排。相关法律法规内也缺少循环经济促进法。不过后面的习题感觉尚可,没有那种拼数量凑数的做作之感。
  •   这套书内容陈旧,习题尚可,还是建议大家以后不要买这套题了,编书人太不负责任,尤其是技术方法,习题和考试试题严重脱节,和介绍的一点都不一样,有上当受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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