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编 页数:270 字数:359000
前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提出安全发展的指导方针,健全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使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呈现出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良好局面。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建设一支作风硬、能力强、素质高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对提高全国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专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手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手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手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手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手册》、《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手册》、《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手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手册》等分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主要收录了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内容涉及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安全标准化、安全培训、行政执法文书、技术标准及规范规程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是一套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具书,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必备的工具书,也可作为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安全专业人员必备的工具书,也可作为安全培训的辅助教材。本书编辑过程中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书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欢迎广大读者致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本书收录了近年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内容主要涉及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事故隐患管理、应急管理、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本书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必备工具书,也可供企业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阅读参考。
书籍目录
一、综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年工作要点(安监总政法[2008]1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号)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办[2007]126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二、行政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三、事故隐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协调[2008]35号) 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 2008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国质检明发[2008]16号)四、应急管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 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五、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六、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 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38号)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5号)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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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手册》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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